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相应的监管措施也越来越具体。银保监会合并后下发的第一道文件,也与融资担保有关。继2017年8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并于10月1号开始实施后,4月2日,银保监会下发《条例》的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超额担保乱象频发
融资担保公司易出现两大类违规行为:一是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资本金不实、股东抽走资本金情况严重,超额担保问题突出;二是业务“异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违规经营导致风险集中爆发。
在河北融投案件中,河北融投担保的项目海沧资本前法人代表姜涛携4亿元资金潜逃,随后,河北融投又接连曝出多起资管产品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违约纠纷,公司陷入担保风暴。此外,河北融投担保的金额也超出了其能力范围。据工商资料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42亿元,按照相关规定,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即河北融投最多只具有420亿元的担保能力。而据公开资料显示,河北融投的对外担保额保守估计在500亿元左右。
对于担保超额问题,在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条例》中显示,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适当放宽。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准入门槛提高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指出必须“持证上岗”,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进一步明确,银行不得与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已开展担保业务合作的,应当妥善清理处置现有合作业务。
去年出台的《条例》将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由500万元提升至2000万元;规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符合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的要求。再加上本次配套文件中的细化准入机制,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公司金融业务部认为,这将使得部分资本规模较小、不具备代偿能力的融资担保机构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扩大监管范围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中指出了融资担保新规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具体来看:
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发行债券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其他融资担保:指的是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次配套制度重新界定和规范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范围,面对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担保业务模式,将可能出现风险的债券和其他类融资担保业务均纳入了监管范围,解决了此前统计口径不统一的问题。
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规模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进行了政策倾斜,对符合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和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设定了75%的权重;对《条例》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而一般情况下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可见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以发挥政策性作用。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此也表示,银行应当积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在业务风险可控基础上,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划定达标过渡期
监管层对部分业务的新老划断原则和过渡期安排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对于《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对于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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