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午,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国家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又一政策支持,从法律的角度,为P2P平台去担保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上限从24%放宽到
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部分,使得原先非法的借贷合法化。事实上,之前在24%的利率杠杆内,部分资质差的人在合法的渠道融不到资金。利率杠杆放宽之后,这部分人在合法的渠道内就能融到资金。而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带来的影响,就是增加了市场的资金供应。
明确P2P信息中介定位,去担保化大势所趋
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之前《指导意见》明确了信息中介的定位,该司法解释规定再一次明确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质,意味着P2P平台只是提供一种媒介服务,不承担责任,去担保化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但是如果承诺了担保,那么最终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企业间融资被允许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的资金,自此有了司法保护。
允许企业间资金拆借,意味着企业可以进行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但也不是放任自由,拆借业务是不能盖过企业主业的。允许企业间资金拆借,意味着未来P2P平台账面上的资金可以借给其他企业,但同时必须清楚,该业务不能成为平台的主业,P2P平台仅仅只是撮合交易的中介,不能吸储,不能拿平台的资金进行放贷。
一般,正常的企业间的借贷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成为常态。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并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那么就变成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是不被允许的。而关于拆借是否合法,是需要一定的认定,是否是企业急需周转的临时的,不能是作为主业的拆借,为此,《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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