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资管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大体接近上年GDP总量,尽管资管行业发展迅猛,一定程度缓解了融资难问题,同时满足了大众不同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但李超也强调,与成熟市场相比,中国资管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11月17日讯,今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财经》年会“2017:预测与战略”上表示,“截止2016年6月底,各大类资管产品规模为:银行理财26.3万亿,信托计划15.3万亿,公募基金8.4万亿,基金专户16.5万亿,券商资管计划14.8万亿,私募基金5.6万亿,保险资管2万亿,剔除部分资管产品互相借用通道、产品嵌套、交叉持有等重复计算因素,我国资管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大体接近上年GDP总量。”
2016年全球进入政治经济多重风险叠加爆发期,英国脱欧、美国大选、恐怖袭击、南海对峙、汇率动荡、复苏乏力,各种结构风险凸显,政经决策面临考验。随着新兴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分化显现,全球经济增长动力看似匮乏,新平庸和新困惑成为全球性的发展问题,然新平衡正成为新需要。
中国经济在加速探底后初显回升迹象,供给侧改革进入深水区,结构性矛盾和改革压力凸显。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地,均关系中国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去产能”的实际效果。中国继续推进“一带一路”战略落实,试图通过倡导包容发展理念,优化“全球化”观念,为经济全球化新时代提供新范式。“
尽管资管行业发展迅猛,一定程度缓解了融资难问题,同时满足了大众不同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但李超也强调,与成熟市场相比,中国资管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行业基础文化有待形成;中国资管机构核心竞争力、诚信守规意识与风险控制能力亟待提升;法律及监管框架、监管能力有待完善和提高。
李超总结,近年来资管领域暴露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使用混乱、监管标准不统一、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存在隐形刚性兑付”等问题,从而导致出现“不利于投资者保护、市场分割、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易引发监管套利增大系统性风险隐患、脱实向虚加大实体成本”等风险隐患。
尽管现阶段资管行业存在各种问题,但李超认为,经济发展需要、社会财富积累、居民投资理财需求持续提升使得资管行业有强烈的现实发展需求和巨大的发展空间,未来需要进一步夯实基础,化解和消除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和障碍,实现资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以下为李超发言实录:
李超: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来参加这次《财经》年会,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的一年;也是全球经济增长普遍乏力,各种风险爆发甚至叠加的一年。财经年会汇聚国内外专家,回顾过去,展望即将到来的2017年,聚焦热点问题,着眼战略谋划,广角度、多维度的探讨全球政治、经济、金融、科技等的发展趋势,为政商学界充分进行沟通交流提供了很好的互动平台。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逐步积累,投融资需求日益旺盛。近年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迅速,各类资管产品日益丰富,参与主体和投资者众多,管理规模大幅增长,资管行业对中国的经济、金融、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行业发展及其监管均面临着新的课题和挑战。
我国资管行业起步较晚,目前对资管业务尚无明确、清晰的界定,对其内涵和外延也有不同的解读和认知。从实践看,资管业务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资产进行投资,客户获得投资收益并承担相投资风险的各类金融业务。除了大家熟知的信托计划、公募基金之外,还有银行理财、券商资管计划、基金专户、保险资管计划等。近期市场上广为关注的万能险除具有传统保障功能之外,也具有较强的资产管理属性。
据统计,截止2016年6月底,各大类资管产品的规模为:银行理财26.3万亿元,信托计划15.3万亿元,公募基金8.4万亿元,基金专户16.5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4.8万亿元,私募基金5.6万亿元,保险资管2万亿元,简单相加后的规模总计88万亿元。
资产管理行业的迅猛发展,汇集了大量的社会资本,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创新创业的发展,一定程度缓解了融资难问题;同时以其独特的产品灵活性,满足了大众不同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丰富了金融工具和金融体系,总体风险可控。
在看到我国资管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成熟市场相比,中国的资管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行业基础文化有待形成;与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相比,中国的资产管理机构仍存在不小的差距,核心竞争力、诚信守规意识与风险控制能力亟待提升;法律及监管框架、监管能力有待完善和提高。从近年来资管领域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分析,下述问题仍需要给予重视:
第一,法律使用混乱。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各类“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资管产品不论使用何种名称,均应适用同种法律关系。但目前各大类资管产品的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并不相同,有的依据国家法律,如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应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有的依据资管机构所在行业监管部门规章,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还有的产品仅仅依据当事约定,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均不清晰。
第二,监管标准不统一。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历史形成原因,各大类资管产品,在产品准入、投资范围、募集推介、信息披露、资金资产托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监管标准并不一致,有的还存在比较大差异。例如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版本,对预期收益率有的允许宣传,有的则严格禁止,对资金的托管,有的要求独立第三方托管,有的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等等。
第三,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各类结构化资管产品日益复杂,资金来源、交易结构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业,投向上层层嵌套,对其信息报送要求在各监管部门之间不尽相同。产品难以看穿,对行业整体风险的监测统计和预测研判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撑,难以适应当前资管产品跨市场、跨行业、跨机构的特点。
第四,存在隐形刚性兑付。部分资管机构从维护自身声誉出发采取了固定回报、隐性担保等经营策略,虽保障了当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但偏离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恶化了行业运行环境,积聚了行业风险。
上述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一是不利于投资者保护。资管领域法律适用体现的主要是管理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义务配置自然不同,法律关系不清,风险收益归属自然不明。不同的法律适用对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不同,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和程度有较大差异。在当前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同,投资者居于市场相对弱势地位的状况下,不利于公平保护投资者。
二是导致市场分割。同类产品按照不同的监管要求运行,造成资产管理市场分割严重。受制于基础资产市场的割裂和分业经营的限制,部分产品通过交叉投资、借用通道间接投资,一方面导致了产品结构复杂、透明度低;另一方面,资管产品通过层层包装,不易识别和判断风险,也容易交叉传染风险。
三是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刚性兑付”的预期,使得投资者只关注当期收益,忽视风险的存在,不利于形成“买者自负”的理性投资文化。市场对于高收益的盲目追求,反向激励金融机构将投资集中在高风险行业,不利于落实“卖者有责”。同时,“刚性兑付”也推高了无风险利率,扭曲了风险资产的定价水平,扰乱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四是易引发监管套利,增大系统性风险隐患。部分机构通过产品结构调整、业务转移等途径,在不同属性的业务之间腾挪资产,将业务从监管较严的市场转向监管相对宽松的市场,变相规避监管规定。有的产品“明股实债”,以“资管”之名行“借贷”之实、叠加杠杆,风险在不同产品、不同机构、不同市场间传导,削弱了宏观调控、审慎监管的有效性,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五是脱实向虚,加大了实体成本。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根基,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资金并未进入实体经济,而是以不同方式、借助不同渠道热衷于以钱炒钱,不仅没有真正创造社会价值,反而延长了投融资服务链条,抬高了融资成本。
各位来宾,虽然现阶段资管行业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居民投资理财需求的持续提升,使得行业依然有着强烈的现实需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努力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都将为资管行业带来巨大发展空间。
正视问题,砥砺前行,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进一步夯实基础,化解和消除资产管理发展中的问题和障碍,我国资产管理行业一定能够得到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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