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信披尺度较网贷宽松

文|三湘都市报

4月17日讯,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会员单位下发《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消费金融》(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定义并规范了23项披露指标。

业内认为,《意见稿》促使从业机构客观开展信息披露,也使消费者主动了解相关服务和产品合同条款,避免因过度负债造成征信污点和经济损失。

信披尺度相对宽松

《意见稿》规定了23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21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项。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要求对贷款合同/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和潜在重大不利条款进行解释说明,让普通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披露账户安全知识和风险提示,违约时面临的各类不利后果,例如征信损失等;应针对客户的催收方法和流程以及客户的征信报送情况等信息进行披露。

解读:在《意见稿》出台前,网络借贷信息披露规则已于2016年10月正式发布。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分析,与网络借贷涉及从公众吸收资金的运作模式不同,消费金融从业机构主要以自有资金开展业务,因此其信息披露尺度较网络借贷宽松。

重视事前风险提示

《意见稿》明确规定,要求披露收费项目与计算标准、利率调整、征信报送等信息,即在事前就向消费者揭示主要风险和注意事项。

解读:一些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实际息费披露不透明、以“低息”误导消费者等问题。这容易导致消费者不了解产品的实际息费情况,当出现逾期时,可能面临高额罚息。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贷款信息可能也是要上报征信机构的,一旦出现不良信贷记录,可能会对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周治翰表示,此举可以提示消费者合理借贷消费,有效预防日后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规范催收行为

《意见稿》还要求消费金融从业机构“通过邮寄、电话、短信和网络信息提示等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各项消费支出和账户变动”,要“定期披露客户的消费信息和交易费用”。此外,《意见稿》非常重视规范催收工作,特别指出,消费金融从业机构要披露“对各类产品消费者的催收方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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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7
消费金融信披尺度较网贷宽松
《意见稿》促使从业机构客观开展信息披露,也使消费者主动了解相关服务和产品合同条款,避免因过度负债造成征信污点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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