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小
从2013年驶入发展快车道以来,P2P行业受到的关注一年更胜一年。尤其是伴随着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因监管缺失引发的风险事件层出不穷,一边是充满想象的巨大蓝海,一边是险象环生的悬崖绝壁,如何在不杀死金融创新的前提下拯救P2P行业于水火之中,成了摆在监管面前的最大难题。
历时一年多,P2P行业终于迎来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发布。以往关于监管的种种猜测都不再作数,因难料政策而惴惴不安的日子也将成为历史,且不论云开之后是否能见月明,必须承认的是P2P行业已经迈入了新的时代。
1、P2P平台必须坚持信息中介的定位
早在去年年末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就重申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事实上,信息中介的明确并非会害P2P平台丢失饭碗,反而是监管层对P2P行业的保护。一方面,早期有非常多的平台钻监管之空,假借P2P之名变相吸纳资金,伤害了大批投资人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行业风评每况愈下。另一方面,P2P信息中介身份长期处于模糊地带,导致越来越多的平台越俎代庖地从事资金存贷业务,因此不得不承担兜底等传统金融业的责任,这个“瓷器活”对于没有“金刚钻”的P2P平台而言实在是一个重担,回望行业发展历程,光是因“兜底”而死的P2P平台就不计其数。基于上述局面,《办法》正式从法律边界上对P2P平台的信息中介身份进行了明确,此举既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首先,平台得以逐渐摆脱兜底,这是减负,也是自己给自己争取到的长久生存的机会。其次,有利于改善P2P投资环境,为平台的经营创造健康市场氛围。最后,对于投资人而言,健康的投资环境有益于加速其成长,并促进投资思维的理性化及成熟化。
2、小额才是互联网金融的终极方向
《办法》中首次划定了P2P借款人的借款限额:同一网贷平台上,同一自然人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看似严苛的新规背后,却指明了P2P行业的终极方向——业务小额化。虽然小微金融不足以代表普惠金融,但传统金融的大额、高门槛注定了其只能辐射部分人群,从这一层面来说,金融要想实现普惠,势必是要走小额道路。由于长期受困于激烈的竞争环境和有限的用户群体,部分平台为求突围剑走偏锋地做起了大单业务,房产、企业、政府等大额标的一度成为P2P的常态业务,千万上亿的项目一旦违约,伤的是投资人,惊的是监管层,垮掉的则是平台。一方面,大额借贷项目多涉及房地产等限制项目,同时还可能暗藏资金池、企业自融等违规操作,因此大单业务往往具有较多风险点较多,不利于投资人的投资安全;另一方面,违背了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体系的补充这一初衷,P2P平台过度开发大额用户,从而忽略了长尾用户的小微金融需求,无疑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为此,监管层明令限制P2P平台的大单业务,将其扭转回小额业务上来。新规实行,以往涉及房产、赎楼、票据、企业、政信的平台面临重大业务转型,而个人信用贷、车贷、消费金融等业务似乎迎来了政策春天,从项目的平均借款额度上看,个人借贷规模最小,参考信用贷起家的拍拍贷,其项目大多在1000元-3万之间;而车贷业务平均借款最低的不到6万,最高不超过10万;而消费金融则更能体现小额特征了,以美利金融、趣分期等平台为例,最受欢迎的3C产品消费分期业务平均借款额度仅为3000元。
笔者在一份针对《办法》的解读上看到,目前已有多位从业人士肯定了“P2P的小额化方向”,果树财富CEO吴复申透露目前车贷平台单个项目平均放款额8万,95%以上的项目额度在20万以下,与监管思路不谋而合;拍拍贷总裁胡宏辉称网络借贷要做小额分散、做普惠金融、为消费服务;投哪网CEO吴显勇也认为P2P平台仍要以小额、分散零售资产为主业。综上看来,P2P借贷业务将进入限额时代,业务规模进行缩减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而缩小规模对于平台而言也不尽是坏事。P2P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分支,向来是被定位成传统金融的补充,把盘子做得小一点,不跟传统金融机构抢蛋糕,朝着真正意义的“小而美”发力,不也能够体现金融创新的价值吗?
3、银行存管成硬性门槛
不管是最早的《指导意见》,还是后来的《征求意见稿》,乃至今天的《办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平台应对客户资金和自身资金进行分账管理,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而这条万年不变的“铁律”也反映了监管层对P2P行业资金存管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折射了行业的骇人乱象:由于资金监管不到位,擅自挪用投资人资金、私自设立资金池、自融自用的P2P平台比比皆是,严重阻碍了行业的有序发展。银行作为传统金融大哥,其信用由国家背书,权威性不言而喻,因此P2P资金接入银行存管,在监管层看来是上了保险,于平台而言是超强背书,在投资人看来则就是“安全”二字的化身,如此便不难理解P2P平台对银行存管的渴望了。然而血统纯正的银行并不拿P2P这个野孩子当回事,从注册背景到资金实力,从股东到风投,从规模到业务体量,传言中的银行存管门槛变来变去,唯一不变的是“高度”,这种严苛的准入条件几乎将80%的平台拒之门外。数据显示,目前约有100家平台成功签订了银行存管协议,其中与农行、工行、交行建行、招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合作的不到10家,与平安、民生、中信、兴业等知名股份制银行签约的不足30家,其余多数平台都是与城商行达成了存管合作。银行之所以对P2P业务缺乏热情,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P2P行业风险大,合作成本太高,依照目前的市场思维来看,一旦发生风险,银行不可能独善其身。出于这层考虑,《办法》规定“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似乎有意为银行扫除心理担忧,银行的积极性或能够真正地被调动起来,今后P2P行业的银行存管之路不说全无障碍,但至少能够走得快一点了。
4、信息披露将有法可依
长期以来由于行业内部对信披体系缺乏必要认识,再加之监管乏力,P2P行业的信披体系普遍松散无章,因此行业并不能够从根源上对风险进行防范。如今《办法》正式明确了信披意义,对于整个行业的透明发展而言仍然具有一定的推进意义。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信息披露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来阐述了监管对P2P平台信披的基本要求,而信披标准的制度化,一方面能够有效压缩平台的造假空间,那些习惯在项目上做手脚的自融、假标平台会被监管率先踢出局。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改善投资人与平台的关系。长期以来,P2P行业的投资人与平台总是处在关系失衡的两个对立面上,由于投资环境的畸形,平台往往需要单方面承担所有风险,如有意外,投资人便将责任归咎于平台。在P2P行业实现充分信披后,投资人与平台能够发展为“利益共同体”,平台为投资人提供项目并进行充分信披,投资人依据自身情况对项目进行最后筛选并决定是否投资,双方责任有了相对明确的划分,二者关系也会趋于良性。
整体来看,正式公布的《办法》似乎缺乏新意,内容也多是保留了此前披露过的监管意见,包括信息中介、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借款限额等要点基本已经是P2P行业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笔者认为,《办法》出台的意义在于为上述所有监管要求提供了相对权威、合理的制度依据,一旦法律有了清晰的边界,P2P平台便难以怀抱侥幸心理去试探监管底线,从这一层面来说,《办法》更像是一剂助力P2P行业洗牌及重建的加速剂。同时,银监会也表示会在《办法》出台之后就资金存管、信披指引等方面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充分保障《办法》的落地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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