悟空问答网友热议:川师大杀人案凶手被判死缓合理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某某在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现场被警方抓获。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9月6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后,被告人家属表示难以接受,这一判决合理吗?悟空网友发表了看法。

“川师大杀人案”被告人连砍室友50多刀致其死亡,被判死缓,这个判刑合理么?

答主:@京师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官方帐号)

在本案中,被告人滕某经司法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刑罚当中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另外被告人滕某有自首情节,虽然本案手段极为残忍,但从这两方面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来看,判处被告人死缓,量刑算是适当的。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精神病人杀人可以不用偿命甚至不负刑责吗?

根据我国的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是免责的,在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是可以从轻、减轻刑责的。这是精神病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基于人权保护的原因在司法上给予了特殊的照顾,但是精神病人在没有发病期间,即可以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刑法中也明确规定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经司法程序鉴定确认。

第二、杀人后自首可以免死吗?

不能或者说不一定能。在刑法中,自首是作为一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来考量的,“可以”二字不是“应当”,这样的规定隐含了“也可以不从轻、减轻”的意思。自首,作为犯罪中的从轻、减轻的情节,设立之目的在于督促嫌疑人归案、节约司法资源、体现司法的文明性,但自首制度并不是有些犯罪的免死金牌,而且刑八修正案删除了原来规定的犯罪人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条款。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尚不“应当”免死,重大刑事犯罪中仅自首的当然不能“免死”。

第三、杀人手段极为残忍,在量刑中如何考量?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有几种情况在实际司法中作为从重处理的情节,比如预谋杀人、手段隐蔽、手段残忍、杀害多人。单就手段残忍这一情节来讲,确实成为很多案件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至关重要的情节,手段残忍与否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上的恶性程度,极为残忍的手段也给社会带来的极大的恐慌性负面影响,因此成为刑事重处的对象。从本案中看,被告人对被害人连砍50多刀的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单凭此点应当重处刑罚,但是刑事处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这也是司法正义的形式要求,司法正义要体现他的公正性而非报复性。

最后,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十分引以为憾的是我们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并不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只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部分,即实际开支的部分。十几年前就有学者专家在呼吁改善刑事被害人赔偿状况,但至今并未改善,只有随着交强险的实施,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实现了死亡赔偿金等项目的赔偿。被杀的和被撞死的在实质上并无区别,被杀的可能只能赔偿几万,被撞死的可能被赔到上百万。希望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能够在此问题上的到进一步的改善,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应有利益。

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抑郁症诊断能减刑吗?

“川师大杀人案”被告人连砍室友50多刀致其死亡,被判死缓,这个判刑合理么?

答主:@芊微生活

看过相关新闻报道,通过犯人犯罪的状态,推测他极可能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但是存有疑问:抑郁症诊断能够帮助减刑?

抑郁症诊断能减刑吗?《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个角度看,抑郁症患者要么还具备,要么,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法律条文写的,尚未完全丧失也是可以减刑的。抑郁症的诊断并不能分辨犯罪时期是否具备完整的行为控制能力。作案时是否患病,则需要通过精神检查的技术来判断案发时他的精神状态。所以,抑郁症诊断能减刑吗?答案是有可能的,但不是随心所欲的。

总结一下,滕刚在情绪上有两极,一方面感情淡漠,对周遭事物无感,压抑和悲观厌世,有自毁行为,另一方面有极强的愤怒和报复心,攻击性很强。再者,他因为敏感和自尊心对周围人事做主观的扭曲的解读,存在思维障碍。比较符合躁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的症状。如果想要达到最后的公平与正义最好就是通过程序的公正性,道德是绝不能作为评价和定性的指标的,人性总是有偏差的,至于法院给滕刚判刑为死缓两年执行,应该还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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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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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某某在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现场被警方抓获。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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