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昕与金山软件官司终审败诉仍不死心,申请再审遭最高法驳回

原标题:福昕与金山软件官司终审败诉仍不死心,申请再审遭最高法驳回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日前宣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福昕公司再审申请。

天眼查APP显示,福昕公司申请再审认为福建福昕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负责人之间的往来邮件不具有合同效力。北京金山公司与福建福昕公司不存在书面和事实合同关系及单独存在的使用授权关系。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不因共同作者而互享知识产权,北京金山公司基于福昕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双方负责人之间邮件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福昕公司自有的“SDK软件开发包”是可分割的独立知识产权技术,福昕公司对其拥有独立的署名权,二审判决相关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北京金山公司从被诉侵权WPS软件产品转换功能技术的使用和发布过程中获得不法经济收益。根据目前的财务公示情况,北京金山公司负有未侵权和没有收益主张的举证责任。

北京金山公司、珠海金山公司则表示北京金山公司仅与珠海金山公司同属被诉侵权WPS软件产品的共同著作权人,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福建福昕公司未提交任何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珠海金山公司已与福建福昕公司于2013年达成了就被诉侵权WPS产品模块交叉许可的书面协议,珠海金山公司根据交叉许可的书面协议在WPS产品中使用涉案软件模块。在计算机软件的行业实践中,对本方软件中涉及的少量第三方模块或者开源软件虽然有根据协议或者开源政策进行说明的例子,但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的署名行为,福昕公司主张的珠海金山公司提供的软件模块无法使用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金山公司和珠海金山公司是该软件产品的共同作者,在珠海金山公司使用福建福昕公司PDF输出技术具有合同依据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认为北京金山公司的涉案行为亦不构成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并无不当。福建福昕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20年7月10日驳回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资料显示,2015年底福昕公司发现在金山WPS办公软件使用了福建福昕公司的PDF技术,实现了此办公软件“Office 文档格式转为PDF文档格式”的功能。福昕公司认为北京金山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作为个人作品进行发布侵犯了福建福昕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和发行权,而且北京金山公司修改了福建福昕公司自有开发包的数字签名,侵害了修改权。其还通过其网站对产品进行宣传,并提供免费使用和下载安装,侵犯了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认为北京金山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福建福昕公司的权益,历经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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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福昕与金山软件官司终审败诉仍不死心,申请再审遭最高法驳回
珠海金山公司已与福建福昕公司于2013年达成了就被诉侵权WPS产品模块交叉许可的书面协议,珠海金山公司根据交叉许可的书面协议在WPS产品中使用涉案软件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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