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侵权被告,称靠拉人头软件刷单未获利,仍被判赔偿2.5万

原标题:微商侵权被告,称靠拉人头软件刷单未获利,仍被判赔偿2.5万

男子李某在从事微商工作时,在快手平台上上传了未经授权的塑身衣等产品后,被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人计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并提出50万经济损失、5万元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的索赔诉请。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商标纠纷案件。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内容显示,美人计公司取得第25类内衣、服装的“瘦身公式”、“美人计”系列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生产、运营品牌其生产的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随后,美人计公司发现李某在快手平台上注册账号发布了大量侵犯其生产的产品照片及视频文件,同时并将关注该账号的用户通经过链接引导到其开设的淘宝店。除此之外,美人计公司还发现李某还通过昵称为“李博江2—微商爆款186XXXXXXXX”的微信号销售侵权产品。

2019年3月20日,美人计公司申请公证,公证人员通过登录快手平台和微信账号后,发现李某发布了大量关于美人计塑身内衣及其他产品的图文信息,后当庭打开购买的内衣产品后,发现李某售卖的该产品在外包装、吊牌、垫卡签等处均使用了美人计公司的商标信息。

李某辩称微商主要靠拉人头模式发展,原告产品的销售代理囤货较多时存在低价抛售行为,进货时经销商称其从原告处购买的正品,但该辩称未获认可后,李某又表示其销售的产品销量惨淡,总共才卖出30余套,且为临时进货,获利较少,并称微信截图与聊天截图称返单多件并非真实的交易,是使用微信刷单软件制作的。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未获美人计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快手平台发布视频内容引导用户添加微信和跳转淘宝购买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美人计公司的商标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条款规定,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美人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5000元、同时承担9300元案件受理费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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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微商侵权被告,称靠拉人头软件刷单未获利,仍被判赔偿2.5万
男子李某在从事微商工作时,在快手平台上上传了未经授权的塑身衣等产品后,被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人计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并提出50万经济损失、5万元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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