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8家个人征信机构到底有何问题?

2017年4月2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先生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作总结演讲。

以下是全文:

今天下午几位专家讲的很好,而且这几天的研讨国内外专家也都讲的相当好。我先谈一下对这个会议的感受,这个会主题很明确,专家们的观点很明确,讨论的很热烈,我把这些观点大体归纳一下,但是有的是我归纳的,有的是我同事帮着归纳的。

根据国内外专家讨论包括大家提问,在5个方面对我印象特别深:

一、正确理解征信

对征信应该有个正确的认识,现在对征信误解比较多,根据前面几位专家讲,大数据不是征信。再就是征信和诚信也有区别,征信是跟资金有关的,跟资金没关系的好像离征信比较远,关系不是特别密切,而且征信主要是考察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而不是仅看他的还款能力,这样一些概念对我们加深对征信本身的理解很重要,所以第一个印象,要正确理解征信。

二、个人征信机构不应该太分散,准入门槛应该较严较高

我们讨论是强调个人征信机构的数量不能太多,而且大家讨论比较一致的意见,就是个人征信市场准入的门槛应该高,应该根据个人数据保护的要求,这个门槛、准入的标准应该较严、较高才行。这个好像大家没有太大的分歧。

三、征信应该坚持在政治上的正确性

比如现在大数据掌握的信息很多,根据这些信息我能判断这个人他在哪儿工作,工作单位怎么样,工作单位是比较有社会地位的还是一般性的工作,这个人他的朋友圈到底是有名望的达官贵人还是下里巴人,这个人住在哪儿,住在豪华社区还是简易房里面?然后消费方面,他喜欢大手笔,还是喜欢买便宜货、小金额,显得比较吝啬。根据这个特征,住的比较好、支付能力比较强、工作好的,信用评分肯定高,反之他的分就会低。很多人跟我交流这个很管用,特别是在做产品策划、产品营销的时候。作为一个商业组织,你要做市场营销,通过这种方式无可厚非。假如你要做征信,把人画成不同的人群,分成三六九等,将来在各个方面受到的待遇也不一样,我觉得恐怕有问题。有歧视性的安排,这种安排、这种理念、这种做法是政治上不正确,不能保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且这种做法也经不起一些理性的反思。

打个比方,媒体报道任正非不要专车、不要秘书,自己打的。还有高层领导很亲民,很有钱的人很节俭。所以这种选择、用大数据作出的选择,要是从征信理念来讲,恐怕在体现公平正义方面有问题,就是政治上不正确。

四、征信机构不能滥用客户信息

很多专家也说我们征信机构要从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益方面出发,所有信息使用应该授权,应该特定用途,特定授权,不能一次授权反复使用、多次使用、无限使用。

五、征信产品的运用场景应该主要在借钱还钱的信贷领域

不是什么领域都能用征信产品,这是大家普遍的看法。所以我把观点总结下,体现在这5个方面,这5个方面是我们这次研讨会,大家达成的基本共识,我完全赞成,而且这些共识更加坚定了我们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认识。假如说有新闻媒体朋友要报道,我建议把这5个方面加强报道,深入人心、口口相传,长期的坚持。

大家提了一个共同问题,问我,在我们国家,我们个人征信牌照到底还发不发?怎么发?何时发?我觉得这个题目相当敏感,的确很复杂。那么我做个简单的回答,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征信牌照肯定会发。但怎么发?何时发?我感到有一些情况比较复杂。

昨天陈雨露副行长在开幕致辞里讲,人民银行在个人征信市场准入方面,要坚持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即:

(1)要坚持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

(2)坚持征信活动的正当性,就是政治上要正确,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3)坚持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原则。

在坚持这三个原则基础上,这次研讨会和过去有很多的朋友、还有很多机构,有人民银行的,有商业银行的,有征信机构的,有国内、国外的,还有研究机构的一些朋友给我们个人征信市场的许可提出了很多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这三个原则,结合消化和吸收各个方面给我们提出的建议和问题。就这几个问题我谈一下个人观点,也希望大家共同探讨研究。

(一)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征信监管有什么关系?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构成个人征信监管的核心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它的内涵外延要广得多、泛得多。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要对个人信息依法进行产业化共享的行业只有征信,其他所有行业对于个人信息没有共享的法律允许权,国家机关,任何一个经济组织,你掌握了服务对象、监管对象和客户的信息,保密是第一位的,除非法律规定可以公开,我们政府部门掌握的部分信息是可以公开的。

除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之外没有第二个法律,只有《征信业管理条例》有这个规定。征信监管的核心理念就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二)个人征信要共享个人的哪些信息?

根据这两天各位专家的演讲,我感到我们能够共享的是个人作为债务人的债务信息,只能共享他的负债信息。债务人的债务信息应该是构成我们征信的逻辑主线的。

我们辨别一个机构是不是征信机构主要看它的信息内容,我们觉得征信是一个信息服务活动,征信业是信息服务业,但并不是所有信息服务业、并不是所有信息服务活动都是征信,这个一定要明确。

(三)个人负债信息到底包括哪些?

我们认为个人负债信息有不好的信息,在我们征信行业里面有一个说法叫负面信息,在《征信业管理条例》里面叫不良信息,比如借钱不还,这些信息就是负面信息,但也有正面信息,比如我借钱还了,借钱还钱这个记录应该是正面的。

我们市场结构和国外不太一样,在中国我们个人负债信息到底存在哪些方面?大体有三个方面。第一个领域就是说我们持牌金融机构掌握的,持牌金融机构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监管部门发放的与金融有关的牌照,这里面有助学贷、房贷、消费贷、信用卡、担保等等,这个大家都很熟。

第二个领域就是贸易信用,贸易信用是企业给个人提供的商业信用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我们称之为持牌金融机构之外的负债信息,企业给个人提供商业信用是很普遍的,比如电商通过优惠给你提供赊销服务。再比如互联网金融P2P实际上把过去在线下的民间借贷搬到线上。

第三个领域就是公权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权机关掌握的个人在履行法律义务中形成的信息,比如交税,交社会保险费,再比如法院判决了你要赔钱,你不执行,这些都属于公权机关掌握的负债信息。这三个领域,第一个领域我们做了典型调查,在我们个人总负债里面,在信息量里面占85%,第二个领域占10%,第三个领域在5%左右。

(四)个人信息在征信中会被怎么用?

征信信息主要用于信贷领域,这个信贷领域有持牌金融机构,有企业之间的贸易信用就是商业性民间借贷。

征信信息能不能用于其他领域?我觉得要受限,为什么要受限?因为《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不管你是什么人,都要授权,特定用途特定授权,假如我是征信机构,我现在有很多信息,你们在座都是我的客户,我一个朋友做生意我把你们信息提供给他,他可以给你们提供产品,这样行不行?不行。

(五)征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到底是什么关系?

人民银行和发改委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有区别有联系。

我先说区别,首先,信用体系在道德层面要求社会公众得诚实守信,这是需要宣传教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个层次是要求政府机关、企业、个人必须得诚实守信,加强内部的信用管理,要求你要有一个守信的良好的意愿,没有失信的恶意,而且控制失信的恶意。第三个通过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有两种,一个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直接共享,再就是通过征信共享,所以征信信息只是信息共享机制中的一个制度安排,不是所有的。所以有一些征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把握好定位。

(六)8家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的机构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拿到牌照?

前面吴行长发言中讲过,我们同意8家社会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但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大家望眼欲穿,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发牌照。我在这儿想讲一下,主要有几个没想到:

第一个没想到的是,发完通知对8家机构进行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刚起步就碰上互联网金融整顿,互联网金融整顿到现在还没结束。换句话说是互联网金融业态到现在也不稳定,也不定型,在这个领域做征信业务怎么做?是需要研究的。

第二个没想到的是没想到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空前高涨,对8家机构要求更高了。

第三个没想到的是这8家机构实际开业准备的情况离市场需求、离监管要求差距那么大,这是我们始料不及的。

所以综合判断,8家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目前没有一家合格,在达不到监管标准情况下不能把牌照发出去。

(七)8家到底有什么问题?

我把这8家共性的问题列为三个方面。

第一个,8家每一家都想追求依托互联网形成自己的业务的闭环,这样在客观上就分割了市场的信息链,而且每一家的信息覆盖范围都受到限制,因为信息不广、不全面,这样带来产品的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我们征信是搞信息共享的,现在我们开业准备的情况是不利于信息共享的。

第二个原因,这8家各自依托某一个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发起创建,在业务或者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具备或者不具有第三方征信独立性,存在比较严重的利益冲突。

第三个原因,这8家对征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了解不够,而且也不太遵守,在没有以信用登记为基础的情况下,在数据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根据各自掌握的有限的信息进行不同形式的信用评分并对外进行使用,存在信息误采误用问题。

(八)有人提建议说,你这个市场准入门槛这么严,还不如先放后收,有问题再一个个清理,这样行不行?

我们觉得不行,不能采取这个策略。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在中国现阶段有很多人想搞征信,国家工商管理局提供的材料,在全国工商登记中带有征信字样的企业有50多万家,其中有三分之一多一点想办个人征信,其他想搞企业征信,这样,想搞个人征信的就有20多万家企业,假如我要都给他们发牌照,进来有问题我再收拾,我要发20万张牌照,这最终可能成为笑话。不可能。

(九)到底谁能办个人征信机构?

假如你是独立自然人、独立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控股公司,想独资办个人征信机构,我们说不行,在什么情况下行呢?假如说很多人联合起来,有很多有共同意向的机构联合起来,共同申办一个行不行?我们说这可以。我们有很多协会建立的会员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现在的业务方式应该属于一种征信活动,应该受国务院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约束。

征信数量控制这么紧,征信数量这么少,能形成征信业吗?我们说征信业不在于征信机构的数量多少。征信业有三个组成部分,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各行各业信息提供者和各行各业信息使用者通过征信机构在中间联系起来,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或者信息链,这就是个行业。

征信机构哪些人能办?一个人不能办,很多机构联合起来能办,大家会关心外资能不能在中国办个人征信公司?答案是可以,外资和内资已实现国民待遇。

(十)未来个人征信机构会是什么样?

我们觉得未来征信机构应该是覆盖全社会的。昨天陈雨露副行长在致辞演讲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讲话精神。怎么样覆盖全社会?明确告诉大家,覆盖全社会是说信用信息的全覆盖,也就是是债务信息的全覆盖。

债务信息存在于三个领域,持牌金融机构之外的领域,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难以覆盖,需要培育其他个人征信机构来做补充,形成错位发展,功能互补。新培育的个人征信机构,必须能够在全国全面采集第二个领域和第三个领域的债务信息,能够提供综合性的服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这个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信息共享。

征信业服务有很多专业化、特殊化的需求,靠几个大机构能不能满足?大家可能说肯定满足不了,我们说在第二个领域、第三个领域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综合开展业务的机构现在数量也不能太多,要严格控制它的数量,因为数量一多,每个机构有自己的信息平台,它把信息分割了,虽然要求共享,共享的难度会加大,所以不能太多,要从严控制数量。

那么对于个性化的、差异化的征信服务,根据发达国家经验,也根据外国专家的介绍,我们将来能不能培育一些专业化的、区域化的、行业性、地方性的个人征信公司做专项征信服务。这个问题需要大家进一步研究。

(十一)什么时候个人征信牌照能够发出来?

这个取决于我们基础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一些基础工作、研究要做透,措施要做稳妥,还要与各个方面深入细致的协调,需要很大工作量,需要时间,希望大家谅解。对于符合审慎监管条件的个人征信申请机构,人民银行将积极稳妥地尽快推进个人征信牌照发放工作,到时候一定告诉大家。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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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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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审慎监管条件的个人征信申请机构,人民银行将尽快推进个人征信牌照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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