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金融办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准入门槛、监管规定等作了相关规定。相较其他地方的相关规定,有松有紧。
其中,更让人关注的,是第九条相关规定,直接将P2P网络平台参与网络小贷的路给“封死”了。
该条规定称,“鉴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管理实施细则尚未完善,不允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起或参股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网络平台。”
不过,有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前述规定本身影响不大,因为黑龙江P2P平台本身不多。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3月,黑龙江P2P网贷运营平台数量为7家,3月份整体成交量小于1亿元。
首提“P2P不准参与”
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P2P网络借贷的限额,其中,个人和企业在同一平台借款上限分别为20万元和100万元,而在不同平台借款上限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0万元。
此后,很多P2P网贷平台开始转向网络小贷,为大额资金寻找出路。
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明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P2P平台拿网络小贷牌照,并不只是贷款余额限制的问题,还会考虑贷款资质的问题。网络小贷发起设立的平台可以不受《暂行办法》的约束,可以从事网络贷款的债权转让等业务,“P2P网贷纯粹做信息中介、信息撮合,效率是非常低下的。有了网络小贷,可以先形成互联网贷款,再进行匹配。这样效率会更高”。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底,已有8家网贷平台或关联公司获得网络小贷牌照,包括开鑫金服等。
2016年12月,上海市金融办出台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提高了准入门槛,并对借款限额做了和《暂行办法》一样的规定。
而此次,黑龙江则是直接“封死”P2P参与网络小贷的路。据了解,这在全国范围内尚为首次提出。同时,在其监管规定中明确,“不准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转让业务”。
这似乎也就杜绝了其他地方P2P平台来黑龙江设立网络小贷公司的可能性。
准入门槛有松有紧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3月27日,全国共批准了82家网络小贷牌照(含已获地方金融办批复未开业的公司),其中广东省最多,有29家。
这82家网络小贷公司中,51家有上市公司背景,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入股。其中,27家网络小贷公司是由上市公司直接出资设立,占获网络小贷牌照公司总数的33%;24家网络小贷公司是由上市公司间接入股设立,占获网络小贷牌照公司总数的29%。
同样,上述《通知》中,也对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了准入门槛的规定。
例如,《通知》要求公司主发起人或者至少一家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的企业出资人为国内或省内大型互联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中央直属企业或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有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撑的国内或省内大中型企业(集团)、境内外金融机构等。
注册资本方面,新设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不低于2亿元,存续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为不低于1亿元。这与2016年末上海出台的相关规定一致,但相比较早出台相关办法的重庆(要求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含)人民币以上),门槛有所下降。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规定,对在全国行业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境内主板上市公司、中央直属企业或省属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上述企业的控股企业发起设立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100%。
这较之前部分地区的规定有所放宽。此前上海的相关规定是“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而广州的相关规定则为“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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