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高度关注的中国第一个地方性的专车法规终于走出了第一步。10月8日,上海市交通委给中国最大的出行平台滴滴快的颁发了中国第一张专车平台资质许可——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资格许可。正当大家为其欢欣鼓舞时,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面对这其中的玄机,笔者认为该《意见》与《办法》是对专车的规制,是监管部门积极的表现,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商榷。
一、部门立法、增设许可,有违精神?
《办法》明确,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需要专车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交通运输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12项设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事项,依法实施许可管理。将其纳入了运营许可的体系,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改革释放创业创新活力。在去年以来已取消149项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再取消网络广告经纪人、注册电子贸易师、全国外贸业务员、港口装卸工等62项职业资格。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一方面,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科学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更多产业、岗位的劳动和工作品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广大劳动者更好的施展创业创新才能。那么专车及专车司机是否还需要许可、职业许可,是否有部门通过立法增设定许可的问题,是否和国务院鼓励创业创新的精神相违背,这都是值得我们每个人思考的,希望在征求意见期间,相关部门多听取用户的意见,多听取从业人员的意见,多听取创业者的意见,真正将中央的精神,将鼓励创新、减少许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用于监管规则的制定,用于监管细节上,科学合理合法的监管!而且在具体层面上还有很多问题。
二、差异经营、业态划分、是否可行?
《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那么笔者很好奇,人为的将出租车、专车划分为巡游、预约二种模式,是否符合实际,在实际监管中是否能够执行,一个出租车如果进行了预约是不是就是违法?专车的每一位乘客是不是都需要预约?这种业态的划分依据从何而来?如果具体监管是否考虑到用户出行的便捷?是否考虑到全国各地区的巨大差异?
三、审批下放,监管思维,仍显保守
并且《办法》还将相关监管下放到地方监管部门,这种方式无形之中增加监管成本,让平台忙于申请,其监管思路仍然是传统出租车的属地监管模式,监管思维仍然是工业时代特征,而面对互联网,面对大数据,面对以亿万数的用户,监管者还没有完全调整思路,理清头绪,仍显保守。在实际中比如会产生偏差,专车的模式本质是分享经济,是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不能够按照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固有模式进行监管,望相关部门,能够转变思维,拥抱互联网+。
四、提高门槛,维护利益,违背市场?
交通运输部《办法》还有几大要点: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提供网络约租车服务平台企业是网络约租车的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二是要保障乘客安全,加强网络约租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禁止非营运车辆介入经营。 三是要维护乘客合法权益,网络约租车平台企业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安全责任事故等要承担主体责任。四是要维护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网络约租车平台企业要遵守运输市场规则,公平规范地参与市场竞争。五是加强政府监管,将网络约租车服务纳入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因势利导,建章立制,促进网络约租车规范发展。在规范网络约租车发展的同时,我部也在积极推进传统出租汽车深化改革,鼓励传统出租汽车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转型升级,改进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便捷、舒适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以上各点,诚然,可以看出监管者是为了提高整个专车以及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但是其实质上,大大提高了从事专车行业的门槛,如果每个专车参与者,都被按照出租车行业人员的标准要求,则实际之中很难有人能够达标。也就是说,现有的平台、现有的专车司机、其中大多数将被挡在专车这个行业之外。这种人为设定高门槛是否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是否能够提高用户体验、是否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权衡各方利益。一切监管必须尊重市场、一切监管必须合乎法治、一切监管必须尊重民意、一切监管必须体现公正。
由此可见,本次监管制度的发布,监管者的立意是全面适应互联网+,用互联网思维来指导监管,但从实际的效果来看并无法体现以上原则,笔者也相信监管层的智慧能够及时听取民意,相信正式监管规则的发布能够从根本上达到多方的共赢,真正实现互联网+式的监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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