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日前发布公告称,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内法人支付机构以及广东省外法人支付机构拟在广东省内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涉及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应在拟开展支付业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级分公司,并在正式开展支付业务前向广东人行备案。
对于那些没有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而开展相关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广东人行表示1年内将不再受理其所有备案、申请,同时书面告知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抄送人民银行总行。另外分公司展业备案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1项内容。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关于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广州银办发[2016] 3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广州地区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支付机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备案要求
支付机构应在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所载业务类型、业务覆盖范围内,依法从事支付业务。其中,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内法人支付机构拟在广东省外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涉及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支付业务,以及广东省外法人支付机构拟在广东省内从事上述支付业务,应在拟开展支付业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级分公司,并在正式开展支付业务前向我行备案。
(一)分公司设立
支付机构在拟开展相关支付业务地区设立分公司,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2.配置符合经营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3.设立完备的内部组织架构,包括市场拓展、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等部门或专职岗位;
4.配备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市场拓展、风险内控等部门负责人,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至少有一人为专职,且不得在支付机构法人或其他分公司兼职;
5.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制度。
(二)分公司展业备案
广东省内法人支付机构在广东省外设立分公司从事相关支付业务的,由法人支付机构向我行提出展业备案;广东省外法人支付机构在广东省内设立分公司从事相关支付业务的,由支付机构广东省内所设分公司向我行提出展业备案。展业备案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2.法人支付机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架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内控制度等;
3.《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法人支付机构已开展支付业务情况,包括:广东省外各地设立分公司情况、相应的支付业务类型及规模、最近一年的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和接受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等;
5.支付机构技术情况,包括:业务系统数据中心及灾备中心地址和产权归属单位、业务系统开发单位、至少2位技术管理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分公司信息科技重大事项报告相关制度、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相关制度;
6.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分公司固定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相关证明文件;
8.分公司内部组织架构、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9.分公司拟开展支付业务的类型、模式、覆盖地市范围,相关业务制度、服务协议(样本)、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和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客户备付金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管理情况,拟合作的外包服务机构名单及合作内容筹。
10.《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复印件;
11.备案材料真实性声明。
(三)分公司展业备案证明
我行对支付机构分公司展业备案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可从事相关支付业务的,我行向法人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出具备案证明,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时通过我行互联网门户网站公示备案信息。
(四)分公司展业备案报告
广东省内法人支付机构应在我行出具备案证明后,由其分公司向拟展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广东省外法人支付机构应在我行出具备案证明后,由其分公司参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银发[2016]66号印发)要求向分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报送新增机构相关信息,分公司支付业务涉及广州市以外地市的,还应向拟展业所在地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支付机构应在完成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关备案(报告)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书面报告。
二、支付机构分公司支付业务监督管理要求
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展分公司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应于2016年11月4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我行提交展业备案资料,其主要负责人应接受我行约谈,我行将就相关事实书面告知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自2016年11月4日起,支付机构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我行备案而开展相关支付业务的,我行将视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并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其限期终止相关支付业务并给予行政处罚,1年内不再受理其所有备案、申请,同时书面告知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抄送人民银行总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卡清算组织不得为未备案的支付机构提供支付业务资金交易通道。
支付机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要求,合规从事支付业务,及时报送变更事项,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保障金融消费合法权益。我行依法对支付机构分公司支付业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并纳入对其法人机构年度分类评级、《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等评估审查。
请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并加强对本辖区内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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