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办法出台,你们准备好了么?

信托登记来了。从2017年9月1日起,信托登记系统正式上线,对信托公司办理登记设3个月过渡期。《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具有重要影响。信托公司都准备好了吗?

信托行业乱象丛生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对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需求不断上升。然而,我国一直缺乏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产品常常面临被“冒用”等风险,相关金融乱象丛生。近期一家“冒牌”信托公司被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并被撤销相关工商登记,从而有效避免了投资者财产损失。这家“冒牌”信托公司名叫“国资信托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已于今年5月份在县级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为避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贵州银监局协调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于6月22日正式撤销了该公司有关工商登记。由于处置及时,这家冒牌信托公司尚未募集到社会资本开展具体业务。如何判断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是否违规?此次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登记的定义及流程、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及信托登记信息管理、监管要求等。

设立3个月过渡期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妥起步,特设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发信托产品按新、老规则同时执行。而在此之前,信托登记则遵循《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关于产品报告的有关要求。过度期结束后,信托登记将按照此次发布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同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到录入信息的工作量和时效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续的需按《办法》要求补办信托登记。

强化信息保密制度

信托作为私募产品,其登记信息应有一定的保密性,委托人、受益人,信托公司,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都有不同的信息查询需求。《办法》对信托登记信息保密的要求实现大幅度强化。具体而言,首先,《办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对信托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依法保密”,并指出,除规定可以公开的情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或者获取信托登记信息”。其次,明确“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受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事实上,银监会方面亦指出,《办法》特别重视信托登记信息的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特别是信托登记信息保密做出了严格规定,并明确了信托机构和信托登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办法》规定情形时的法律责任,以加强约束,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或获取信托登记信息。有权查询的机关和个人应当根据法定授权和程序,分级查询有关信托登记信息。

从产品登记到交易流转

业内认为,信托产品信息的进一步公开透明,为信托公司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进而促进信托业市场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办法》关于“信托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及第二十五条“信托受益权账户代办机构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的规定,此内容体现信托登记对非信托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和包容性。此规定可以吸引其他适用《信托法》的金融机构加入信托登记管理,进而有利于增加登记产品种类和扩大信托资产规模,也为提升未来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交易市场的水平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该项规定内容也是适应我国“统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整体监管导向和趋势的表现。

对于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进而搭建信托受益权转让和质押登记平台,可以为未来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权流通(包括但不限于受益权转让及质押等)并由非标资产转换为标准资产提供基础。对投资者而言,为投资者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有利于受益人查询自己所拥有的信托受益权状况,也有利于后续信托受益权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流转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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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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