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风暴”强劲 银监会再发文制定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指引

和讯网消息 12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下称《通知》),强调对近年来所暴露出的银行业监管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要切实弥补监管短板,以提升监管效能。并且,银监会罗列出了26项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的工作项目,其中就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

关于网贷的监管,自2015年7月与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银监会先后陆续下发了2016年8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2017年2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及两天前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足以证明,一方面监管层肯定了网贷的地位和意义,同时,针对网贷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风险和存在问题,监管层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整改,以促进网贷合规化发展。

珠宝贷总裁李敬姿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初期,由于一般显性门槛不高以及监管的缺失,鱼龙混杂,甚至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而今伴随行业监管的逐步落地,互联网金融行业加速洗牌,马太效应逐步显现。与此同时,伴随金融秩序的整顿规范,互金行业也逐步健全内控制度及投资者保护机制。

网贷天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陈京坡表示,监管首先是给行业正名,让众多网贷平台有了一个方向,不再是“提心吊胆”做业务,是从保护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的。监管伴随行业从无到有的过程,而从业者需要做的则是向监管合规靠拢。

另外,对于银监会密集发文对网贷进行监管,陈京坡认为,金融监管是在国家“三去一降一补”的方针政策下,一行三会近期都在收紧风险敞口,金融行业整体都在去杠杆的过程中。而现阶段网贷行业是处在高速发展的成长期,监管始终是按照前期节奏来执行的。而按照监管要求,最主要落实的有几个点:比如平台资产端的个人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不超过20万、不同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企业在同一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在不同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的限额整改,银行存管,金融办的备案。

当下,随着监管越来越强劲,整改力度逐步加大,网贷行业的整改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大浪淘沙后,有的平台选择转型,有的平台选择退出,而部分平台在强监管考验下沉淀下来,继续发展。

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截至2017年3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3607家,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281家,淘汰率高达61.26%。而据不完全统计,历史累计有超过40家P2P网贷平台进行了业务转型,转型的方向主要有投资理财业务、纯资产端业务、众筹、咨询服务业务等。而存活下来的平台尽管已经具备一定的生存能力,但是依然有很多平台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信息披露“避重就轻”等问题,误导投资者的情况多有发生。

网贷研究机构多米网创始人陈雄表示,监管部门给网贷平台的定位是“信息中介”,而平台的信息披露特别关键,因为投资人需要以此做出投资决策。但是目前来看,网贷平台所披露的信息往往避重就轻。

首先,在平台层面,很少披露逾期率、不良率、坏账率等核心信息,有个别披露的也没有公布其计算标准,投资人无法据此衡量平台的风控能力。

第二,在项目层面,借款人的核心信息往往以“保护隐私”的名义被隐去,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根据有限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万一出现问题,网贷平台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而随着小额业务逐渐占据主流,借款人信息披露方面也越来越到位,之前主要是很多大企业借款人对于信息披露很排斥。

同时,融金宝CEO陈喜坚也表示,信息披露一直是网贷监管过程中反复提及的问题,也是一直存在的短板。去年11月互金协会出台的P2P信息披露标准虽严格,但对于广大网贷平台却无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这次银监会出台的《通知》,强化信息披露作为制定的总体思路之一,对于明确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起到积极作用。

陈雄认为,关于信息披露方面,如果监管不到位,不能统一标准,很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为,有些平台对于预期、不良、坏账的界定比较严格,并真实披露,数据会相对难看;有些平台界定很松,披露出来的数据就会好看很多。这样一来,投资人就会被误导,产生误判。

针对以上网贷平台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以及让投资人更好地判断风险,基于对投资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根据《通知》,银监会强调要“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不仅要提高风险信息披露标准,还要提高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水平。

《通知》显示,要强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定期披露股权结构及其变化情况,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变动等信息。要强化风险信息的披露,及时披露各类授信业务和产品的不良资产规模及分布、处置方式及效果等信息......发生重大案件、重大风险事件、重大处罚等事项的,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另外,从消费者角度,《通知》强调要以消费者是否能充分理解产品作为信息披露充分性的衡量标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隐瞒风险,不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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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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