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信贷管理办法后,国内首家赴美上市网贷平台宜人贷在8月24日股价暴跌。美国东部时间24日股市开盘后,宜人贷股价急跌15%,至收盘时每股下跌6.92美元至24.52美元,跌幅22.01%。盘中最低下探24.35美元,跌幅22.56%。
宜人贷哪些业务有可能违规?
在北京时间8月10日早间,宜人贷发布了其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第二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宜人贷第二季度净营收7.34亿人民币(1.10亿美元),同比增长140%;净利润2.61亿人民币(3920万美元),同比增长226%。
宜人贷网站显示,其业务主要包括针对借款人的“我要借款”与针对投资人的“我要理财”。
“我要借款”主打三项业务:凭工资流水申请、最高可借50万元的“普通模式”、凭信用卡申请、最高10万元的“极速模式”,凭社保公积金信息、最高30万元的“公积金模式”。若三者均被视为信用贷款,则贷款方是谁,是否触碰了“不得发放贷款”红线?
在“我要理财”栏目,有“精英标”、“理财服务”与“转让债权”三大类别。
其中“精英标”是传统上的“散标”,即投资人每笔投资都有一一对应的借款人具体项目,也是更接近信息中介特质的内容。在24日宜人贷官网上列示的数十个借款标中,有两个超出了个人“借款人在同一平台不超过20万元”的红线。但全部借款标都显示“满标”,无法投资。
“理财服务”,有期限1个月至24个月不等的“宜定盈”定期理财项目。为吸引新用户,其1个月期100元起投,预期年化收益9.6%。由于债权债务并非一一对应,这可能涉及“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融资项目期限拆分”“资产证券化”等红线。“转让债权”是指投资人在宜人贷购买的债权,在到期前转让给其他投资人,类似于“二级市场”。24日宜人贷网站上没有列示任何项目。
P2P行业为什么需要监管?
据不完全统计,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但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由于监管缺位,线上线下的入市成本较低,从而使P2P变成了法外孳生和无序运行的“网络银行”——通过线下的虚假宣传P2P,靠出借人凝聚起庞大的资金池,然后再放出高利贷。由于资金池“建”在线上,且缺乏相应规范,出资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等到资金链断裂,P2P平台或难以兑现支付,或者就从网上蒸发。P2P平台的虚拟性质,导致其背后的操盘手难以被追责。骗了线上骗线下,换个平台继续骗——P2P的金融乱象,倒逼监管跟进并形成刚性的制度约束。
新规定对P2P造成了哪些影响?
周三,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也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此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表示,《办法》明确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并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
《办法》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以小额为主。此外,《办法》还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设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施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P2P的大额业务还能做吗?
我们比较关注《办法》对借款额度的限制,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一些业内人士的焦虑在于,按照限额监管的原则,大额业务似乎就不能做了。换个角度,这至少明确了哪些业务是能做的:个人低于100万元、法人低于500万元的借款P2P是可以做的。
从P2P借款限额来看,P2P至少是不能直接做了——不能通过p2p平台撮合借贷双方直接成交。我们能够理解的基本逻辑是,大额的借贷,应该纳入到“正规的”(或者说非民间的)金融体系中,以“持牌经营”的方式纳入监管。如果把这两项事实联结起来,不排除P2P跟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促成大额借款的可能。
如果政策允许,P2P可以设立子公司获取小贷等牌照(有些P2P网贷平台的母公司本身即拥有小贷等牌照),通过合法的债权转让等金融交易形式,对接投资人资金;或者帮助投资人通过委托其他持牌机构(银行、信托、融资租赁等)放款给大额负债方。
P2P未来只能做银行的补充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做出上述变动,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第一,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它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或者不能得到很好的便利化,得到融资服务的这类投资人和这类借款人的需求,那么这类需求,我们经过大量的分析,都是小额的,而不是上亿大额的。
第二,互联网技术无法解决大额借款的风控。没有实地的调查和风险控制,单靠网上的信息搜集、大数据的处理,是解决不了大额资金需求风险控制的问题。目前,银行的大额贷款还要担保、还要抵押,还有风险,那么网上大数据至少从现在来看也解决不了大额资金的风险控制。
第三,从国际惯例来讲,美国和英国也对借款额度做出了相应的限制。比如说美国有“网贷”机构,对自然人的上限就是5万美元还是6万美元,对企业的上限就是30万美元。英国的“网贷”机构也有类似的要求。
随着《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的先后落地,监管层的思路已经很明显,互联网金融未来将只做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而不要轻易扮演颠覆者,毕竟金融市场最需要的就是稳定。
冬天来了,未来应该怎么办?
新发布的监管办法赋予了P2P网贷以合法身份,将P2P网贷平台视为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构建了对P2P网贷监管的基本框架。P2P网贷平台作为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既然将P2P网贷的功能定位在普惠金融,显然金额限制就是必不可少的要求。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限制借款金额;禁止平台债权转让;银行资金存管门槛进一步提高。并且,平台只有12个月的整改时间。因此,无论是从哪个方面看,都显示了监管整治这个行业的决心。而这个就是监管坚持的初衷:小额分散。因此,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中,这将是P2P首要坚持的服务原则。毫无疑问,一场业务调整的“大阵痛”正在悄然酝酿。
注:本文综合了多家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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