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下)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民事法律风险分析

1.互联网金融平台或项目发起人倒闭、跑路或挪用资金而引发的民事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的跑路似乎始终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管理办法迟迟未出台,虽然有关机构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通知、办法等,但始终未能很好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有效规制和监督,P2P网贷平台跑路风一直未有停歇,众筹中项目发起人的倒闭、跑路或挪用资金的情况同样大量存在,这些平台或项目发起人挪用资金甚至的跑路、倒闭的行为一旦使得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受损,就很容易形成集体民事诉讼,这样的民事诉讼预计随着监管以及行业洗牌力度的加大,2015年肯定会愈演愈烈。

2.互联网金融门户出售理财产品隐瞒产品风险而引发的民事法律风险

网上风险性理财产品的销售页面甚至销售合同中充斥着保本收益等字眼,这基于合同实现目的来看,投资人的相关权益保障在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理财产品销售平台显然构成违约,同样会存在发生大规模的民事诉讼的风险。

3.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等违约行为而引发的民事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以债权形式进行的融资,出借人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在于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而伴随左右的可能还有借款人相关信用信息的缺失或者造假,更是增加了让出借人的民事诉讼难度。

4.投资者或借款人隐私泄露引发的民事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为了确保各方主体的真实性,一般都需要录入存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收入证明等,相关个人资料的泄露在网络技术门槛不高,监管不严的当下也是屡屡发生。而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或者地域等限制,相关主体无法现场进行交易,那就完全存在交易信息被篡改的风险,由此也极易带来民事诉讼。

5.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由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完全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一旦刑事予以追究,民事上要实际追回经济损失的难度非常大,犯罪行为人不是将财产隐匿就是早已挥霍一空,因此互联网金融中的参与者对于相关产品及平台都要做好充分调查与分析,以免权益遭受侵害时即便追究相关人员或平台的刑事责任,也无法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

6.高利贷的法律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刑法》上并无关于高利贷的罪名,但高利贷的行为往往会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结合发生构成犯罪,在民事法律风险的角度,超过限度的利息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投资者切忌被高收益迷惑。

7.电子合同、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均列明了电子数据证据为证据种类之一。《合同法》也确立了电子合同这一类型。《电子签名法》更是对可靠的电子签名做出了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而要满足上述条件,具体的方式可根据国标GB/T25064《电子签名格式规范》的规定,采用ES-T以上的电子签名格式进行签名,ES-T以上的电子签名格式由第三方可信时间戳保障签署的时间和内容在签署后的完整性,并采用第三方数字证书进行签署者身份的认证,结合电子合同、证据用PDF文档来生成,就能实现法律法规定的电子合同、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而目前大多数的电子签名均是BES格式,满足不了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因此在相关民事诉讼中给当事人带来败诉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行政法律风险分析

1.非法经营引发的行政法律风险

国家目前对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定位尚不清晰,虽然目前P2P网络借贷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但是这些平台仍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但互联网金融平台往往以各种变相方式积极参与借贷等金融活动,从而极有可能成为非法金融机构。

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经营”非法金融业务“,将会面临被罚款、被责令改正甚至被取缔的行政法律风险。

2.非法集资引发的行政法律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发行有价证劵、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债券凭证等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这些行为在刑法上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当这种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由相关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3.虚假广告引发的行政法律风险

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应知或明知存在虚假广告而仍然予以发布,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虚假广告行政违法,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相关主体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其并处罚款等,我国广告监督管理机构为各级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

(四)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

1.商标及域名法律风险

也就在近期,颇受瞩目的中国第一家互联网金融P2P平台--拍拍贷企业标识”拍拍贷“被他人抢注并被起诉案件最终判决,至此国内首起判决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尘埃落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拍拍贷在先使用权利,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虽然案件最终判决对拍拍贷有利,但由此案也反映出目前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发展之时即便是行业领先企业也未能及时对自身商标予以足够重视,行业内其他企业更是如此,这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敲响了警钟,在创新产品及模式的同时,无论是对平台商标还是对金融产品商标问题都必须予以重视。域名问题与商标问题颇为类似,域名被抢注的可能性也很高,所以在布局互联网金融平台之初就要将商标与域名问题摆在战略层面考虑,以免影响后期发展。

2.着作权法律风险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网站整体页面或者金融产品网页的相似度颇高,无论在排版、栏目设计还是色彩搭配上都存在大量抄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着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着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网页将该页面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并以数字化形式发表并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可为社会公众借助联网主机所接触,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此不属于简单的对事实的排列,而是作者独特构思的体现和智慧的结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因此属于我国《着作权法》保护范围。

3.专利法律风险

与美国相比,我国在对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授予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问题往往会转化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申请指南》中指出利用计算机程序对外部技术数据进行技术处理、交换均属于可以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方案。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方法大多是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而操作和实现的,因而这样的创新成果可以获得我国专利权的保护。据悉,阿里巴巴、腾讯等企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创新的同时,还针对在线支付、在线交易、基金、证券等领域的多项技术提交了专利申请。

互联网金融相关主体一方面应该重视自身产品的专利申请及保护,另一方面在设计新产品新模式的同时也应该注意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4.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互联网金融模式及产品商业秘密在很多环节上都容易被侵犯,如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于技术团队的把控上就存在诸多问题,甚至有些平台的技术团队都是兼职人员,这些人员又同时在为其他平台开发产品,这样的商业秘密保护状态着实堪忧,所带来的损失可能就是不可挽回的,而相关模式及产品的同质化发展也进一步阻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

本文重点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的各类法律风险,但并不代表笔者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持悲观态度,相反笔者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充满信心,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定位也会逐渐清晰,对于文中分析的各类法律风险的管理也能更为到位,相信互联网金融将会成为推动中国新一轮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作者 张浩律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秘书长、金融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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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8
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下)
P2P网贷平台跑路风一直未有停歇,众筹中项目发起人的倒闭、跑路或挪用资金的情况同样大量存在,这些平台或项目发起人挪用资金甚至的跑路、倒闭的行为一旦使得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受损,就很容易形成集体民事诉讼,这样的民事诉讼预计随着监管以及行业洗牌力度的加大,2015年肯定会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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