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内首起十二岁以下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事故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今年3月,一位11岁的上海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7月初,该男孩父母将肇事司机、车辆所属的汽车租赁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后不久,该男孩父母追加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其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OFO存在安全隐患
类似的共享单车事故,已有多起见诸报端。虽然围绕共享单车的安全事故和安全争议一直未曾停息,但伤亡家属向ofo公司提出数百万元索赔的,该案仍属全国首例。如果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索赔和追责,仍脱不开基本的法律和事实厘清。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未满12周岁的孩子使用共享单车是个绕不开的问题,共享单车公司应该采取措施让这些孩子无法使用,尽到足够的识别的义务。目前各家运营商在注册账号的过程中均需要用户输入身份证号信息和真实姓名做验证。如果输入的相关信息未满12周岁,均无法成功注册。但是在使用与解锁过程中,ofo并未向用户明确告知年龄限制的相关规定,也无法审核使用者与账户注册者是否为同一人。ofo每一个车牌号码所对应的机械锁密码都是固定的,只要记住对应车牌号码的密码就能开锁,便能免费使用。有些人使用单车之后经常忘记将密码打乱,其他人使用的时候不需要密码,直接按开锁键就能用车,经常有小学生利用这一漏洞骑车。而且机械锁长时间使用之后,密码对应的数字键会松动,这样即使车的密码被打乱,也可以轻松“破解”。
综上, ofo落锁后容易被打开或破解,认证无法有效过滤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车身上无明显警示标识,这些都是共享单车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给发生类似悲剧埋下了隐患。因此,死者家长起诉共享单车公司有法律上的理由。
家长亦应履行好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9条第4款明确规定: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若共享单车运营商允许12周岁以下儿童注册使用共享单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儿童本人或第三人受伤的,共享单车的运营商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若共享单车运营商在用户注册时,明确限制12周岁以下儿童进行注册,但未满12岁的儿童擅自开锁并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根据《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一个未满十二岁的儿童,对很多事情可能缺乏认识、理解不到位,这就需要父母进行耐心教育与正确引导,尤其是关于孩子的安全问题,父母再小心也不为过。因此,若因为监护人未尽相应的监护职责,导致孩子违法骑车而伤亡,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坚持归责原则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该上海男孩未满12周岁,骑着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而肇事司机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这意味着,即便ofo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最多也只是部分责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过往判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男孩父母878万元的赔偿请求。
有人可能会想到发生在今年1月份的首例共享单车用户索赔案。北京的冯先生在使用ofo时,因车辆刹车失灵,导致面部着地,牙齿当场折断5颗、缺损1颗,唇部、面部受伤严重。冯先生因不满保险赔偿,将ofo运营方诉至法院,但是该案最终是以和解形式结案的,最后的赔偿数额并非法院判决确定。我们也确实经常看到美国法院在人身损害领域的天价赔偿案例,但此种现象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关系紧密,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
共享单车是新生事物,很多法律问题亟待厘定。至于本案如何划分责任,共享单车公司被诉到底冤不冤,还是等待法律的判定吧,这是我们面对新生事物所绕不开的法制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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