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办《意见》出台,套路贷的末路?

全国扫黑办9日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

我们四个意见的构成了打黑除恶的法网,这里我们重点讲讲套路贷。

去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四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了“套路贷”的危害,并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多地公安机关开始严厉打击“套路贷”,抓获大量涉案人员。在浙江,仅杭州一地,就抓获涉黑“套路贷”涉案人员300余名;在山西,运城市公安局一次收网行动就打掉26家涉嫌“套路贷”的“车贷”“网贷”“信用贷”公司;在江苏,南京、无锡公安相继披露系列涉黑“套路贷”案,涉案金额从数百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

各地司法机关也出台多个相关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渝高法【2018】136号)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25号)

5.《杭州市中级法院、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杭公法[2018]17号)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沪公通[2017]71号)

7.《上海高院详解“套路贷”诱发其他犯罪挑战司法权威》(2017.08.30)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8.06.27)

9.《最高检:严惩校园贷、套路贷等严治金融内幕交易》(2018.06.25)

10.最高法“套路贷”借贷案件裁判意见

然而,套路贷却依然屡禁不止,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乱象频现。“套路贷”以“低息”“无抵押”“快速办”为诱饵,欺诈受害者签署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为其设置高昂的违约责任;采取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账户等方式,虚构民事证据链;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偿还“债务”,滥用司法牟取非法暴利。受害者有的并未实际拿到借款或仅拿到小额款项,却背负了巨额债务,终生难以偿还;有的老人受“以房养老”套路贷欺诈,丧失了余生最后的倚仗……“套路贷”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正的重大隐患风险。

《意见》列举了“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第一步,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第二步,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随后,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紧接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恶意垒高借欺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最后便是危及到被害人的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意见》指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恐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这与“套路贷”存在本质区别。

同时,《意见》要求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也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另外,由于“套路贷”犯罪案件经常涉及多个地点,《意见》依法明确了“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范围。《意见》指出,“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相信《意见》的出台会在短期内给套路贷在司法上予以严惩,但是我认为套路贷不仅仅是个司法问题,其背后与金融改革的大背景密不可分,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如何让民间资本参与金融行业,如何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如何规范的影子银行,这都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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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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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仅杭州一地,就抓获涉黑“套路贷”涉案人员300余名;在山西,运城市公安局一次收网行动就打掉26家涉嫌“套路贷”的“车贷”“网贷”“信用贷”公司;在江苏,南京、无锡公安相继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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