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配送员要求闪送确认劳动关系,二审败诉
配送员金某某与闪送经营主体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日前宣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金某某所有诉讼请求。
天眼查App显示,2018年9月,金某某注册成为闪送同城快递配送员,日常由用户通过“闪送”APP发布订单,金某某自主选择是否接单,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报酬按单结算。金某某于2020年5月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金某某与北京同城必应公司双方存有劳动关系。宝山仲裁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金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金某某认为闪送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自己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条件。虽然双方签订有《合作协议》,但仅凭《合作协议》无法推定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而系合作关系。自己在注册上岗、派单、接单、报酬计付、工作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均与闪送公司存在较为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自己提供的劳动属于闪送公司业务范围,并实际为闪送公司带来盈利。、闪送公司还为配送员购买配送人员意外保险,即以实际投保行为认可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无书面劳动合同,闪送公司未为金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佩戴平台工作牌及培训的目的一般为规范配送员的行为,使其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配送服务,该行为尚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从属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闪送公司对金某某劳动报酬的发放并无决定权。金某某在注册成为“闪送”APP的配送员时,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在该协议中明确了均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为此,一审法院判决金某某与闪送公司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某与闪送公司约定将订单收费的80%作为其收入,将剩余20%作为信息费用。其报酬是一单一结算,报酬收入数额、时间并非固定,并不设置最低工资限制,其收入高低决于其接单量,均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工资结算方式。2020年12月29日,二审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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