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吐血提醒:网络金融服务,还有一种刑法风险


上周在某检察院与平时的对手们一起,聆听了蚂蚁金服法务大咖陈晨的讲座。感慨于阿里集团的PPT制作水平,果然高人一等。最让我们法律人集体深思的是蚂蚁金服作为一线互金企业还是在为互联网金融正名,点赞

陈主任的讲座,将蚂蚁为社会做的贡献+自家产品+案例,串联在一起。除却我们之前讨论过的,骗取小贷公司的贷款是否涉嫌骗贷罪;刷单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空单骗取口碑返现是否构成诈骗,她还提到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

就是这个罪名,引起了飒姐的好奇。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晦涩,换句话说,侵入国防、政府等的计算机系统属于犯罪;侵入商家和老百姓的计算机系统也是犯罪。后者,很多企业并不知晓,也不重视。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是否安排SPV公司到对手的系统爬取数据;是否揣着明白装糊涂地监控上下游企业的计算机系统;是否直接抽取了关联公司的计算机数据,尤其是金融数据,如果有,可能面临的是刑事风险。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请注意,网络金融服务被司法解释直接提取出来,支付结算的身份认证信息,是每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都会面临的信息,如何对待这些信息,可否将这些信息直接供给自家的征信公司?!显然不能。

当然,除了对企业的犯罪之外,对于普通老百姓,如果贩卖其个人信息,也有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信息的刑事打击一直没有中断过,也将更加严厉。

网贷新规出台后,用户实名制已经成为基本要求,这时候公司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大大咧咧不在乎数据使用问题,不要不经意间与第三方支付公司、银行电子银行部出现“乌龙指”,那就麻烦了,上升到刑法处理。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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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专栏】吐血提醒:网络金融服务,还有一种刑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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