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法“众筹迷失录”

所谓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 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有两种属性。第一,可以看成另一种风险投资,或者风险投资的一种新型态,承诺收益或者实物返还筹集项目资金。第二,是一种“预消费”模式,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公众募集项目启动和运行资金。第三,甚至可以看作一种慈善行为,以资助缺乏资金的项目完成。众筹模式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特别是使用众筹平台(网站),让小企业家、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一、众筹行业的发展历程

(一)国外行业发展情况

股权众筹作为资本市场一种重要的融资形式,诞生于美国并迅速推广至其他全球经济体。

(1)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Angellist

世界上第一个股权众筹平台Angellist于2010年诞生于美国硅谷,至今已经为1千多家创业公司成功融资,总金额超过3亿美元。

其中,在2012年,美国股权众筹市场快速扩张,Angellist抓住了时机充分建设线上服务内容,良好的客户体验感有效升了该平台知名度。

2013年,Angellist在平台上推出“联合投资”(Syndicates)模式,由一名专业投资者作为项目领投人,并负责联合其他的投资者跟投,项目筹资成功后,由领投人负责管理股权资金监督项目实施。作为回报,领投人可以从跟投人的最终的投资收益中取5%—15%的佣金(Carry),而Angellist则收取5%的服务费。

(2)股权众筹里程碑-《JOBS法案》

2012年,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审议通过了《JOBS 法案》。该法律旨在对《1933 年证券法》及《1934 年证券交易法》 进行增补,为众多创业型企业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在JOBS 法案施行之前,美国沿用一套成熟而严格的证券发行制度,该制度虽然可确保融资企业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但其低效率和高门槛的缺陷也饱受诟病。如下文图表所示,美国企业整个IPO 的平均费用为250 万美元,IPO 之后的年平均维持费用为150 万美元。 高额的融资成本导致初创企业和资本市场对接严重受阻,引发了小企业存活率低、社会创新力下降、经济增长缺少持续性等一系列问题。

为突破该瓶颈,奥巴马政府于2012年颁布了JOBS 法案,其中最具革命性的条款是:降低创业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的门槛,提高IPO 注册效率;降低创业企业IPO 信息披露义务及成本;解除创业企业不得以“一般性劝诱或者广告”方式进行非公开证券销售的限制;允许创业公司通过“小额、公开、公众融资”(股权众筹)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众筹参与者获得融资企业资本所有权;豁免网上小额众筹融资的注册程序,降低中介机构参与交易的门槛,减少了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和交易成本。

(3)股权众筹平台快速涌现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2009年全球股权融资金额仅为5.3亿美元,到2014年迅速增长至38亿美元。从投资地区分布来看,95%的众筹融资集中于北美和欧洲,而亚洲地区不足1%。从平台数量看,全球活跃的众筹网站将近3000家,覆盖全球90%左右的国家,美国活跃平台数量第一。

自Angellist上线后,美国陆续出现了CircleUp、Crowdfunder、Fundable、Wefunder、Earlyshares等多家股权众筹平台,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但由于《JOBS法案》中对于合格投资人的限定,使得众筹平台的“众“往往无法展开,上线的项目只能对认证通过的合格投资人开放,限制了行业的发展规模。

(4)靴子终于落地-《JOBS法案》实施细则公布

2015 年10 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票通过了《创业企业促进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JOBS法案”)Title Ⅲ之实施细则。在JOBS 法案颁布三年半之后,股权众筹的靴子终于落地——等待的时间虽然漫长,但终于迎来曙光。这意味着美国监管部门对于股权众筹这一新生金融事物的谨慎和保守考量,更意味着在过去三年半中,经多方充分探索及论证,股权众筹的价值终获肯定。该法案的落地,是美国金融投资界的重磅利好, 更是美国创业企业早期融资的历史性时刻。至此,股权众筹融资投资者不仅局限于经认证的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Investors),也扩大至非认证合格投资者(Non-Accredited Investors),可以说股权众筹真正开始发挥互联网的渠道和模式优势。

(5)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以Angellist为例,截止到2015年12月,平台累计注册人数已经达到168万,成功项目数达到740个,成功融资额度达到24,500万美元。以下是美国主要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数据(截至到2015年12月):

(二)国内行业发展历程

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的兴起是以美国知名众筹平台为样板进行的。其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15年之前的初创阶段和2015年之后的专业化阶段。

(1)2015年之前—股权众筹初创

2015年之前,天使汇、大家投、原始会、人人投、创投圈等平台,可以认为是股权众筹行业的创始梯队,这些平台奠定了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根基,进行了一定是股权众筹市场启蒙教育。例如天使汇,成立于2011年,作为我国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截止到2015年成交金额已超过10个亿。这些较早成立的平台的累计成交额均已超过5000万。

(2)2015年之后—专业发展

2015年,京东、阿里、平安、36氪等一些巨头及创新平台在2015年上半年陆续涌现,这些具有行业背景、雄厚资金实力支持的股权众筹平台可以看做股权众筹行业的新生力量,行业的发展进入专业化阶段。同时行业也开始纷纷出现创新,比如与孵化器结合,与自身金融业务融合,提供财务咨询增值服务等。新的平台凭借专业化运作和资金支持,很快做到了行业领先。比如京东东家和36Kr就分别在日均成交金额中占据前两名,已经大大超过了成立较早的老牌股权众筹平台。

(3)法律监管

2014年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给予了股权众筹明确定位,股权众筹在沉浸多年之后,才真正进入社会主流,再到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报告中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股权众筹迅速成为时下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最炙手可热的一个方向。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指导意见明确了股权众筹发展的意义与业务边界,为股权众筹下一步快速健康发展供了政策保障及明确了业务发展方向,股权众筹将迎来其迅猛发展阶段。

二、中外模式对比

(一)国外众筹模式分析

国外较为知名的股权众筹平台有Wefunder、Angel-list、Crowdcube等,在这些网站上可以发现筹资的项目琳琅满目,但是这些股权众筹平台的商业模式却并不一样。

成立于2012年的Wefunder,它是以类似基金的形式存在的。Wefunder会负责寻找项目并对项目进行调研,初创项目在线融资完成后,该平台会将所有确定投资的用户投资款集合起来,成立一个新的独立的基金,从而入股创业公司。所有的投资人在创业公司只体现一个集体股东,每个独立的投资人是没有投票等各种权利的,他们只有等到公司被并购或者上市后才能退出。这样的做法从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每个投资人与创业企业的沟通过程,使得原本人数较多的个体投资者成为了一个整体,对融资企业来说有利于沟通。

而成立于2011年的AngelList的模式则是另一种尝试。AngelList是一种领投人+跟投的模式,领投人必须是有实力的公司或者有声望的投资人,他出资募集总额中的一部分,然后代表初创企业去募集更多的资金,领投人可以获取20%的投资收益。举例来说,如果领投人想给一家创业公司投资20万,他自己先出5万,剩余的资金由他来寻找别的投资者联合投资,投资成功后,他可以从15万投资的收益中抽取20%。跟投的投资人之所以愿意抽取一部分收益给领投人的主要原因就是领投人提供了投资的机会和基金管理。在这种模式下,跟投人省略了很多的精力,包括对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的分析、资金的管理等等。但是付出的是较高的一笔类似基金管理费用。

(二)国内众筹模式分析

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商业模式,从盈利来源来看主要来自于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等。

第一种:中介费/佣金模式。这是股权众筹平台最常见的一种盈利模式。如果项目融资成功,股权众筹平台会向融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成交费,或称为佣金、融资顾问费。这笔费用通常是融资总额的3%—10%,有些特殊项目的融资顾问费甚至高达30%。

第二种:股权回报模式。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除了收取中介费用以外,还要求获得融资项目的部分股权(或者仅仅要股权)。这种收费方式类似于一种投资行为。例如,天使汇股权众筹平台会对融资成功的项目一次性收取1%的股权。也有平台仅仅只获取股权回报。

第三种:增值服务费。在国内,如果众筹平台只做项目和投资人之间的资金配对,而没有相关的衍生服务,就难以展示平台特色,进而难以吸引优秀项目。因此,这就促使越来越多的股权众筹平台开始供相关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股权众筹行业的主要盈利模式为这三种,对这三种盈利模式的优劣势对比如下:

除了这三种主要模式,目前还有三种由其衍生的盈利方式。

第四种:跟投管理费。

该费用是指股权众筹平台因为采用专业领投人进行领投,需要开展严格的项目筛选、尽调、专业的项目法律文本签署及完善的投后管理服务,对跟投者收取的一部分跟投管理费,用于奖励领投人及用于股权众筹平台运营。以京北众筹为例,京北众筹采取专业领投人的“领投+跟投”运营模式,其所收取的跟投管理费是跟投方跟投金额的3%。

第五种:投资收益(Carry)分成。

此为平台取跟投人最终投资收益的10%-20%作为分成,部分分给领投方,部分用于平台运营及相应奖励。以蝌蚪众筹为例,蝌蚪众筹平台一次性收取融资者募集资金的5%作为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维护、投后管理、线上信息的产生与维护、线下路演等活动)并最终取投资收益的15%,其中10个百分点用于奖励领投人(如项目来自领投人的推荐),其余部分会在与被投企业协商情况下奖励对投后管理有重大贡献的跟投人。

第六种:广告收费。

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在有一定的网站流量之后,自然衍生出网盟广告商业模式。

三、众筹行业面临的各种问题

目前,在整个股权众筹生态圈中,上游是众筹平台,如京东众筹、因果树、牛投网、蝌蚪众筹、原始会、天使街等,其次是项目方和项目领投人,如机构投资者或者知名天使投资人,下游则是广大的个人股权投资者。股权众筹开启了股权投资的低门槛时代,早期创投机构如天使汇、原始会等平台大致探索出并确定了这个行业的一系列规则规范,而当下互联网巨头的进场则使整个行业向专业化、高端化迈进,无形中抬高了行业的门槛。

到目前为止,对于股权众筹这个新生事物,官方层面一直没有完全定调,发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也是以“意见”“试行办法“等形式进行引导和梳理。这都传递了一种包容和克制的信号。当然,股权众筹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自身尚未解决一些缺陷,无论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都使一些投资者保持着冷静的观望。

1、优质项目少

为了高平台项目的吸引力,项目管理团队会大量搜集项目,并按照规定进行逐步严格筛选,在经历大量的行业调查和对创业团队、项目的严格审核后方能挑选到真正满意的项目。这一过程不仅耗费大量的劳动资源,时间成本,而且优质项目的数量是有限的,从投资界公开的数据来看,能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商业计划书的比例大约是1%-5%,因此优质项目成为各大平台间争夺的宝贵资源。

在优质项目的界定上,平台的筛选门槛要远远高于债权融资项目的水平。股权投资,尤其是天使期的股权投资注重项目的发展和未来,如果没有可靠的市场前景,值得信任的创业团队,足够优秀的业务模式难以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唯有真正优秀的项目,才有资格成为股权投资的对象,而这无形中加大了平台项目筛选的难度。

2、估值定价难

股权众筹的估值定价难题表现为两方面:首先,股权投资需要经历深入的行业调研,在掌握行业发展阶段、当前市场竞争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和潜力等关键信息的情况下,才可对当前项目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股权投资注重行业分析,不同行业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在不熟悉的领域进行投资,风险难以掌控,更无法合理的对项目进行估值定价。

其次,股权投资估值方式各不相同,目前存在的股权估值方式多达十余种,多种评估方法得出的结论难以达成一致,行业内目前仍没有一种通用、准确、标准化的价值评估方法,股权众筹项目的估值定价往往依靠于创业者自己的拍脑袋及一些平台的简单评估。在此情况下的估值定价是否科学及公平,值得商榷,这为股权众筹平台的项目融资带来了潜在的挑战。

3、建立信任久

传统的天使投资需要由投资方对投资项目和团队进行全方位的考察,从团队人员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到项目的行业背景、市场分析,多角度辨别投资对象的优劣。股权众筹平台也会在调研阶段尽力全面地挖掘投资对象的信息,以求在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下形成完善的初步判断。但是由于投资人对投资对象的陌生性,项目的融资需要建立在一定的信任基础上,而项目尽调就是建立投资方对项目信任的第一步。

与项目投资者而言,其能获得的信息多来源于平台对项目的介绍,项目推介会、项目路演活动,这些间接信息无法保证投资者对项目的信心以及对创业团队信任的建立。解决投资者的信任建立问题,成为困扰股权众筹平台吸引投资者的难点之一,长久信任的建立不仅仅依赖于项目本身,平台以往的成功融资经验,领投人的号召力等条件都成为影响信任建立的关键。

4、退出周期长

股权众筹关注的是创业项目的将来发展,不同于债权借贷拥有协定的期限与利率水平,可以进行事先约定,并且相对风险较小;而股权投资不但收益无法保证,资金回笼期限更是非常不固定;股权投资,一般来说,短则二三年,时间长的项目可能需要五年、八年,甚至十年、二十年。在此情况下,如何保证投资者的信心,同时建立起资金流动和投资退出的高效渠道,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四、众筹行业的法律规制

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股权众筹加以规范。但相关机构、组织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主要有以下文件: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目前监管思路,股权众筹分为两种: 一是列为公募类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基本思路是实行牌照管理。

2015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6年发展资本市场的五项重点工作,其中第四项工作是“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但是这个过程是循序渐进的,不会形成一拥而上的局面。”表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另一个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依规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提交申请为会员,接受一个证券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和自律规定。向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

下面我们来对行业法律监管问题进行小结。

(1)监管滞后,行业呈现无序生长状态。与其他投资产品相比,股权投资虽然具有高收益,但也具有高风险,尤其对于缺乏专业投资经验、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大众投资者而言。监管缺失导致这一行业长期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这种鱼龙混杂的乱象不利于一个风险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也会干扰国家金融秩序。

(2)法律灰色地带与法律红线交叉密布。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面向大众进行融资,核心特征是小额、公众,即通过降低融资额度,达到汇聚大额资金之目的,其本质是公开发行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并将未经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情形均纳入违规公开发行的范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违规发行证券行为纳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范畴进行处罚。囿于法律的严格规定,股权众筹业务发展“顾虑重重、缩手缩脚”。目前各股权众筹平台均严格控制投资人数量,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合规风险,避免触及法律红线,但却严重降低了业务运作效率,违背了股权众筹之“众筹”初衷,无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聚沙成金”的实质优势。

(3)行政配套程序效率低下。受限于公开发行的禁止性规定,大部分众筹平台不得不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即领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跟投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投资。故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整个众筹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完成合伙企业注册登记的时间较长,且程序繁琐,一家合伙企业从申请到完成注册,通常需要耗费一到两个月的时间,远远无法满足项目快速融资需求。

(4)股权众筹平台定位模糊,各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晰。股权众筹平台是众筹融资门户,也是连接投资人与融资人的关键纽带。各国法律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规定,并以平台角色为核心确定其他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但目前实践中,关于股权众筹平台的性质和定位无法统一,各平台做法差别较大,譬如,有些平台将自身定位为居间服务中介,有些平台将自身定位为纯粹信息中介,有些平台甚至作为领投人直接参与投资„„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缺少指引性依据,一旦产生纠纷,司法判决千差万别,不利于对用户的利益保护,也不利于整个行业在起步期的稳固发展。

(5)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缺失。股权众筹将传统线下投资转移到互联网,且相当一部分股权众筹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方式进行,投资者与融资企业无直接接触,投资者对于融资企业的了解及投后管理大部分依赖于互联网平台及管理合伙人。如何能确保融资人充分、及时、客观地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避免引发欺诈等恶性事件,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重要内容。但目前大部分平台将重点放在项目投前,投后管理及投资者保护机制严重缺失。

总之,众筹模式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可能无法实现快速成长,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受公开发行限制,众筹只能在特定的投资者范围内进行,无法面对所有公众;二是受股东人数限制,募集资金额度有限;三是大部分众筹平台仅能通过返还实物、服务作为回报,不能以股权、债券、分红或者利息等金融形式作为回报,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

除法律体系的受限之外,投资者退出机制亦尚未完善。相较于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流通,以及成熟的VC、PE投资项目可以采用通用的行业惯例,众筹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采用何种退出方式、何时退出都存在诸多问题。另外,不同于债权借贷拥有协定的期限与利率水平,可以进行事先约定,并且相对风险较小,股权众筹关注的则是创业项目将来的发展,不但收益无法保证,资金回笼期限更是非常不固定。

五、众筹行业的未来趋势

(一)众筹生态趋势

(1)股权众筹合规化

为了适应我国股权众筹的现状,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发展,使股权众筹市场真正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益补充,通过修改现行相关法律,以扩大股权众筹的适用范围,给股权众筹提供一个更加宽松和充满活力的创新法律环境。因此,公募版股权众筹在加大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同时也会放宽投资金额下限、投资人数上限的管制,真正发挥股权众筹小微金融的作用。

(2)股权众筹O2O化

目前的股权众筹大多是线上筹资,但仅有在线的股权众筹是不够的,为了保证投资质量,提高投融资交易的匹配效率,股权众筹平台可以采用O2O模式,也就是将线下挖掘的好项目放在线上发布并推介给投资人,将线上发布的项目进行线下路演和推介,以促成交易。这种模式必然成为股权众筹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3)股权众筹生态化

股权众筹要得到发展,不能仅以一个平台而孤立的存在。要发展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一员,必须与其他资本市场建立有机的联系,这就是股权众筹的生态化。股权众筹只有生态化才能发挥其效用,未来生态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如下两大方面:

第一, 股权众筹平台将与孵化器、创业训练、天使投资基金、创业者、创业服务者等建立连接,为靠谱的创业者提供系列服务,从而培育出大量的优质靠谱好项目,有了靠谱的好项目,就可以发挥平台的作用。

第二, 股权众筹平台将与国内的新三板、区域性的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及境外的各类证券交易市场建立广泛的联系与有效的衔接,成为这些股权交易市场的前端、交易目标的输送者和提供者。这样的有机结合能够使股权众筹市场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员,与其他股权交易市场有机衔接,以发挥其独特的股权融资作用。

(二)产品创新趋势

股权众筹行业自兴起以来,在既有规则之内,做了不少创新。比如36氪股权众筹制定了定向邀请和老股发行等特殊游戏规则。其中定向邀请是允许众筹项目在预热阶段,由创始人或领投方邀请特定对象参投,这样的好处是可以直接选定一些除了股权之外还能提供各种资源的潜在投资人。老股发行是给拿到了A轮后的创业者一个出让少量股份的机会,也即徐小平等天使投资人提到的“1%快乐”,创业者在A轮后出让1%股份套现,以改善生活,快乐创业。未来,股权众筹将有更多的创新空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可转债。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我国的可转债指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但该模式也可以用于非上市公司,其好处是可以化解投资人的股权投资风险,在投资期结束后,若投资人愿意将债权转为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则可以行使权利,若到期后并不看好公司则可以拿回本金及收益。该模式等于赋予了投资人可选择的权利,等于投资人拥有一个具有附加值的债权。当然,正因为拥有选择权,可转债与一般债相比,融资方给予的收益或利率比较低。该模式可以作为股权众筹的补充,对丰富股权众筹产品、满足投资者个性化需求及投资偏好具有较大的作用,但也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是股权期权。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受制于200人的问题。对于部分需要突破200人的项目制约很大。若采用股权期权的办法,对于参与众筹者,承诺给与期权,设定一个条件或期限,待条件成熟时以约定的价格授予参与人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从而避开200人的上限约束,但是,该方案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是股权众筹支付对价创新。在目前的股权众筹中,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为现金。该支付方式显然过于单一,融资公司往往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有时也需要专利、品牌或者设备、场地等非金钱性资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多种形式的出资方式,比如场地人资、知识入资、设备入资等多种形式,从而使得股权众筹融资的支付对价更多元化。

四是组合式股权众筹。作为新金融的众筹融资平台需要向综合化服务迈进,因为融资方的需求是多元的。例如创业项目在进行股权融资时,也考虑进行部分债权融资,在进行债权融资时也考虑进行产品众筹,这些组合众筹都有各自的优势,这对早期项目及刚创立的企业发展来说,都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技术创新趋势

基于区块链的互联网底层金融创新,将使得金融活动的几乎所有行为产生在网络并且有据可查。这将对股权众筹行业产生深刻影响,极大地解决资金募集、信息披露、信息不对称等行业问题。

将来从一个产品的生产,IDEA,甚至到它的所有供应链,全部可以通过互联网化去实现众包、众筹,以及在众筹之后的价值分配。股权众筹与现有的繁杂冗长、极其低效的运行机制不同,未来的公司会形成更加高效的组织形式,并且会让每个人有从事的事情上获得的价值与所有权对等,组织更为随意自由自主。

按照这个逻辑发展,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或许5到7年的时间,目前公司的这种组织形式会不复存在,IPO也将一同消失。这很可能不仅仅是融资方式的创新,更是企业组织形式的革命。

当前已经出现这种技术创新的萌芽,比如美国的Angellist、CircleUp中国的InnoTree,都已经开始研发数据模型来对企业进行调查、估值和排名,并进行投融资撮合。这种还带有这一代技术痕迹的技术设想将在互联网金融的底层技术普及后迅速形成趋势,甚至会变成行业标准。


企业会员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

2017-09-18
董法“众筹迷失录”
所谓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 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有两种属性。第一,可以看成另一种风险投资,或者风险投资的一种新型态,承诺收益或者实物返还筹集项目资金。

长按扫码 阅读全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