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主题报告:2016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水平大幅提高

作者:课题组长章政,课题组成员杜丽群、胡晟盛、张丽丽、王大树、田侃、段胜辉、许可、郑天涯

5月20日,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和全国信用教育联盟(筹)(57所高校)及二十多家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共同举办的年度学术盛会“第十三届(2017)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在全国政协礼堂开幕。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供给侧改革与信用协同治理”,论坛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高度,研究探讨中国改革创新发展实践中的信用制度体系建设问题。来自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北京大学的领导,以及全国信用示范创建城市、全国信用教育联盟成员单位、全国各行业的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和香港、柬埔寨嘉宾等400余人参加了会议。

论坛主题报告“2016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回顾与2017年展望”认为,2016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水平大幅提高,跃上新高度,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以下是报告全文。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范畴和属性

(一)广义信用的定义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广义信用进行了相关研究,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狭义信用体现在以征信和评级为重心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广义信用的研究突破了有债信用的传统视界扩展到一般信用范畴,从行为人在经济、社会交往中恪守承诺的过程和意义去理解信用活动,其经济学内涵是信守合约、诚实交易及摒弃机会主义行为。

本文认为对广义信用进行定义应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与诚实守信、恪守承诺这些具有褒义的守信行为概念相比,信用是中性的,信用是社会其他主体评价、信任某一主体的依据。信用原理和信用机制应用的目的和动机决定了信用结果的性质,例如,以信用机制设计进行的诈骗活动即为典型的信用犯罪案件,这体现了信用的中性特征。

第二,信用并非市场经济的产物,信用具有历史普遍性。信用内涵也非仅局限于围绕资本进行的信用产业,信用体现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使经济社会实现高效率运转的保证。信用与人类社会发展全程相伴,没有信用便没有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

第三,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信用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传统农业及此前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生产要素及信息的交流具有空间地域的限制,熟人信用对经济社会运行起着重要作用;在资本化的商品经济发展起来以后,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银行信用为支撑的货币信用体系则保证了工业社会的高效运转;在信息经济中,如同资本在工业生产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一样,人力资本要素对产出的贡献率逐步提高,未来所有主体的社会活动均可以信息形式表现出来,信息信用将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广义信用是指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某一主体被其他社会主体所信任,并建立交易关系的客观依据。在信息时代中,这种客观依据将以信息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以上定义,现代信用范畴具有以下特征:信用的中性特征;信用信息数量呈单向递增性特征;信用产业化发展的现代性特征;以及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信用产品具有多样性特征。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具体来说,按照信用全产业链条的各环节划分,社会信用体系包括:

1、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数据调查行业、征信行业及互联网企业等组成的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2、信用信息加工和管理系统,如市场中的征信行业、信用评价行业。广义上,还包括建立在信用机制基础上的互联网企业、第三方中介等行业;

3、信用产品应用系统,如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各类信用应用场景等。在信用市场中,尤其应注意基于信用原理发展起来的新型互联网经济业态,这些新经济以信用原理为依据,将传统经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领域中的相关主体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和失真程度,使传统行业发展更加高效和规范,这类新兴(信用)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向纵深向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和市场基础;

4、信用异议申请和修复系统,包括对原信息异议处理程序、相关规则和管理办法等。

2014年国家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提出,未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将建成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的制度体系。

二、2016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回顾

2016年是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关键之年,这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下,国家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改革文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下,相关单位狠抓落实,2016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水平大幅提高,跃上新高度,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主要体现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相继出台;“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向推进,政府公信力大幅提升;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商务诚信建设深入推进;以重点领域为突破,社会诚信建设全面实施;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建设大力推进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建设顶层设计密集出台

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多个场合对相关工作进行总体部署,这一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六个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2016年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的开局之年,全国两会后正式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专门用一章节篇幅论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纲要提出在“十三五”时期,将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强化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

2016年5月9号,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在讲话中强调,要创新和加强政府管理,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使市场活而不乱。“双随机、一公开”是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充分体现了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监管、职能监管联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全国一张网”,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年底前建立起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会议强调,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文书决定的义务,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明确限制项目内容,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提高执行查控能力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2016年11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会议强调,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体系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建立诚信记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作为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强化应用,奖惩联动,使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要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完善市场化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2016年12月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等重要会议中多次对信用工作进行部署,表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进入全面深化推进的新阶段,未来一年,信用工作相关部门将以政务诚信建设为示范引领,以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为基础,以社会关注的电子商务诚信治理为重点,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深入推进。

(二)“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向推进,政府公信力大幅提升

政府信用是公共信用体系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一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高形态,政府信用处于信用层级金字塔的塔尖。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政府信用对其他社会主体的信用建设起着引领和示范作用,同时政府在施政过程中也受信于其他社会主体。当前,我国政府政务诚信水平在已有基础上获得显著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政府服务效能显著提升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现代治理能力的关键举措。本届政府牢牢扭住转变政府职能的“牛鼻子”,“放管服”改革三管齐下,协同推进,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合力攻坚,改革不断向纵深向推进。三年多以来,国务院部门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占原有审批事项的36%,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在连续两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后,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累计减少约76%,95%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98%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改为网上备案管理。商事制度改革下的工商登记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前置审批精简85%,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人和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压减44%。2016年国家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全面实施营改增,取消、停征、减免一大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据测算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0多亿元。中央政府定价项目减少80%,中央对地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一半以上。各地在承接上级下放权限的同时,积极推进本层级的“放管服”改革,多数行政审批事项减少50%左右,有的达到70%。

“放管服”系列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新增市场主体持续快速增长,2016年上半年全国平均每天新增4万户,其中新登记企业平均每天新增1.2万户,企业活跃度保持在70%左右。世界银行发布报告显示,近两年中国内地的营商便利度在全球的排名每年提升6个位次。我国经济运行之所以保持在合理区间,增长速度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城镇新增就业连续三年超过1300万人,“放管服”改革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2、政务公开工作实效增强,助力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大局

政务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政务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参与公共事务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2016年5月9日,在全国推进“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目前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深藏闺中’是极大浪费。”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特别要加大决策公开力度。

自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以来,201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通知》,对下一年增强政务公开实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这是国务院办公厅连续第六年发布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度不断细化,可操作性越来越强,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解读回应工作更加精确主动。经初步统计,92%的国务院部门、87%的省级政府在出台政策时,实现解读材料、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解读材料在文件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3]各级政府在回应社会关切方面有了明显改进,对于社会舆论热点事件,特别是网络舆论热点,各级政府的反应速度、灵敏度都明显提升。与此同时,重点领域政务的持续深化,让政府在民众中的公信力获大幅提升。

2016年以来,国家共发布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文件达11个,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同深化改革、释放市场活力结合,使其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有充分准确的预期和判断,充分体现了深化改革中政府让权于民、让权于市场的理念。2016年全国政务公开主要围绕:社会改革推进公开,包括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实现“阳光执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包括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及时公布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对围绕民生改善领域信息进行公开;以及加大了对政府决策、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工作公开力度,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3、反腐高压态势持续,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向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到了新的高度,反腐力度前所未有,廉政建设成绩斐然,政府公信力显著提升。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扭住“四风”不放,抓住重要时间节点、紧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监督《八项规定》的执行情况,2015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32128起,处理4323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011人。截至2016年8月31日,全国2016年共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5105件,处理人数35733人。从十八大召开到2015年底,中纪委在全国共打落66名“老虎”,当过“一把手”的超过四分之三。这一切,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的党在反腐问题上的决心和立场,有力提振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地位和公信力。

经过四年多的努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得到坚决落实,党的纪律建设全面加强,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反腐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持,人民群众给予高度评价。2015年国家统计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1.5%的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很满意或比较满意。中国社科院的问卷调查显示,93.7%的领导干部,92.8%的普通干部,87.9%的企业人员,86.9%的城乡居民对中国反腐败表示有信心或比较有信心。

巡视工作也是本届政府从严治党保持廉政行政的重要举措,至2017年完成对中管高校的巡视工作后,将实现党中央一届任期巡视全覆盖目标,巡视工作经验和创新实践将固化为制度成果进一步深化推进。同时,巡视“回马枪”成效显著,中央巡视工作不断创新形式,加大力度,截至目前,中央巡视组已经巡视了240多个党组织,实现了对地方、央企、金融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四个版块的巡视全覆盖。

(三)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商务诚信建设深入推进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规划纲要”对商务诚信建设的十四大相关领域的信用建设做出了规定,2016年,以下领域的商务诚信建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1、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情况

2015年11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对2016年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的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在2016年底前完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启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按产品分类特点探索制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初步构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在此基础上,2017年2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推动建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促进食品药品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此外,自2015年至今,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追溯标准建设工作加速,先后印发了关于白酒生产企业、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目前,由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实施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标志着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主要手段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正在逐步构建完善。企业信息公示意愿不断增强,截至2015年6月30日,全国累计公示2013年度报告的企业数量为1219.03万户,累计公示2014年度报告的企业数量为1482.49万户,年报公示率分别为87.55%和85.12%。企业信用约束逐步增强,截至2016年7月14日,全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主体共284.01万户,占全国实有主体的12.38%。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开展了年报抽查试点,探索建立年报抽查工作机制。目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完善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抽查、小微企业名录等功能,截至2016年8月31日,公示系统累计访问量达37.2亿人次,日查询量最高接近1000万人次。

3、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情况

信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电子商务的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诚信机制全面建立势在必行。201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同阿里、京东等电商先后签署了电商信用建设备忘录。同时,有关部门以“双11”为契机,以打击“信用炒作”行为为切入点,推出了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系列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共同签署信用承诺,11·11之前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11家主要电商企业共同签署《守信践约书》,自觉接受各类主体监督。第二,开展信用风险预警和评估,利用大数据分析”双11”历年电子商务数据及失信行为记录,研判新形势下电子商务领域信用风险点和隐患点,重点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在网络促销活动期间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实施反“炒信”信息共享,在信用中国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电子商务受惩黑名单,会同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第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电子商务平台要积极推进账号实名制认证,逐步开展线上线下联合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4、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情况

2016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该平台在现有工作和各省份已建立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监管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公开力度,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发挥了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目前,建筑市场监管法规要求各地方所有地市新开工项目信息全部纳入省级一体化平台,住建部平台实现了各省数据与中央数据库进行交换共享及数据及时更新。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了包括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动态、企业数据、人员数据、项目数据和诚信数据共享查询。其中,诚信信息栏目包括了部级处罚通报、地方处罚通报、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信息公示和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建筑市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层级监管,加强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监管,查处不合格企业和人员,推进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等后续工作提供了基础平台,是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的核心环节,为该领域全面实施信用市场监管提供了前提保证。

5、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情况

央行征信系统目前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征信系统收集的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非金融负债信息、法院信息和政府部门公共信息等,包括正面和负面信息。截至2015年底,征信系统已经收录了8.8亿自然人,2015年累计查询6.3亿次;征信系统收录约2100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其中有中征码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为1023万户),2015年累计查询8800多万次,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市场逐步形成。

央行征信系统接入了所有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等,并开始接入部分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业务,基本覆盖了各类放贷机构。自建立以来,央行征信系统的数据质量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实现了信贷信息次日更新,信用报告查询秒级响应。为了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人民银行从2005年开始积极推动工商、环保、质检、税务、法院等公共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共采集了16个部门的17类非银行信息。

6、税务领域信用建设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不断健全纳税信用体系,着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价值导向,取得了系列成效,主要包括:第一,纳税信用建设的思想认识得到提高,国家税务部门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认识和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以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为目标,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第二,科学规划,建立高质量的纳税信用体系,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纳税信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抓手,以信用信息共建共享为契机,基本构建起现代化的纳税信用体系。第三,不断优化纳税信用体系,包括加强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推动与公共信用信息等共享融合;进一步优化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纳税信用“大数据”测算,持续优化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机制;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提高税收信用管理水平等。第四,税收诚信赢得广泛认同,促进形成多部门信用协同监管和社会共同监督的格局,“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和“税收信用黑名单”联合惩戒构筑了纳税信用新格局。

(四)以重点工作为抓手,社会诚信建设全面实施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在全社会信用工作全面快速推进的氛围下,2016年,“规划纲要”中列出的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信用工作获得全面实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2015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确立了在2016-2017年,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类法人由多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2015年12月,民政部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工作方案(试行)》,并组织会议、培训,对转换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2016年1月,全国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首发,将原来社会组织登记办理的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整合为民政部门合法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简化了办事手续,将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2016年全国完成了85%的存量社会组织赋码转换,近50%的社会组织换取了统一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2017年底,全国70万家社会组织将全部换上新的“身份证”。全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信息系统实现了对社会组织的基础信心、行政许可(包括成立、变更、注销)、年检结果和评估信息等进行记录和共享查询。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制度为摸清全国社会组织底数,提升社会组织工作“循数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依法依规清理“僵尸组织”推动社会组织优化整合,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科学监管等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

环保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要求将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公布违法企业名单。2015年12月10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建立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示和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为手段,提高企业环保自律和诚信意识,建立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的长效机制。目前各地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扎实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江苏、上海、安徽、湖南、福建等省市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各地基本建立起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已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评分、结果公布的信息化和自动化,做到了评价流程中操作全程留痕、保证了评价结果可追溯。同步实施的措施还包括建立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建设,为实现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环境领域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开展提供了保证。

3、科研领域信用建设情况

2014年以来,为深入落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使用方式,国家连续发布了关于科研管理制度改革的系列文件,为将信用理念融入科研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

2014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国家科研项目信用管理基础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在由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协等6家发起单位15家成员单位组成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统一部署协调下,由科学技术部信息中心建设运行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2016年投入运行。该系统平台是跨多部门、多地区运行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和信息技术应用体系,为科研信用管理系统的构建提供了基本运行平台,系统分为公开公示、项目申报、在线服务、成果报告、科研资源和科研资金等栏目。其中,公开公示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申报指南、计划专项公示、项目过程公示和信用警示信息等子系统。当前,计划专项公示和项目过程公示列项为国家“十三五计划”中的国家科学自然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及基地和人才专项等项目计划,每项计划中的过程公示覆盖从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专家、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监察和结题验收等全流程环节。

4、其他领域社会诚信建设情况

2016年在国家顶层设计的科学部署下,在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和成员大力推动下,在重点领域信用管理信用监管机制的实施基础下,各领域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均得到推动。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各地方探索建立了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的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基本构建起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劳动用工领域,目前各地方已经开展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黑名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对职业中介实施信用监管等工作。旅游领域,国家旅游局已建立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对导游、旅行社和行业组织等进行信息化信用管理,推进了旅游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工作。

(五)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建设大力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将信用机制融入司法体制改革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体系已连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在信用惩戒措施中,最高法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3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担任重要职务等进行全面限制,扩大限制高消费范围,新增限制乘坐高铁和一等座以上动车席位等措施。截至2017年2月,各级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将338.5万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公开曝光,35.9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67.3万件,执结381.6万件,分别上升37%和31.3%。坚决维护司法权威,敢于碰硬,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不论是什么人,坚决依法制裁,对1.4万人决定司法拘留,对1145人给予刑事处罚。

此外,最高法在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改革中,针对一些当事人反映不了解案件进度、审判不够透明等问题,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褒奖,让各种违法犯罪在阳光下现形。最高法已大力实施“天平工程”,实现3512个法院专网全连通、数据全覆盖,已建成1.8万个科技法庭,把案件审判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已建成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动态管理。以此为基础,深入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实现全国法院全覆盖、各项工作全覆盖、人员岗位全覆盖。截至2017年2月,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文书1570万份、被执行人信息3560万条,直播庭审13万次,在满足当事人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倒逼法官提高司法能力和办案效率。同时,改版中国裁判文书网,增加公开5种民族语言裁判文书,提供全网智能化检索服务,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司法案例库和全球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

最高检察院在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第一,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第二,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逐级遴选制度;第三,强化司法公开,深化便民利民,目前四级检察机关3662个检察院全面运行电子卷宗系统,方便律师查询和复制,提供服务15.3万件次。全面应用案件信息公开网,已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49万余条、法律文书158万余份、重要案件信息20万余条。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个一律公开”。此外,最高检运用四级检察机关全联通的远程视频系统,上下级检察院共同接访11071次,开辟群众来访“直通车”。

三、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和推进。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成员单位包括上述两家在内的共44家单位。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就是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综合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等八项主要工作。在实际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体制尚不健全,工作机制尚未明晰,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要求相比,各级部门工作人员编制不足等制约工作有序开展的瓶颈普遍存在。

在工作体制机制方面,以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为例,目前从全国至地方,政务诚信建设的工作机制较为模糊。由国家层面推动的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公开、“放管服”改革、依法行政执法过程全公开、公务人员诚信建设、互联网+政务等,这些工作的推进部门为国务院办公厅,与之对应的地方负责部门为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在涉及政务诚信评价的具体操作中,有些地方由信用牵头部门负责,其对政府督查部门和办公厅(室)工作职责进行了部分覆盖,工作具有重复性和片面性。

又如,一些信用工作开展较早的重点领域,按“条条”划分的纵向工作机制已经成型并不断向纵深向完善。如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已制度化开展,由国家到地方层面,工商系统中“企业监督管理”和“市场规范管理”机构均设置了专门处室进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与工商系统类似的如税务、食药监、环保领域等,这些部门在相应国家部委统一部署下,结合自身公共服务和监管工作等需要,在纵向上基本形成了日常的信用工作机制,并由具体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信用工作。与之相比,联席会议制度下的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牵头部门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完善,工作角色不明确,工作人员编制普遍不足的问题。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同推进工作存在瓶颈

目前,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共包括44个成员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间的协同推进机制的建立仍存在瓶颈。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制度机制仍有待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以及成员单位之间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关键环节中仍存在协同瓶颈,主要表现为:

第一,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其他成员单位之间有关信用工作的职责划分仍然模糊,各级信用工作牵头部门的职责范围仍有待商榷。若作为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部门,其主要负责信用规划、信用工作总体部署和重点难点推进、信用法律法规和信用标准制定、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交换等工作,牵头部门的工作与具体的职能部门的信用工作是指导性的补充关系而非交叉性的并列关系。但在各地方的实践中,信用管理部门在人员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做了大量理应由职能部门负责的具体事务性的信用监管工作。又如,在地方的实践中,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工作是否顺畅取决于地方政府对信用工作的重视程度,地方领导直接部署督促,牵头部门同成员单位之间的协同工作相对顺畅,否则各政府部门间从业务和行政级别上均属于平行关系,信用工作的资源整合和推进工作较难开展。总之,目前在很多地方实践中,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之间存在二者职责划分不清,工作协同不顺畅的问题,其根本原因仍在于信用管理的体制机制仍有待健全完善。

第二,在公共管理和政务服务领域,一些重点领域部门自身内部的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成,公共信用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已完成。以此为基础,下一步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重点在于高效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即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共享,利用大数据提供公共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一张网”,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等工作。服务型政府的建立过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和完善的过程,构建新型信用监管体系要求各政府部门间信息充分互通共享,要求各政府部门协同服务更加顺畅,协同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当前政府部门间的协同行政与转变职能形势的迫切要求间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在地方实践中进行不断探索。

(三)我国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发展显著不足

从信用信息数据来源划分,当前,我国以人行征信系统为基础的信贷征信体系已经形成,基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基本建立。同时,市场中存在以各大互联网及中介行业为主的大量市场信用信息数据。目前,涉及到各类信用信息的归属、交易、共享、加工、应用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尚未达成共识,其根本原因在于与政府在信用工作中发挥的作用相比,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发育依然滞后。市场是任何行业取得长远发展的根基,缺乏市场机制的竞争和检验,信用信息的归属、信用数据的授权开放、征信和评级市场化、授信业务剥离等工作及存在问题难以找到答案得到根本解决。

从信用产业的关键环节信用评价角度分析,因其由信用信息生产环节和信用产品应用环节共同决定,因此信用评价(评级)行业的发展模式更为复杂。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主体基于信用监管角度对相关领域的信用评价进行了探索。例如,在税收、环保等公共管理领域,政府为实现本部门的监管目标,在管辖范围内对市场主体进行了信用分类监管,但不同领域和同一领域不同部门的信用评价标准及实施过程规定并不统一。具体的工作有的由政府承担,有的是政府向市场购买相关信用服务。事实上,若信用市场缺失或发展不足,仅通过政府单方面行为,往往很难发现信用自身发展所遵循的客观规律,从长期来讲,信用市场缺失会发育不足有可能使我国信用工作存在较大的无疾而终的风险。

从信用产业的终端信用产品的需求角度分析,目前我国信用产品的需求呈多样化特征。有的需求是信用信息的初级加工产品,如公共信用联合奖惩平台中的红黑名单产品;有的是完整的信用产品,如央行的个人信用报告;有的信用评分按照统一标准和模型定期更新,并向本人提供免费查询,如阿里的蚂蚁信用分;有的则需要对产品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及个性化跟踪评级,如传统金融行业的信用产品。此外,各种互联网中介公司则基于信用基础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特殊的信用产品,如婚恋中介和房屋中介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包括目前不断涌现的分享经济、互联网+传统行业等新经济模式等,说明当前具备市场的供需基础,关键在于以信用为核心主线的信用产业如何在市场力量下发展壮大,以及如何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如何让位于市场并对市场进行培育,促进市场主导下的信用产业大发展的局面形成。

(四)信用理论研究和人才供给与现实需求相脱节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实践工作发展迅速。与快速发展的信用实践活动相比,当前我国信用理论研究和人才供给明显不足,研究成果与实践所需差距较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人才需求同高校人才供给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当前,信用理论研究和信用人才供给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有关“信用”的理论内涵尚未达成统一共识。信用理论研究需要跨学科的综合知识,其中涉及经济学、管理学、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教育学、信息学等诸多学科理论。我国目前的信用研究理论大部分均围绕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专业进行,研究者对广义信用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尚未形成关于广义信用内涵与外延的统一认识。

第二,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涉及的广义信用的特征、内在机制、运行规律的研究尚未引起重视。目前理论界对广义信用的机理和运行规律的研究尚属空白,与实践需求严重脱节,现实中信用经济快速发展,有的领域发展规模甚至出现井喷式增长,但理论研究基本停滞不前。例如:信息时代信用经济的内涵是什么,为何共享经济、众包众筹众扶、P2P金融、新兴互联网+企业的本质是在经营信用,信用经济运行的边界在哪里,信用经济发展的趋势是什么,这些与现实紧密相关的问题亟待研究。

第三,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广义信用教育和人才供给不足。广义信用理论研究不足势必造成信用教育和人才培养的供给不足,目前我国高校和其他教育类机构中的信用人才仅限于金融领域所需的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其他领域所需的信用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尚属空白。在现实中,如政府中的信用管理部门、重点领域的信用监管部门、信用信息处理和信用大数据开发应用等工作部门,市场中的各类信用服务行业、新兴经济体等对广义信用人才均有较大需求,信用人才供给与需求存在严重脱节问题,影响了信用工作的长远发展。

四、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政策建议

(一)大力推动“信用+”工作,释放信用红利

目前,大力推动“信用+”工作突破口仍在于公共信用领域,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和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在信息公开、数据共享、数据流通、信用产品的使用等方面应先行一步,对其他行业和主体起到引领和表率作用。长远来讲,此项工作的关键在于激发市场活力,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实现信用与相关产业的有效衔接,提高社会运行的整体效率。

信用+传统的公共管理,就是将信用要素纳入政府行政工作中,我国目前大力推动的简政放权、政务信息公开、权利责任“双清单”、五证合一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服务型政府构建等措施都是“信用+公共管理”和“信用+政务服务”的具体体现。

信用+经济模式,则是将信用原理纳入传统的经济活动中,使交易规则和经济模式获得新发展,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典型的信用+经济模式如互联网电商行业,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第三方电商平台通过对买卖方的价格信息、产品信息、主体信用信息进行披露及产品可追溯等规则的设定,降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近期迅速发展起来的分享经济、互联网金融、众筹经济等,其运行的前提都是信用,买卖双方的信用管理、信用约束与激励、信用风险控制系统是这些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因此,在合理的信用制度规范下“信用+”产业的发展将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中,我国的改革红利和人口红利在已有经济发展模式下得到了充分释放。培育发展新经济、突破传统经济模式瓶颈必须依靠改革和创新的力量。新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是“人”,社会信用制度机制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提高人的文明素质,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的信用红利将不断得到释放,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进步提供保障。

(二)深入推进政务领域诚信建设

2016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共享、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等方面已取得实质性进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基本完成。如何在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将信用工作向纵深推进,为其他领域至全社会提供借鉴和引领,是接下来我国信用建设工作的重点。

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领域。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是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前提和保障。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所要求的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决策透明、政府廉洁履职、公务人员诚信等方面是政务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中,应加强对各级政府和公务人员的信用管理,完善的政务信用管理体系是约束政府行为督促政务诚信的保障。具体来说,当前我国政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坚持依法行政,推行阳光政务。包括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中,健全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行力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阳光政务要求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2、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完善服务承诺制和行政问责制。包括建立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规范政府履约行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探索建立政府信用评估和预警机制等。

3、强化政府示范推动,带头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4、健全行政监督体系,保持政策稳定性,提升政府公信力。包括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5、加强公务员信用管理,建立守法守信、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三)加快培育服务市场,构筑信用发展根基

纵观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我们发现,信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和信用市场培育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基,是信用工作能否获得长远发展的保证。因为在市场活动中,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的情况几乎时时存在,信用服务产业的发展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起到了润滑经济,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范围的作用。

首先,必须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准入,提升信用机构的整体水平。信用服务业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内在部分,既有与一般服务业类似的产业属性,又有不同于一般服务业的社会属性。为了加快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完善我国信用服务产业体系,必须加快制订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标准,规范和提升信用机构的整体水平和资质,打造一批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将不符合资质的信用机构及时淘汰,保证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其次,还要鼓励各地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商会、行业组织的独特优势。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我国的产业和经济活动依然存在严重的行业和地区分割,大量的经济活动、特别是企业活动首先表现为一定的行业行为特征。为此,加强商会、行业协会在信用信息的公开、信用信息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是实现信息开放、数据共享的一条捷径。目前,由地方政府推动的一些跨地区的信用共建和信息交换工作等已取得了初步的效果和经验。所以,从行业和地区出发,依托更大范围和层面上的聚合优势,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指导、完善,对于加快我国信用市场的培育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展望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不成熟的向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同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用问题将会呈现出牵涉领域多,爆发数量大,爆发频次高的特点,这既有特殊历史发展阶段的原因,也有现实工作做得不够的因素。许多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中也出现过与我国现阶段类似的情况,在他们的发展实践中,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最终形成了发育成熟、制度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因此,我们完全有信心能够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发展需要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党的“十八大”和“十三五规划”为如何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确立了基本原则和目标,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既包含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性也融合了市场经济的共性,既借鉴了外国先进经验也考虑了我国实际国情的需要。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指导下,在各级部门的共同推动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定会厘清矛盾、打开羁绊、消除障碍。我们坚信,伴随着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将日趋完善,并成为推动改革开放和中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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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主题报告:2016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水平大幅提高
报告定义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范畴和属性,回顾了2016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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