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细则下的网贷机构小而精之路

文|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

3月24日讯,3月22日,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整改要求》”),终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的“模糊性”条文做了明确的解释,既让“迷茫”的网贷机构尽早找到方向,也让广大投资人“擦亮”眼睛,让投资安全无忧。

《整改要求》主要分为八个部分,共148条,详细地结合《暂行办法》的具体条文对网贷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情形进行说明,下面笔者主要对备受业内人士关注的内容进行梳理分析。

一、 公司基本情况

《整改要求》明确规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要保持一致、在经营范围中要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此外,就是必须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 应尽义务

(1) 制定并严格执行对出借人、借款人资格、融资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

(2) 制定并严格执行防范欺诈规章制度。

(3) 对投资人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对其知悉情况留痕。

(4) 按监管部门要求报送信息。

(5) 进行客户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并保存客户及交易资料。

三、 自融、自担保

(1) 不得为自身融资。

(2) 关联方的融资要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3) 不得以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由平台自身使用。

(4) 不得通过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或挪用出借人资金。

(5) 不得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

(6) 不得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及通过关联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7) 不得设立债权回购条款等隐性担保行为。

四、 项目合规

(1) 禁止对于借款人借款期限拆分成多个短期(或多个短期配成长期),借款人借款期限和投资人投资期限不匹配、不对应。

(2) 不得通过股东、高管发放贷款。

(3) 不得发售打包散标或债权转让类产品进行期限拆分、错配。

(4) 明确投标截止日或募集期超过20天。

(5) 不得对接典当行、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6) 不得开展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业务、金融交易所业务。

(7) 不得将借款用于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房地产配资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融资。

(8) 不得进行校园网络借贷业务。

(9) 建立资金存管且自有资金和出借人、借款人资金独立。

五、 信息科技系统风险管理

(1) 平台需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

(2) 开展信息系统等级备案和等级测试。

六、 宣传

(1) 不得自行发售理财产品、或以“理财产品”名义宣传推介。

(2) 各方签订借贷合同而非理财协议。

(3) 不得对收益前景、用于和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收益率等金融产品进行对比,误导出借人。

尽管本《整改要求》仅适用于北京地区平台,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监管要求下的网贷机构的经营模式更加趋于“精细化”,小而精对平台未必是坏事。但愿平台挨得过监管整改的隆冬,尽快迎来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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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监管细则下的网贷机构小而精之路
尽管本《整改要求》仅适用于北京地区平台,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监管要求下的网贷机构的经营模式更加趋于“精细化”,小而精对平台未必是坏事。但愿平台挨得过监管整改的隆冬,尽快迎来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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