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进一步规范私募服务业务 拟引入退出机制

文|上海证券报 李丹丹

导语: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框架正日臻完善。

11月16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全面梳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提出各类业务的职责边界和自律管理要求,重点规范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三项服务业务。

值得指出的是,《管理办法》引入了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引导各业务相关方在服务业务中各尽其责,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促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私募快速发展催生服务办法完善

此前,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协会于2014年底发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外包指引》)。《外包指引》明确了基金服务业务范围,对基金业务服务活动主要采取备案管理。

截至目前,协会已先后公布三批共44家服务机构备案名单。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促进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市场化、规范化、多样化竞争格局的初步形成。

但是,随着私募基金行业日益发展壮大,机构和产品数量爆发式增长,产品设计灵活复杂,需求千差万别,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服务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从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和调研的情况看,这一行业存在服务类别履行职责不明确、服务边界界定不清、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出台一部更为明晰、完善、契合新趋势的办法显得尤为重要。记者获悉,2015年10月以来,协会组织召开了服务机构座谈会,向部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等服务机构征求意见、组织调研,在深入总结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多次讨论,并征求证监会意见后,形成《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合并了《外包指引》的主要条款,包括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基金管理人在业务外包中的法定职责、募集结算资金的安全保障机制等,同时新增了各类服务业务的定义、业务边界、权责划分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受保障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厘清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法律关系,区别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而私募基金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据悉,协会正在拟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将对上述业务进行详细规范。

《管理办法》同时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设单章重点规范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信息技术系统三项业务,上述业务记载了投资者信息、产品运作数据和各类基金业务运营流程,是私募基金行业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基础。

据介绍,协会将通过搭建私募基金行业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备份、登记平台,有效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提高整体运行安全和效率,便于及时对服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掌握基金外包业务风险点,提高事中、事后行为管理能力。

对于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安全制度设计,规定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明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这里的监督机构是指在协会完成份额登记业务备案的服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当做好内部风险防范。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引入了退出机制,加强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管理办法》明确,私募管理人应当委托在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同时设单章明确了服务机构的业务信息报送、变更登记义务以及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的相关职责,规范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过程中违反《管理办法》的相应自律处罚措施,针对严重违规等情况,引入了退出机制。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时,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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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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