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刘兴亮 | 踢群第一案原告败诉,作为群主的我放心了
文/刘兴亮(微信公众号:刘兴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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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电台直播连线,说了说「踢群第一案」的事儿。我也是多个群的群主,看到原告败诉,放心了。
谁会想到,做个群主还能摊上官司呢。法院认定「被移出群聊」行为完全属「自然人合意自治」范畴。原告太矫情了,这诉讼纯属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
节目结束后,我就顺手发了个朋友圈。有朋友留言:「哈哈,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该踢就踢吧。」
也有人说,实际生活中的「踢群」,诸如不接电话,绝交等,是不是也得去「撕」?
诸如此类。看戏的总不嫌事大。
02
有时候我在想,人活着到底图什么。吃喝玩乐吗,功成名就吗?不好说。
不过要给庸常的生活着点色,非出些格外有趣的事不行。听到有人被群主踢出群继而打官司的事,我未觉惊讶,只感到这件事太难得了,生出几分看客的好奇心。
中国人最怕打官司,谁要是心烦意乱坐立不安就说自己「满脑子官司」,可见一斑。这源于我们的传统中,官司是触及官僚系统的事情,民与官接触,总是犹疑和畏惧,继而处于被动状态,费时费力还不一定有好结果。
在古典著作的阅读体会中,上了公堂,无论是谁,免不了挨几板子!这就让中国人发展出一种文化:「忍」——不少人把这个字刻在胳膊上,用以自省。小不忍则乱大谋,忍忍就过去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诸如此类。
谁要是不信邪,要跟这种传统对着干,常常落不着好。
不过我总认为,人们有了冲突和纠纷,最好的方式还是诉诸法律。毕竟忍让是有限度的,一忍再忍,总有忍不了的时候,不打官司,以私仇的方式解决,往往得不偿失。
03
被踢出群,芝麻绿豆大的事情,竟至诉诸法律,实在蹊跷!
没想到还有这等事情发生。一个人由于种种原因,进了某微信群,因不合规的行为,被群众警告、踢出,这种事情相信多数人都遇到过。
谁会想到去法院告群主呢?常人多不会这么干。因为要是大家都这么想的话,那法院绝对忙不过来。
中国的微信用户高达10个亿,每个人都在很多群里,几乎人人也同时是群主。成员进进出出不可计数,群主有权拉人或踢人,几乎是天赋的权力。
这里边有许多不成文的规定,不能发广告是第一条。谁发踢谁!但也有例外,比如先发一波红包,再发广告,这允许,也是约定俗成的惯例。
04
我很好奇,专门看了有关报道。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山东莱西市的法官建立一个微信群,将当地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拉进去,主要为相互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并分享各自经验,以及立案庭人员与群成员之间的互动交流。
某律师在群内发了一些视频与评论,被群主警告后继续发布相关言论,随后被群主移除该群。此外,群主后来还干脆解散了群。
该律师被踢出群后,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群主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法院判定,「被移出群聊」行为完全属自然人合意自治范畴,该律师败诉。
05
很多微信群主看到这个信息都松了一口气。
联系到最近某市召开了群主大会,可以想见「群主」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身份,身负责任和权力。再小的群,也是一个言论平台。在那里说什么话,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公共传播性质。进行必要的约束和管理,也在情理当中。
此事所以引起舆论关注。不外乎两点。群主有当然的权力制定群内的言论规则,不喜勿进,不必解释。微信是个人交友和交流的通讯工具,微信群并不是基于严肃的社会契约构成的共同体。
因此它的管理和成员之间遵循的规则,只能基于习惯的力量。习惯就是大家一致认可的,经过时间淘洗后形成的东西。它的自然属性和自发属性,足以让多数人遵循。
一个人可以建群,拉人,踢人,解散群。无可厚非。如果在群内进行人身攻击,另当别论。被踢出群就起诉群主,从表象来看,是有些惊世骇俗的。
所以说,当群主要细细思量,入群也要谨慎。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建过群,也很可能踢过人或被踢。
真为出群入群而打官司,说起来没什么,你真摊上了试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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