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座谈再融资新政:募集资金使用检查将强化

文丨21世纪经济报道

4月1日讯,2月17日出台的再融资新政至今已近一个半月,但对行业内的影响尚未完全释放。

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机构人士处获悉,监管层曾于3月31日与部分再融资业务占比较多的大型保荐机构进行座谈。

据接近座谈会的有关机构人士透露,证监会近期已做出部署,要求派出机构将增加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未来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的检查力度,同时并对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作用进行了提示。

同时监管层建议目前排队时间长达2-3年,实际上已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以及发行方案、品种类型不符合新规的再审项目能够主动撤回,而部分项目可进行品种类型调整后再行申报。

另一方面,监管层还就再融资新政向与会机构进行了细化解读,例如针对新政要求两次再融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8个月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豁免条件。

上述机构人士称,监管层明确三种情况不受18个月限制,即前次存在重组配套融资,又进行非公开发行的;前次非公开发行后,后再试试重组配套融资的;以及前次发行H股的。

“其实这个豁免条件之前大家也认为应该如此,因为本来再融资新政就是更多针对纯定增的,而不是说重组配套融资。”上海一位投行人士称,“不过明确过后,这样操作确定性更大了。”

虽然间隔时间可豁免考虑H股部分,但在单次再融资股本比例20%上限的问题上,监管层则提出了总股本计算的要求。

“监管层要求,单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占总股本的20%天花板,计算总股本时要包括A股、B股和H股。”上述接近监管层的机构人士称。“但是这其实对上市公司是有益处的,这样可以增大增发股本的潜在空间。”

但上述上海投行人士称,“空间更大是好事,但目前做方案还是不要顶着天花板做,要尽量留出一些余地,因为监管层也会关注到融资规模和公司实际情况关联性的问题。”

除此之外,监管层还对一些更细的条款进行了补充解读。例如针对“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这条。

“金额较大,这里是指财务性投资超过或接近募集规模,这个也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称,“期限较长则是指1年以上或者滚动使用的,比如滚动持有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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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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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近期做出部署,要求派出机构将增加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未来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的检查力度,同时并对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作用进行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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