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要求汽车生产商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必须在销售的轻型汽车上粘贴有符合规定的能耗标识。
通知指出,汽车生产商或进口汽车经销商需按照《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规定,对汽油和柴油车,以及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进行能耗标识的粘贴。这些能耗标识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材质进行制作,并正确地粘贴在规定位置。
该通知还允许在除汽车产品以外的其他场所,按比例放大或缩小能耗标识,以便于消费者更直观地了解汽车的能耗情况。
具体规定如下:
一、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以下简称能耗标识)。
二、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 1 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22757.1—2023)、《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 2 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GB 22757.2 —2023)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能耗标识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三、能耗标识标注要求:
(一)企业标志。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汉字标注;如采用汉字标注,须与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二)能源消耗量扩展信息。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行业平均水平或试验结果标注特殊场景下的能源消耗量或续驶里程。若标注试验结果,燃油汽车特殊场景下燃料消耗量标注值应不低于试验值;纯电动汽车特殊场景下续驶里程标注值应不高于试验值。
(三)备案号。企业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能耗标识数据后,取得相应备案号。
(四)启用日期。启用日期为在“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中的备案日期。
(五)其他内容的标注按 GB 22757.1—2023、GB 22757.2—2023 要求执行。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能耗标识中“其他信息”填写相关补充信息。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通知》发布或者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相关车型能耗标识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网站发布汽车能源消耗量信息。
五、已备案能耗标识数据如发生变化,按新增能耗标识处理,企业需及时填报备案。对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企业应及时申请作废相关能耗标识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网站”发布。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车辆技术水平、能源消耗量发展趋势等情况,委托行业机构对能源消耗量领跑值、特殊场景能源消耗量的行业水平和预估燃料价格等信息进行研究并适时更新发布。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获得型式批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型,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备案数据、粘贴能耗标识;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型式批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型,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于 2024 年 9 月 1 日前按通知要求补充备案数据、更换能耗标识。对于轻型商用车,在下一阶段《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其能耗标识按照附件的方案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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