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裸贷到培训贷,治理非法校园贷款须“倾斜性保护”

盘和林

继裸条借贷曝光后,广州竟有数百名大学生遭诓骗,饱受“培训贷”之害。以校内公益讲座的名义,吸引学生参加一对一免费的职业测试,其间,“导师”不断游说学生加入职业培训班,许以美好愿景,后让学生通过第三方贷款公司无抵押贷款交学费。

那厢裸贷引发女生跳楼、农村大学生父亲哀求私贷公司,这厢培训贷又涌现到公众的视线之中。近年来,校园贷及其衍生品作为一种新鲜事物,准入门槛低,监管混乱,引发各种乱象令人担忧。

针对校园贷款乱象,除了严格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以外,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例如学校严格把关,提升大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金融素养,另一方面想办法满足大学生正常举债的合理诉求,有关监管部门要引导提供大学生创业、教育培训的安全可靠贷款。银监会4月21日召开的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银监会主席郭树清亦对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进行了反思,并提出正在研究如何让银行更好地为大学生提供贷款服务,“把正门打开”。

事实上大学生网贷等校园贷款确有刚需,单靠打击难以奏效,自我防范和银行等官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校园贷款当然是最理想的解决办法之一。但前者是“慢郎中”,远水难解近渴;后者谈何容易,风险和收益不成正比。治理裸贷、培训贷等校园贷款种种乱象,必须要釜底抽薪,对大学生实施“倾斜性保护”,从而加大供给侧风险(即放贷公司),才能避免非法校园贷款带来种种悲剧。

目前不少律师认为,除了涉及公布裸照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高利贷超过法定保护部分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以外,大学生已经年满18岁,作为具有民事责任的行为人,需要对自己的贷款行为负法律责任。贷款公司也认为,合同真实有效。这其中存在严重的误读,校园贷款更适用于“国家对消费者实施特别保护”的原则,要对大学生实施“倾斜性保护”。

从法理学来看,现代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了一系列新型经济关系的产生,使得传统的民商法难以对经济社会问题进行全面、有效的调整,因此必须由经济法等现代法来弥补其不足。在近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传统的民商法来实现,但到了现今,由于“信息不对称”过于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从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从现实法律地位上来看,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但在实际生活中,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而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在培训贷等校园贷款中,大学生对金融知识匮乏,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校园贷款属于一种典型的金融消费行为,相关部门还应按照金融监管原则—“审慎监管原则”进行管制,对于培训贷等校园贷款的发放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测、预警、控制等,要求涉及校园贷款链条上的所有公司都须遵循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制定严格的把关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因此,基于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监管原则,虽然大学生已经具备民事能力,但大学生没有独立、稳定的经济能力,即还款能力,必须引入监护人的审查与把关甚至是担保,否则就应由放贷公司承担不利责任,对大学生进行“倾斜性保护”,只有这样才会倒逼放贷公司遵循金融的“谨慎性原则”。

实事求是地说,自从女大学生“裸贷”风波暴露后,教育、银监、公安部门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风险防控等都下了不少功夫,对校园不良网贷等加大了监管和清理整顿的力度,但“裸贷”危机还没有完全消除,又冒出培训贷事件,这提示我们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须尽快确立对大学生实施“倾斜性保护”原则,从源头上治理校园贷款乱象,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

(作者系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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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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