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付机构不得为P2P类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12月28日,央行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其中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央行支付司司长谢众对此表示,意思就是“不得为P2P这类机构开设支付账户”.

央行在答记者问中解释,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内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另一方面,央行表示,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的大力发展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但同时其也面临一些问题和风险,比如:

1、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

2、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

3、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

4、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此外,央行的一份内部报告显示,近年来,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客户资金风险案件频发,暴露出部分支付机构一味追求支付便捷而忽视支付安全、支付系统存在严重漏洞、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

上述报告还列举了一些案例,如支付机构违规提供接口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对商户资质审核不严,导致接入欺诈类交易平台商户;擅自开放代扣接口给外部平台,导致客户银行账户资金无端被扣划;互联网金融平台借助第三方支付非法吸存;借记卡通过第三方支付途径被盗刷、乌云平台曝支付机构系统漏洞等,上述案例均反映了支付机构对商户资质审核不严、监控不力,导致欺诈、客户银行账户资金无端被扣划等现象,甚至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借助第三方支付非法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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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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