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商标太多易引发混淆,小米注册“米家名品”商标失败

原标题:相似商标太多易引发混淆,小米注册“米家名品”商标失败

小米于2016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小米名家”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视机;智能手机;自拍杆(手持单脚架);测量仪器;传感器;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视频显示屏等,但该商标请求遭驳回,小米随后上诉到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然被驳回。

资料显示,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等公司先后注册了与小米相似的商标,小米则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MIKA米家”商标,MIJIA米家米家家天下”商标、“MIKA米家”之间在整体外观、整体含义、整体呼叫和显著识别部分不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的近似商标;现实中亦存有诸多类似情形未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案例,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间亦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此外,小米认为其独特的网上营销模式和特定的销售渠道使其所对应的消费群体相也对特定独立,申请商标始终与原告具有稳定唯一的联系,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产品的混淆误认。另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异议程序过程中,目前其权利仍待定,因异议结果对于本案事实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故请求依法先行中止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确定后再恢复审理。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准予原告的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米家名品”与三个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米家”在呼叫、文字组成方面极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虽然小米在相邻商品种类上注册生效的“米家”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尚不能达到使相关公众必然将“米家名品”与小米智能家庭高贵优良的品格相联系而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共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它们系来自于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解、误认。

小米诉争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间在整体外观、整体含义、整体呼叫和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如果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情形,因此本案的诉争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在先申请的商标近似,即构成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小米公司诉讼请求。

科技边角料发现,“米家名品”虽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9、35失败,但在国际分类42(服装设计; 艺术品鉴定; 无形资产评估; 技术研究; 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注册成功,但跟小米的主营3C数码类业务关联度似乎不大。

据了解,小米还在2016年底又注册了多个跟米家相关的商标,包括米家有品、米家优品,米家优选、米家生活等等,但注册成功率并不太高。

比如“米家生活”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9的“电子防盗装置; 电视机; 智能手机; 测量仪器”等领域注册失败。“米家优品”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35的“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等领域注册失败,“米家优选”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自拍杆(; 视频显示屏; 遥控装置; 传感器; 移动电源等领域商标注册成功,但在电视机; 智能手机; 测量仪器; 电子防盗装置等领域商标申请遭驳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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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相似商标太多易引发混淆,小米注册“米家名品”商标失败
资料显示,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等公司先后注册了与小米相似的商标,小米则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MIKA米家”商标,MIJIA米家米家家天下”商标、“MIKA米家”之间在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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