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
《2016年互联网金融法治报告》发布 P2P网贷问题最为突出
2017年,监管制度体系也将趋于完善,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合格投资人制度等是亟待研究制定的重要制度。今后,相关制度设计将进一步提上日程,监管制度将更趋完善
打着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幌子,网贷平台让投资者将资金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上第三方支付只提供在线的充值、支付,投资者的钱进入了网贷平台的账户,从而形成资金池;
在发标时用“本息担保”来吸引投资者,事实上,网贷平台作为中介,根本不具备“本息担保”的实力,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根本无法承担担保责任;
有的小公司买套软件系统,租个服务器,这样的网贷平台即仓促上线,并以高回报率吸引资金,一有风吹草动,就一走了之……
由于一度处于“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督”的状态,互联网金融领域泥沙俱下,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问题层出不穷,累积了巨量风险。
4月9日,在法制日报社主办的第六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信息安全和互联网金融合规创新论坛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发布了《在规范中发展——2016年互联网金融法治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互联网金融领域目前暴露的问题中,以P2P网贷问题最为突出。
P2P网贷领域存五大违规问题
目前,互联网金融大体可归于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几类。
在P2P网贷领域,《报告》指出,部分网贷平台暗设资金池、平台自身提供担保、蓄意诈骗、拆分债权或者拆标、低质平台圈钱,是P2P网贷存在的主要违规问题,给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此外,在众筹领域,主要的违规问题有通过“刷单”制造“人气”、以虚假项目骗取投资人资金、非法集资等;在第三方支付领域,部分机构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此外还存在着泄露客户信息、无第三方支付牌照,擅自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问题。
面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乱象,监管部门频频发声,提出展业要求,但由于缺乏刚性约束,并未能扭转乱局。从2015年起,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等四部门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划定了红线。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几个部委发布了包括跨界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在内的多个细分领域风险整治文件。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到了2448家,相比2015年年底减少了985家,全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维持逐渐减少的走势,与2015年数量大幅增加呈现截然相反的情况。
《报告》指出,2016年,随着P2P网贷行业的整改及平台经营压力居高不下等原因,造成了退出行业的平台数量相比2015年进一步增加,一年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达到1741家。相比前几年,2016年停业类型的平台数量占比远超跑路等问题平台的数量占比,这也表明行业向着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
互金合规要求高于合法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越来越明朗的形势下,平台迫切需要朝着合规化方向前进,那么,互联网金融合规路径是什么?
“首先,合规高于合法,合规的前提是合法;随着国家监管制度、监管细则的出台,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逐渐清晰,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只是在合法的基础上经营,应在该底线上更上一个高度,就是合规。”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认为,合规从表面上看会增加互联网金融企业成本,但实际上,合规会为企业带来品牌效益。
不过,互联网金融企业也表达了监管新政下的合规难点。搜易贷法务副总裁李宜坤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处于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的过程当中,需要企业法务及时地响应,不断作出调整,包括公司的注册协议、信息披露等;但目前,监管还不是很清晰,公司需要与监管部门超前对接,主动向监管部门汇报业务,反映业务当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需要时刻保持敏感。
“另外,我认为,目前的监管是一种运动式监管,缺乏长效机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国家对互联网的监管政策是促进发展、支持鼓励;e租宝事件发生后,互联网金融行业陷入负面舆论中,随后行业就迎来了专项整治,监管对互金态度变为高度警惕。”李宜坤说,“作为行业一份子,我认为互金行业应分为三种类型,以e租宝为例的诈骗者、没有运营能力的盲从者、合规稳健经营者,对于不同类型企业,监管机制还应再逐步完善”。
红岭创投副总裁张旭明认为,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很多企业已自成体系,形成内部经营理念;在监管出台后,深感监管的方式与企业现行的运行手段之间,存在滞后性,原本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去适应行业共同准则,其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都被监管“一刀切”处理。
对此,李爱君认为,法律制度与监管的滞后,是法律制度与监管内在逻辑与特性所决定的,符合其自身特性;另外,立法监管行为是以行业为标准,针对行业特征设定监管制度,是公平的,不能“因人而异”,如果企业感到制度不适合自身发展,可以考虑转型。
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加强监管
e租宝事件发生后,可谓一片“哀鸿遍野”。该案件也引发了业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
《报告》指出,《暂行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暂行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学院副院长戴蓬表示,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包含两个层面,第一,要持续性地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法律知识、产品、风险提示教育;第二,要建立消费者维权机制,如建立在线的平台纠纷解决机制。”李爱君表示。
网贷天眼副总裁潘瑾健也认为,就金融消费者保护而言,最重要的是进行投资人教育,行业从业人员应明确告知投资人,投资风险和收益是匹配的,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认知能力。
路漫律师品牌机构创始人董家友表示,对于投资人教育,不应只是《暂行办法》赋予互金企业的正面清单,政府对于金融消费者也有教育义务,通过各个层级来加强金融消费者的认知。
《报告》预测,在2017年,除了重点监管防控金融风险之外,监管制度体系也将趋于完善,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合格投资人制度等是亟待研究制定的重要制度。今后一个时期,相关的制度设计将进一步提上日程,监管制度将更趋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除了汲取本土经验外,还应借鉴国外经验,司法机关也应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加强对行业规则的引导。
另外,《报告》指出对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惩治力度的加大、行业自律协会的规范、金融技术的创新、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发展,都将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蜜度索骥:以跨模态检索技术助力“企宣”向上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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