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结构
新加坡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进行金融监管的国家,监管机制可以说已经完备,其金融监管主体成立于1971年,名为金融监管局,简称MAS,作为英国影响深远的国家,其崇尚高度的法制和严格的管理,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局拥有极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的对新加坡的金融行业进行监管,从金融危机后新加坡的影响程度中我们不难看出,与其他的东盟国家不同,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局有两个身份,第一是央行,第二是金融业的监管机构,主要的职责是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这与我们国家的央行类似,MAS通过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等等进行调节市场,稳定金融环境;其第二个部分则是负责对新加坡所有金融行业的监管,包括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局采用风险为导向的方法进行有效的监督,MAS采取了董事会到执行总裁办再到职能部门的治理结构,董事会由政府官员及财政金融界、法律界的资深要员组成。从形式上看,MAS这种格局受到英国中央银行体制的影响,MAS董事会成员构成对于智能的有效行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MAS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智能由经济署、货币管理署、储备管理署、国际关系署几个部门共同形式,经济署主要是负责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制定适应新加坡经济发展的、可持续的货币政策;货币管理署主要职能是通过汇率管理施行货币政策;储备管理署负责管理新加坡的外汇与黄金资产;国际关系署主要负责沟通和协调MAS与其他国家央行或者组织机构的关系。
MAS金融监管职能由“金融机构监管组团”实施,由银行署、保险署、证券期货署、市场体系与风险顾问署、监管政策署、监管法律服务署组成。新加坡的金融行业属于混业经营,保险、银行和证券业基本上是并驾齐驱的,专门的法律署有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风险部门可以有效的进行风险调控,完善市场风险的监管,风险部门的人员大部分是精通计算机和金融业的人才,和其他部门是处于合作的状态。在这些部门中,银行署是最大的部门,新加坡的银行数量是很多的,新加坡的商业银行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全面银行,这种类型的银行业务全,限制少,可以向新加坡国内外的客户提供各类存贷款业务、外汇交易等等。第二类是限制性的银行,这类银行不能设立分行,不吸收储蓄存款,只吸收定期存款每笔的最低额度是25万元新币。第三类是离岸银行,只从事外汇交易,不准开立新币存款账户,银行署则根据银行的国别分别监管,监管工作划分为多个组别,专门设置了精通资本市场的业务人员,以便在银行署内的有关部门合作,有效监管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相互渗透。
监管目标
MAS的总体目标是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并分别设定了稳健的金融机构,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一) 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MAS的总体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一方面,MAS认为防范风险是金融体系的命脉,期望能够减少金融机构的倒闭的风险和影响,要求金融机构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足够的内部监控,完备的应急预案,另一方面,MAS认为过于严格的监管将严重削弱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创新力和进取心。
(二) 稳健的金融机构
MAS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对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检测和缓解,充分评估主要金融机构能否有强大可靠的恢复和解决问题的计划,并帮助其改进,此外,为了防止金融机构被洗钱、恐怖主义所利用,MAS 也要求金融机构有强大的反洗钱系统和反洗钱的能力。
(三) 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
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金融基础设施对于整个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MAS认为基础设施的稳定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要求金融基础设施提供平台具备应急预案和灾难备份,保证安全性和稳定性,通过提高金融基础设备的有效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
(四) 高度透明高效的市场
信息不对称是大多数市场效率低下的原因,监管致力于阻止、监测和惩处恶意的串通,要求任何可能会影响到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能够得到及时的披露。
(五)交易透明的金融中介
新加坡监管的重点是提高金融中介机构在经营业务中的透明度和公平度,MAS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对金融中介机构设定准入门槛、引导建立公平的商业习惯等。
监管理念
随着新加坡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化和本地金融业的发展壮大,新加坡正逐步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逐步形成了一套全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主要有以下六点,
第一、 由管制向监管转变,新加坡其国际金融中心的要求是必须要施行灵活开放的金融监管机制。
第二、 注重风险的管理,建立适应本国国情的信用评级,进行风险甄别
第三、 注重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第四、 强调审慎会计原则和监督原则。
第五、 注重人才和激励。
第六、 注重借鉴国际监管措施。
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新加坡以严格的金融监管主城,但是随着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发展,监管理念也随之变化,过于严厉的监管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活跃和发展,由实施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监管和间接监管转变。
监管职能
MAS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确保真实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其职能如下:第一、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环境,为了培育安全和健全的金融中介机构,确保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商等中介机构的安全和稳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高效、公平、透明的金融市场。第二、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建立一个稳健的金融体系。面对现代金融体系的复杂,需要对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实行适当、核实的监督管理,监管过度也是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但是监管不足也难以控制金融业的发展,如何把持这个度是非常重要的。
监管法规
新加坡金融监管局的执法功能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授权经营、市场纪律的教育、公司治理的指导,新加坡提供金融服务必须通过MAS的评估,还要求必须要提供其公布说明书,向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公正及充分的实质信息,新加坡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 金融服务业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MAS成立之初注重合规监管,通过制定较高的从业标准和严格的规制确保金融服务机构不受到过多的风险,但是随着金融国际环境的改变,MAS逐步摒弃合规监管,发展中间业务和衍生产品,推动金融创新,MAS于2007年出台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融机构影响及风险评估框架》,对所有的新教你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的影响评估和CRAFT风险评估制度,在新加坡金融监管服务风险监管中,MAS使用单一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共风险评估框架和技术。
第二、 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新加坡的银行大多数起源于家族式,历来缺少公司治理的文化和传统,面对经济的高度发展,金融业在新加坡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行业,2001年新加坡公司治理委员会《公司治理原则》,主要包含四个领域,董事会的构成和操守、董事的薪酬、审计和薪酬委员会的构成以及股东问题,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业操守,MAS发布了《在新加坡注册的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和直接保险人的公司治理指南》,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提供了最佳实践并规定了履行期限。
第三、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信息披露监管是新加坡监管机构转变监管观念和监管职能的结果,通过信息披露使金融市场更加透明和公平,避免内部交易,新加坡在《公司治理守则》中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MAS根据《公司法》、《银行法》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的银行进行披露,《证券与期货法》、《理财顾问法》对信息披露强制规定等等。
第四、 金融市场友好法律规定。新加坡曾经2006年荣登为全世界商业最友好的国家,政府机构的效率和亲民、鼓励竞争与创新、营造透明和公平的市场环境、使得整个市场自由化、市场准备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市场经营的国民待遇,基础设施建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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