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在保险业界震惊四座。年报显示,为该项目承保的浙商财险去年亏损6.5亿元,亏损幅度居财险公司之首。受巨额赔款拖累,浙商财险的保证保险业务承保亏损3.7亿元,拖累整体业绩表现。
在上述事件曝光后,保监会随即发布一系列举措,要求保险公司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开展穿透式排查,严控相关业务风险。《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其他非上市险企2016年年报发现,除浙商财险外,阳光产险等保证保险大户去年也出现了大额承保亏损现象。
●不幸“踩雷”致业绩垫底
根据浙商财险近日披露的2016年年报,其保证保险业务亏损3.7亿元,车险亏损2.7亿元,但对应于其保证保险业务3398万元的保费收入,亏损金额显得尤为夸张。
保证保险业务也曾是浙商财险重要的利润来源。2015年,浙商财险保证保险业务保费5673万元,承保利润为2396万元,几乎占了公司全年净利润5166万元的一半。
浙商财险成立于2009年6月,注册资本15亿元,由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组建。从经营情况而言,这家成立近8年的财险公司盈利情况并不乐观。
年报显示,2009~2010年浙商财险分别亏损0.72亿元和1.19亿元,2011~2012年开始微盈,分别盈利0.15亿元和0.31亿元。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公司又陷入亏损,亏损额为0.55亿元。受益投资收益增长,公司2014年扭亏为盈,实现盈利0.32亿元,2015年继续盈利0.52亿元。以此计算,浙商财险成立7个会计年度累计亏损超过1亿元。随着2016年底曝出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该公司业绩被明显拖累,亏损幅度居财险公司之首,达6.5亿元。
从偿付能力来看,受业务亏损、赔付增加,2016年首次计提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等因素影响,浙商财险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44.88%,比上年下降146.75个百分点。风险评级结果也从前一季度末的A,下降至B。对这家中小财险公司而言,带来的影响十分显着。由于“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和“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两项大增,其2016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亿元。
不幸“踩雷”的负面影响还将在未来财报中延续。根据浙商财险今年初的公告,在预付赔付到期的侨兴私募债之后,公司还将“尽最大努力进行分期预赔”后续到期债券。在资产负债表上,2016年末浙商财险净资产较年初减少一半,为7.1亿元。其中,应付赔款额为8亿元,去年同期为2300万元。
就后续到期私募债的分期预配情况,及预计给浙商财险2017年财务报告的相关影响等事宜,记者联系上浙商财险相关负责人,并向对方发送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未能收到采访回复。
●其他“大户”亦现高额承保亏损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快速发展,保证保险业务蓬勃发展,其较高的费率,吸引了越来越多险企。
在大型公司中,平安产险2016年的保证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813万元,承保盈利270万元。
据中国太保今年3月的公告,太保产险拟与3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一家股份制保证保险公司,其中太保财险此次投资金额为5.1亿元,占投资标的总股本比例为51%。对于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太保方面曾指出:“国民消费行为的变化势必带来保险需求,在管控好风险的前提下,作为大型财险公司应积极开拓这一市场。”
虽然市场普遍认可保证保险的发展前景,也可以看到保证保险市场仍存有大量的需求,但高风险高赔付使中小险企面临操作风险。
浙商财险在2015年首次实现保证保险业务承保盈利后,2016年就遭遇了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不幸“踩雷”并致业绩垫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已公布保证保险业务相关经营数据的公司中,也有保证保险大户去年出现了高额承保亏损情况。
年报显示,阳光产险2016年的保证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33.5亿元,为公司非车险业务的第一大险种,承保亏损为3.8亿元。其子公司阳光渝融的保证险业务保费收入为2343万元,承保亏损1亿元。此外,中原农险2016年的保证保险实现保费收入为1164万元,承保亏损877万元;易安财险的保证保险实现保费收入730元,承保亏损768亿元。
一位财险公司电商部门人士表示,“作为非传统的创新险种,中小公司纷纷瞄准保证保险业务这块蛋糕,但对该业务的高风险也有所顾忌。”因此,即便开展了保证保险业务,大部分中小险企并不敢盲目扩大业务规模。
在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带来风险教育后,浙商财险在其年报中表示:“2016年下半年,公司对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了策略调整,对单笔投保额大、风险集中的业务进行控制,重点开展单笔投保小、风险分散的业务。”
事实上,保监会近期也强调要坚持小额分散经营原则,坚决停办底层资产复杂、风险不可控、风险敞口过大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并做好存续业务风险监测和化解工作。
今年4月,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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