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刘兴亮 | 中国需要对互联网巨头进行反垄断拆分吗?
文:刘兴亮
互联网反垄断系列文章之一:
中国需要对互联网巨头进行反垄断拆分吗?
互联网反垄断终于落下实锤。阿里、阅文和丰巢被罚款50万,因为在收购中未履行申报义务。
上个月10号,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一个月之后市场监管总局就开出了罚单,且是一次批发三个,直指行业巨头。
这两天,有不少媒体针对互联网反垄断的话题来采访我。针对几个高频问题,我准备写个系列文章,说说我的一些看法。
这是第一篇,聊聊大家最感兴趣的话题,会不会基于反垄断而拆分互联网巨头呢?我来亮三点:
- 左一点:从历史上来看,在包括欧美在内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大型公司进行反垄断拆分的案例非常罕见。
全球闻名的微软反垄断案,就是个很好的例子。美国政府和 19 个州联合起诉微软公司一案是 20 世纪美国最大的反垄断诉讼,举世瞩目,毁誉参半。这是一场涉及现代科技、市场机制、法律制度和政府反垄断政策的司法大战,案情空前复杂。
最终结果是:法院没有采纳拆分微软的方案,而是进行行为限制。
微软反垄断案的难度在于,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的含糊性、不确定性以及现代科技和市场机制的高度复杂性,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地方法院实际上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下列问题:
微软被指控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
微软视窗捆绑浏览器究竟是造福于消费者还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
对微软的处罚到底是适当还是过重?拆散微软将会促进竞争还是造成行业标准混乱?
标准石油案和AT&T可能是仅有的两起具有较大影响的反垄断拆分案例。而不少美国学者反思认为,正是因为这起拆分,才使得美国在5G通信领域落于下风。
- 右一点:「垄断地位」本身并没有罪。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相反,其鼓励企业通过合法手段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
因此,即使一家企业非常强大,拥有了垄断地位(法律术语:市场支配地位),这个地位本身也并不是法律打击的目标,法律打击的是滥用这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法律术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前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曾表示:「所以不要一出台反垄断法,我们企业害怕了,说好,我就支配地位了,我是不是今后要小心,或者法律会更多的关注我,没关系,所以这个就是要出台反垄断法以后,我们在,包括我们各种性质的企业,这个不要害怕,所以反垄断法是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所以你大了没关系,你100%,80%,70%都没关系。」
反垄断研究者普通认为,「以规模论是非」的结构主义观点早已过时。充分的市场竞争并不是非得有一大堆竞争对手才行,通常两个就够了。百事可乐与可口可乐、麦当劳与肯德基,虽然就两家,但竞争依然激烈。
实际上,能够损害竞争的不是平台规模本身,而是平台的行为。是否存在有害竞争的行为是判断是否该对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的依据,而与平台大小本身并没有必然联系。
- 下一点:鼓励平台企业做大做强仍然是首要任务。
尽管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全球视野来看,我们与谷歌、脸书、亚马逊等全球领先的平台企业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鼓励平台企业做大做强仍然是首要任务。
互联网竞争越来越国际化,并逐渐形成以中美两国竞争为核心的竞争格局。中美互联网的博弈与竞争,既是技术和市场的竞争,也是监管政策的竞争。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我国互联网经济规模已成全球第二,但中美贸易战等一系列事件反映出中国在关键技术领域与美国等先进国家仍存在很大的差距。
如果让行政力量去改变市场结构、干预市场竞争成为常态,那么市场将失去其本身的调节作用,破坏市场的生态平衡。盲目拆分大型互联网公司,可能会使得经济中规模效应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从而不利于技术创新和国家数字竞争力提升,最终会对社会福利产生负面影响。
这是刘兴亮撰写的互联网反垄断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后续还会有更多文章,敬请关注!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