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金融科技需制定发展促进法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P2P跑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不少全国人大代表都在密切关注这一领域,希望国家在这方面有相应的规制和立法,来引导市场走向更加规范。

所谓金融科技(Fintech),核心是利用新兴的互联网信息科技改造和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根据应用领域,它可分为五大类:在支付清算领域,包括网络和移动支付、数字货币等;在融资领域,包括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等;在市场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等;在投资管理领域,包括电子交易、机器人投资顾问等;在保险领域,包括保险分解和联合保险等。

目前中国金融科技在业态、资本市场和人才等方面都有自己的优势。根据英国非盈利组织Innovate Finance发布的《2016年金融科技风险投资图景》报告显示,2016--年全球金融科技公司获得融资总额为174亿美元。其中,中国金融科技公司融资总额77亿美元,首次超越美国的62亿美元,成全球第一。

然而,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校长陈晶莹指出,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业务的风险属性,其开放性、互联互通性、科技含量更高的特征,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隐蔽,信息科技风险和操作风险问题更加突出,潜在的系统性、周期性风险更加复杂(见下图)。

事实上,2015年7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就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了基本规划。今年2月,银监会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陈晶莹代表看来,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上还可以借鉴英国的“沙盒监管”和美国刚刚出台的有关金融科技的白皮书,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市场情况,来制定金融科技促进法。

陈晶莹表示,“沙盒监管”不仅考虑到怎样抑制和防范金融风险,更多的是在满足两个前提情况下来进行监管。第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二是促进金融科技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能够降低创新成本。在中国当前缺乏监管当中的这方面人才,因为“沙盒监管”需要监管部门跟创新者之间的互动,要及时地引导他们并且进行跟踪和监测。

2017年1月,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有关金融科技创新的原则和政策框架的白皮书,其指导思想是不能够以抑制金融科技创新,来释缓金融科技创新的风险。相反更多的是要让监管的模式来迎合金融创新发展的需求,从而适时地调整监管的模式和理念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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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两会代表:金融科技需制定发展促进法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校长陈晶莹表示: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上可以借鉴英国的“沙盒监管”,来制定金融科技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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