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交所12月8日试运行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出台(附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于11月2日晚间明确提出央行筹建票据交易平台(简称“票交所”),并拟于2016年12月8日组织交易系统试运行,从事票据承兑、贴现、交易、质押、保证业务的金融机构分批加入票交所系统。就在票交所准备正式挂牌时,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指出,票交所有四大职能,1)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2)票据登记托管;3)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4)票据信息服务。

办法还规定,票据市场的参与者仅限于三类:金融机构法人,包括银行金融机构总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和非银金融机构;非法人类机构,金融机构等管理的各类投资产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参与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确定参与者。办法明确规定,一个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托管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金融机构在办理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业务时需要按照票交所规定的时间点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根据此前央行下发的《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另外,办法对其施行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票据业务均以本办法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7月31日)按照银办发224号文执行。(央行224号文推动电票交易主体地位票交所11月上线)

以下为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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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票交所12月8日试运行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出台(附全文)
票交所有四大职能,1)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2)票据登记托管;3)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4)票据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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