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3个月土地占用费,良品铺子判赔8万元

原标题:拒付3个月土地占用费,良品铺子判赔8万元

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日前宣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良品铺子公司赔偿支付土地占用费8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良品铺子因在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建设办公楼,占用宏宇公司土地堆积土方,占用面积15亩。双方口头约定良品铺子支付2017年3月1日至7月31日共计5个月的场地占用费60000元,到期后由良品铺子负责清运及平整土地归还。

然而到了2018年5月良品铺子公司仍未归还土地亦未支付长期占用费。双方再次约定良品铺子向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土地占用费60000元,并于2018年9月1日将堆积场地上的土方清理干净并平整土地。然而良品铺子公司仍未清理土方亦未平整土地,未支付土地占用费,宏宇公司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良品铺子将堆积的土方清理干净,平整土地;支付场地占用费18000元,并按照20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退之日止。

良品铺子公司辩称宏宇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堆土区域享有合法处分权,无权主张排除妨害及相应场地占用费,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涉案土地并非登记在宏宇公司名下,也不能证明其系协议中约定的用于堆积土方的地块。且协议中乙方全称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但落款加盖的“湖北良品铺子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部”印章,无公司盖章确认。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良品铺子占用宏宇公司土地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结合双方签订协议的约定,良品铺子应支付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的土地占用费,2020年4月27日一审判处良品铺子向宏宇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80000元。

宏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9月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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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拒付3个月土地占用费,良品铺子判赔8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良品铺子支付2017年3月1日至7月31日共计5个月的场地占用费60000元,到期后由良品铺子负责清运及平整土地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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