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知识产权报 李莉莎
3月9日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康公司)与君安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君安信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君安信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10万元。
2016年6月3日,泰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主营保险业务的公司,2016年3月初,泰康公司发现君安信公司在其经营的网贷平台网站上发布泰康公司企业名称及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相关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君安信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海淀法院于2016年9月1日、10月26日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君安信公司在没有征得泰康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安心贷网站中对泰康公司33家各地分支公司、分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突出使用泰康公司企业名称,使公众误认为君安信公司与泰康公司存在业务合作或特定联系,构成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点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让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原则上,企业名称仅能自己使用,在与他人存在合作等关系且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泰康公司主要经营保险业务,君安信公司主要经营网贷平台,对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借贷中介服务。双方没有合作等业务往来。
虽然泰康公司和君安信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但均属于金融相关领域,客户群体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君安信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使普通公众认为两个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或者存在合作关系,从而导致混淆。因此,法院认定君安信公司仿冒泰康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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