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东明:互联网治理的出路到底是什么?

11月27日,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共同举办的《互联网治理全球博弈》新书发布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会议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副所长覃庆玲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辑徐莉出席并致辞。来自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互联网企业、出版机构等方面的研究人员和实战专家出席了《互联网治理全球博弈》一书的发布会,并深入研讨了网络空间治理的若干热点问题。

阿里研究院高级专家聂东明受邀参加会议,并以阿里打假为例,从平台知识产权治理的角度,分享了平台治理的困境和出路。

以下为聂东明在11月27日,劳拉·德拉迪斯教授《互联网治理全球博弈》中文版新书发布会上的发言——

我今天想试着从一个相对微观的问题入手,即平台知识产权的治理,来抛砖引玉,寻找互联网治理的方向,或者是互联网治理的出路到底是什么?

平台知识产权的治理也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那么平台知识产权的治理,特别是“假货”的治理方面,平台都做了一些什么?

我想以阿里巴巴为例,看看我们在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方面都做了一些什么事情?阿里巴巴现在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体分为消费者保障,权利人保障,还有商家商品的管理三个方面。

首先,在保障权利人知识产权方面,阿里设立了一个叫做知识产权保护的投诉平台。这个平台上线以来,到2015年,那么全球已有近8万权利人在注册使用。阿里巴巴根据权利人投诉,也是删除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在线的信息已经达到近千万条。

其次,在保障权利人方面,阿里推出了“诚信投诉机制”。特别是在商标权保障方面,为了防止很多权利人滥用权利,我们把一些信用比较良好的权利人,通过数据一些筛选,然后建立一个诚信投诉的信息库。如果进入到这个库里的权利人,阿里可能最快在半天之内就完成他的权利投诉。而库外普通的权利人投诉,处理的平均时间是在3.75天。实际上这个速度也是非常快的,都是得力于大数据的应用和处理。我们以此鼓励权利人进行“诚信投诉”。同时,阿里巴巴也和很多的品牌以及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同时也有一些比较经典的案例。像和英国,中英贸易协会来共同联手清除假冒的商品。

第三,在保障消费者方面,阿里巴巴有一个比较完善的消费者保障计划。首先是设立商家保证金制度,卖家如果在阿里平台上,比如说淘宝或者是天猫上开店,那么他首先一定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他才能够开店。如果消费者在商家购买到侵犯了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是产生交易纠纷,由阿里先从卖家缴纳的保证金里面来进行垫付,以保障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同时阿里首先提出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目前该制度被写入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成为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这可以说是平台治理先行并带动立法的一个经典案例。

在商品商家方面,大数据的风控成为了治理的主要手段。目前,从卖家商品上线,到交易结束,整个交易链条建立了上百个系统模型与规则,来监控和分析,商家是否有违规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们是由初期单一的商品发布环节来进行监控,现在逐渐扩大到从商家的认证,到商品的上线,再到交易、支付、物流、评价的整个过程,全程建立风控模型进行数据分析。

平台对违规和侵权的处置的手段也在逐渐丰富。从最开始单一的发现商家售卖假货,对商家进行扣分、关店等“处罚“,到现在覆盖到整个卖家生命周期的管理,以及线上线下的联动打击。

“神秘抽检”也是事中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在阿里平台上,每年有分布在全国各地的5000名网络志愿者,以普通买家的身份来购买商品,这些志愿者买到了商品之后,他们会把买来的这些商品,原封不动送到第三方的检测机构,然后由第三方机构对这个商品质量进行鉴定和检测。2015年,阿里巴巴仅仅是购买和鉴定方面的费用支出,就将近1亿人民币,在事中治理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可以说,平台在知识产权治理方面做很多事情,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有很多人提出,既然平台有这么多的治理手段,做了这么多事情,那么是不是依靠平台自己来治理就可以?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平台也面临很多治理困境,并不是万能的。

以治理“假货”为例,平台也面临许多治理困境,总的来说:

首先,通知删除的规则经常被滥用。

第二,平台上商品数量非常大,难以穷尽和事先完全管控。

第三,平台判断商品真伪,面临着鉴定手段有限和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问题。

第四,价格不能成为判别是否真伪的唯一要素。

我展开来说。第一,通知删除的规则,我们实际工作中面临很大问题就是规则经常被滥用,那么很多权利人会恶意的去利用这个规则,他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击假货,也不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很多权利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分销体系和价格体系。他们可以利用这个规则,投诉竞争者,使对方的商品下架,并且不用承担法定责任,最低成本实现维护他自己的分销体系和价格体系。

第二,商品事先审查的不可行性。因为平台是开放的,像淘宝上所有商品信息都是由卖家自行发布。平台从发布的源头上没有很好的办法去监控或者是阻止用户发布信息。另外,平台上的商品数量也非常巨大。淘宝平台上的商品动态数量,每天都在10亿件以上,平台难以做到事先的穷尽管理。

平台会关键词屏蔽的方法来对可能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筛选,这也是可能的比较有效的方法,但是远没有关键词的变种和其他隐晦的信息表述方式变化的快。在实践中,平台屏蔽了某一个涉嫌侵权高发的关键词之后,很多商家也会把这些关键词进行变异。比如说我们之前屏蔽了“LV”这个关键词,那么屏蔽之后,许多卖假货的商家,会把它变成“驴包”。因为LV汉语拼音就是“驴”,以此来躲避关键词筛选。然而在平台进而屏蔽“驴包”这个关键词之后,马上又出现其他的名词,比如说“杀手包”等。所以,平台很难完全把这些关键词全部屏蔽。

第三,平台审查和判断的能力与资格问题仍存疑问。我们知道,像平台并不是法院或者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不规范使用或者是近似商标等问题,是高度专业化的问题,平台实际上并不具有实质性审查判断的能力与判断资格,平台判断一件是真是假,实际上也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不具备判断真伪的主体资格。

最后,价格也不能成为判别假货的唯一要素。之前也有网上也一个段子,有人说,其实判别假货非常简单,比如说LV包包,有什么不好判断真伪的,低于5000元的LV包肯定是假的。没错,对于普通的认知来讲,低于5000元的LV包确实很可能是假货。但很快有人问,如果卖假货的商家,把一个成本500元的假冒LV包,价格提到到5000元以上出售,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判断?所以我们说,明显低价的商品也不能一概删除它。

价格和假货之间不存在严格的对应的关系。虽然很多时候说便宜没好货,但是也不一定,比如甩货、促销、出售二手物品,这些商品价格也会比较低,但是不能说他是假货。

另外,如果一概删除低价的商品,将可能使平台论为厂商垄断的帮凶或者是工具。比如茅台案件,厂家就是规定终端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多少,这种行为就涉嫌实施了《反垄断法》规定的纵向垄断行为,最终受到了执法机构的处罚。而且商家也很容易规避价格控制的手段,比如他把假货的价格提高,或利用图片绕开关键词监控,或者错放类目,把一个很便宜的东西放到一个很贵的类目里等等,都可以绕过平台的价格控制。

可以看出,单凭一个主体的力量,很难胜任互联网治理。那么,互联网治理的出路到底是什么?我觉得,互联网治理很重要的一个理念和可能的出路,就是理解与共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多利益相关方”协同治理的理念。

还是以治理“假货”为例。在“治理假货”的生态里,存在很多的利益相关方或者是主体,有消费者、生产者、有第三方机构,也有政府和平台。那么这些机构应该要联合起来,各司其职,各显其能,才能够最终实现这个治理和打击假货的目标。

我想先举几个和阿里巴巴相关的,协同治理的案例。

第一个,是2015年5月,在全国“双打办”的指导下,浙江省“双打办”牵头,与阿里巴巴联合发起了“云剑行动”。该行动历时三个月,涉及到浙江省11个地市,联动品牌158个,在这个行动期间,阿里巴巴经过数据分析,向浙江省经侦查总队推送了假货的线索385条,最终立案169起,破案164起,共抓紧犯罪嫌疑人300人,捣毁了制假售假的窝点244个,现场查获商品价值有4.01亿人民币,涉案总价数达到的8.16亿人民币。在行动期间,浙江省的的侵犯知识产权立案数同比上涨了120%,破案数同比上涨77.3%。可以说效果非常显著。这也是一个线上线下,平台与政府联动,协同治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第二个案例是迪拜假冒LV跨国案例。也是2015年,阿里巴巴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有人借着“一带一路”的概念,在广州生产假冒LV的皮具。最终通过数据的分析和摸查,发现制假的主要窝点集中在广州,阿里巴巴及时联动了LV的权利人以及广州警方,大家共同努力,并由警方来统一展开了收网行动,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捣毁生产、销售、仓储、物流窝点有6处,查获假冒皮革生产线2条,各类假冒LV成品,半成品价值已经近亿元人民币,在迪拜还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收涉嫌的假LV皮具600余万件。这是平台、权利人和政府共同协同治理,多利益相关方共同合作,取得非常好成效的典型案例。

刚才讲到的两个案例都是在“打”,也就是“堵”。在治理假货方面,我们也在设法从源头去解决问题,即应该怎么去疏导?

为了从源头治理,阿里巴巴推出了一个项目叫“中国质造”。大家如果常买运动鞋,可能都知道莆田是一个著名制造假运动鞋的地方,很多假的运动鞋都是从那个地方出来的。为什么这个地方假冒运动鞋这么多?经过了解,我们发现,这个地方有很多的生产线,他原来都是OEM厂商,都是在给像阿迪、耐克这样的大品牌商做OEM。随着我们国家人力成本的逐渐提高,很多大的厂商逐渐往东南亚寻找OEM。那么很多像莆田这样的OEM厂商就陷入了无法生产的困境。但是工厂的投资、生产线的投资要收回,迫于生计,他们不可能不生产。那么怎么办?

很多厂商掌握和大品牌一样的生产技术,他还是继续生产过去的那个东西,只不是没有得到品牌方的授权,而是自己私自贴上大品牌的商标。虽然实际上东西都差不多,甚至说质量都完全一样。但是从品牌来讲,他就是假的。了解到这个情况,我们和莆田市当地政府进行合作,帮助这些生产制造假货的厂商转型。比如帮助他们注册商标,打造自己的品牌。淘宝也开放资源,帮助他们拓宽自主品牌的销售渠道,从根源上帮助他们打造自己的品牌,从而不再去制假,不再去售假。这也是多利益相关方协同治理的正面案例。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治理当中,每个利益相关方,都应该负担起自己的责任。

首先,销售者应该尽自己的义务,防止售假。他应该依法配合平台、政府去做一些防止假冒治理的措施。同样生产者也是一样,像一些大品牌商,他们应该主动去承担鉴定的责任,因为判断商品真伪,只有品牌权利人能够做到。此外,品牌商应该保证不去滥用权利,比如通知删除的规则。其他的中小厂商还应该提升自己的品牌意识,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保护自己的商标。

其次,消费者也应该做到不主动购买假货,不知假买假。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货之后,应该去积极维权。

再次,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配合政府,配合平台,配合消费者发挥自己的作用。

最后,在“打假”生态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就是政府。那么是不是打假这个问题单纯依靠政府就可以治理?我想答案依然是否定的。政府在治理假货问题上,同样存在着很多优势和不足。政府的优势非常显而易见:政府有规则的制定权、可以可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也是唯一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主体。

但政府也存在很多不足:政府治理假货的成本投入非常高、对线索和对信息的实时掌握能力比较弱、政府制度刚性比较强,但是灵活性比较弱等。

所以,在假货治理当中,应该是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作用,销售者、消费者、第三方机构、政府和平台应该充分协同。只有合作与协同,才能够发挥各个“利益相关方”的优势,比如平台可以发挥在信息掌握和数据分析,还有体系比较灵活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政府可以发挥在强制保障,和制定规则方面的优势等,共同取得良好的治理成果。我想这是从比较微观的问题出发,来探索我们可能的互联网治理出路,即多利益相关方合作及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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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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