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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时间规定
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原有网贷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但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二、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采取之前上海的做法即金融机构备案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的前置条件,可谓隐形牌照管理。
三、关于资金存管
金融机构备案也是P2P办理资金存管的前置条件,并需向金融监管部门反馈结果。对于绝大多数P2P平台而言可谓关山重重,压力山大。
四、关于审查方式
采取多方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核实后的备案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五、关于变更和注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重大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变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工商登记注册合适并进行公示。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六、关于各地不同情况处理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实施细则。
作者简介:陈云峰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法律委员会主任,擅长互联网金融法律业务。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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