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数据权属?产业及法律界专家有话说

9月29日,由新治理智库联盟主办,阿里数据经济研究中心(ADEC)、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承办的“数据产业与新治理论坛”第一期聚焦主题“产业发展与数据权属界定”,来自产业界与法律界的专家进行了细致沟通和交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新治理智库联盟发起人周辉老师作为会议的主持嘉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吴韬教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融、北京信息资源服务中心总工程师穆勇博士分享了很多精彩的观点,大家深刻感受到数据权属界定已经成为影响数据产业发展的一个关键要素。

图为与会专家合影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林维教授在致辞中表示,该校成立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希望聚焦互联网领域的新问题,促进学界与实务界研究机构的紧密合作,第一时间把学者研究的成果和报告递送到决策立法司法机构的人员中,争取把我国的互联网法治推向新的高度。

阿里研究院副院长宋斐在会上表示,2015年阿里数据经济研究中心(ADEC)正式成立,希望围绕数据生态、产业相关的多方面研究,联合数据相关的经济、管理、社会、法律等跨学科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新的话题,迄今组织了数据交易、跨境数据流动、政府数据开放、数据政策、数据创新等多次专家讨论,这次聚焦的“数据权属”问题就是希望产业界联合学界共同探讨新问题,推动数据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图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吴韬教授

吴韬教授分享的“数据权利与权属”对目前主流的法学界观点进行了总结:第一种是新型人格权说,主要是大部分民法学者的观点,聚焦在个人信息资料权;第二种是知识产权说:著作权+邻接权,可以根据数据库和数据集不同情况,不同类型分别归属为著作权或邻接权;第三种是商业秘密说;第四种是数据财产权说: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吴韬教授提出的主要观点是,传统权利中每种权利都不能完全覆盖所有数据类型,比如个人信息资料权只能覆盖个人数据,非个人数据覆盖不了,知识产权只能覆盖两种形态。吴韬教授认为,需要给予数据一种新型的权利,采用一种双层权利体系,比如底层的数据所有权或者原始数据所有权,是完整的权利;顶层的数据财产权,当持有人或者控制人收集到数据之后的权利是一种数据财产权,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需要受到约束和限制,这就要求对于数据持有人来说,随着享有类似于物权的权利,不能影响到他人合法的权利,包括传统隐私和知识产权等。

图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王融老师分享的“无处安放的数据权属”受到大家的强烈关注。她谈到,如果衍生数据应用了独创性的加工方法,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对于加工方法并没有独创性,但企业投入了成本、资源获得的衍生数据,也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但并不是以知识产权形态存在;即便是原生数据,企业也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同时她也认为数字经济的特点是多向、动态的,数据权利设计不能只体现为初始数据单边的财产权配置问题,更应当同时反映动态结构和目的。她还提出了个人数据匿名化利用的可行途径以及匿名化合规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三个环节建议。

图为北京信息资源服务中心总工程师穆勇博士

来自北京信息资源服务中心的总工穆勇博士从政府用户的角度分享了“信息资源资产化管理研究及实践”。他明确提出,从信息资源到资产的三个基本前提条件是:所有权明确、稀缺性、经济效益;信息资源资产化管理的目标是共享、流动和价值提升;信息资源的非实体性、不确定性、效益性与无形资产相似,但信息资源本身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存在的状态以及管理使用方法手段均存在特殊性。他提到,信息资源的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分为收益法、市场法以及成本法三种。建议将信息资源作为一种新型资源资产列入会计科目中进行。

此次研讨通过产业界与学界就数据权属问题的沟通,发现双方的碰撞可以产生很多有价值的思想:吴韬与王融老师的观点有助于大家系统理解数据权属的核心观点,并能够用数据匿名化的手段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穆勇老师关于数据资产化管理的实践经验对于其他行业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数据产业作为国家新经济的关键组成部分,基于数据的创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但法学界与产业界在出发点和观念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针对具体问题的对话和碰撞非常有必要。如何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促进数据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避免一管就死,值得进一步的 思考和讨论。“数据产业与新治理论坛”将继续围绕相关话题组织政产学研各界进行建设性对话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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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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