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证券报 黄蕾 陈俊岭
12月30日讯,近年来,在保险业内外部环境不断优化向好的形势下,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路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收购或入股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在投资保险业的新热潮中,社会资本在投资主体身份、资金来源、资本结构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现象与新问题,急需新的制度予以规范。
为有效地把控股东尤其是重要股东这一“入口”,保监会修订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核心内容包括: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设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不能“控”保险;同时强化股权结构监管,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以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
据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透露,《办法》并不是限制社会资本投资保险公司,是不给“只想浑水摸鱼的人”可乘之机,而让那些了解保险行业经营特点、真心想做保险的投资人进入保险业。
首设准入负面清单
最近一段时间,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多个场合旗帜鲜明地表态称:“要让那些真正想做保险的人来做保险,绝不能让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提款机’,特别是要在产融结合中筑牢风险隔离墙。”
为此,《办法》建立了三项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导向,严格投资人的准入条件,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
那么,究竟哪些投资人、哪些资金会被拦在门外?首先,以下四类投资人,不能“投”保险。一是,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二是,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是,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行为的;四是,曾经投资保险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漏报重要资料信息的,或者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重大责任的,或者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或者拒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
同样,也有四类投资人,不能“控”保险。一是,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二是,在公开市场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的;三是,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是,曾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的。
此外,还有四类资金,不能“投”保险。一是,与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二是,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有关的资金;三是,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有关资金;四是,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等具体条件来看,目前在近百家申请新设或参股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中,可能就有一定比例的特定行业背景的公司不符合要求。
单一股东持股上限降至1/3
在明确了哪些投资人、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或“控”保险之后,市场关心的是,究竟什么样的投资人可以进来,什么样的钱可以进来,什么样的方式可以进来。
从《办法》来看,根据分类管理的监管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并明确了投资比例限制:一是控制类股东,持股比例20%至1/3之间;二是战略类股东,持股比例10%至20%之间;三是财务类股东,持股比例10%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从上述划分来看,此次《办法》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缘何将比例上限设定在1/3,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解释称,这是经过广泛征求业内意见并反复论证得出的结果,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则不利于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那么,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下调,是否会追溯至现有保险公司股权架构?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不会对已经成立的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进行追溯,但是会对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
“进一步提高股东准入门槛的原则是,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确保‘保险姓保’。”据上述知情人士分析,这次主要严格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的资质条件,如要求战略类股东核心主业突出、投资行为稳健、连续三年盈利等;控制类股东除需满足战略类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外,还要符合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及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加强了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穿透式监管,在注重股东资本实力、持续出资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以确保其具备符合保险行业特点的理性投资心态和稳健经营理念。
投资家数设“红线”
此外,社会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和所能投资保险公司的家数,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此次股权监管的关键点之一。《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首先是关于持股比例(关联持股合并计算):除规定单一股东不超过1/3之外,单一有限合伙企业不能超过5%、合计不能超过15%,而自然人、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则不能超过10%。不过,针对保险公司因为专业化或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以及经保监会批准对保险公司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等特殊情形,《办法》作了除外规定,其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其次是关于投资家数:同一投资人成为(经营同类业务)控制类股东的只许1家,成为战略类股东的不得超过2家,成为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办法》同样对前述两种特殊情形做了除外规定,但同时明确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专业保险公司,其控制权5年内不得转让。
除在事前抬高准入门槛外,对于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投资人后的股东行为,《办法》也予以明确规范。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不同类别股东,设置了1至3年的股权禁售期。具体为:控制类、战略类及财务类股东,分别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2年、1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在业内资深人士看来,一定时间禁售期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范投机性股东。目前,保险牌照相对仍属稀缺资源,一些社会资本抱着“炒牌照”心态发起组建保险公司,待开业后再溢价出手,这一急功近利的投资理念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
《办法》同时强化了对相关风险隐患的审查措施和问责力度。通过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建立了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采用公众监督、股东承诺、章程特殊条款、严格问责等措施,有效防范治理风险。
《办法》的重新修订,无疑为那些盲目投资保险业的资方敲响了警钟。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将坚持从公众公司标准和风险监管的视角出发,继续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监会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研提意见,并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加快推进《办法》的后续立法程序。
- 蜜度索骥:以跨模态检索技术助力“企宣”向上生长
- 万事达卡推出反欺诈AI模型 金融科技拥抱生成式AI
- OpenAI创始人的世界币悬了?高调收集虹膜数据引来欧洲监管调查
- 华为孟晚舟最新演讲:长风万里鹏正举,勇立潮头智为先
- 华为全球智慧金融峰会2023在上海开幕 携手共建数智金融未来
- 移动支付发展超预期:2022年交易额1.3万亿美元 注册账户16亿
- 定位“敏捷的财务收支管理平台”,合思品牌升级发布会上释放了哪些信号?
- 分贝通商旅+费控+支付一体化战略发布,一个平台管理企业所有费用支出
- IMF经济学家:加密资产背后的技术可以改善支付,增进公益
- 2022年加密货币“杀猪盘”涉案金额超20亿美元 英国银行业祭出限额措施
-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远离各类不良校园贷】风险提示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