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离职再上“紧箍咒”

摘要: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等。如果违反规定,不管是个人还是相关企业,都将受到惩罚。

离职限制,势在必行

事实上,为公务员离职后的就业划定红线并不是多此一举,而是十分必要。由于公务员所在的工作岗位,掌握了政府部门大量的人脉资源,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手里还掌握着项目建设等重要公共资源,而这些资源无疑就是公务员离职后的就业"本钱",其离职后必将受到房地产、金融、互联网等受政策影响较强行业以及之前管辖区域企业的争抢,一旦入职于这些企业后,其将为所在的企业在市场竞争、获取政策"漏洞"上发挥"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作用。这也是有的公务员离职后很快获得企业单位重用,成为"香饽饽"的重要原因。

从近几年的一些贪腐案例来看,一些公职人员辞职后,或在原管辖范围、主管领域内的企业“二次就业”,利用之前权力的影响力搞利益输送,这一方面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变相腐败。同时,此前关于公务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规范较为零碎,分散在多个法规和文件中,有些规范口径不统一,有些表述比较模糊,这次新规明确了限制人群、限制时间,较之以往更细化、更具体。

各国对离职公务员就业的限制

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就业规定一些限制,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例,各国法律中多有相关规定。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国会于2014年12月9日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限制离职公职人员就业的《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法》修正案。根据该法案,公务员离职后3年内,不得在私营企业等营利机构任职,也不得在受其安全监督、认证许可、管制采购等的非营利机构和受中央、地方政府委托业务的协会工作,甚至不得担任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法人代表;而二级以上的高级公务员,其离职后不得在其离职前5年所属的任何机构任职。

美国于1978年就通过了《政府职业道德法》,并于1989年对该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且另制定《伦理改革法》,不但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就业作出严格规定,而且对其离职后的特定活动加以限制,如游说、了解事项、担任他人或外国企业代表参与谈判等。其规范对象不仅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也适用于立法部门官员,视不同级别和职位规定了终身、两年或一年的限制时间,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公务员的利益冲突。

英国的《公务员管理法》和《企业就业规则》中对于离职公务员的就业进行了限制。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公务员离职后两年内,若欲就职于企业,必须接受审查。其中,较低级别的公务员由部门首长和相关机构进行审查;而高级别公务人员则需由专门独立的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最终交由首相批准。

法国上世纪90年代之前曾有大批公务员于长期休假期间在营利机构兼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批评。于是1991年法国设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审查公务员长期休假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个人行为。公务员在长期休假期间及离职后5年内包括就业在内的个人活动,需向该委员会报告。此外根据法国法律规定,公务员在长期休假或离职后5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其先前工作有监督、审查或交易关系的企业活动,以防止损害公务员职业正直性。

除了上述国家之外,还有许多国家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就业作出了具体限制。日本规定公务员离职2年内不得从事与其先前职务有关的职业;德国规定公务员离职5年内或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其离职前5年内工作有关的职业;菲律宾规定公务员离职1年内不得在其任职期内管理、监督或发给许可证的企业任职。

这些规定大幅增加了对公务员离职后就业的限制,其基本目标就在于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在任上利用职务为日后离职后就业“铺路”,或是在重新就业后利用先前任职公务员的资源获得利益。

有规矩才成方圆

公务员辞职越来越难成为新闻,这本是公务员职业祛魅和社会人才流动理性化的重要表现。可公务员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岗位,流动越是常态化,越要扎紧制度藩篱,“逢进必考”也该“逢辞必核”,只有进退都做到清清白白,才能真正体现人才流动的价值,公务员离职带给社会和市场的,也才是正向的影响。

当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一方面要落实责任,明确对公务员离职从业日常管理和监督的主体,强化对公务员离职就业去向的检查,防止制度出现"跑冒滴漏"。另一方面也要在监管过程中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切忌出现一放就乱,一堵就死的现象。既让公务员离得了职,就得了业,让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强起来。也不能让公务员离职从业抱有"期权"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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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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