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黄金业务征求意见 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账户服务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 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5月9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指出,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且互联网黄金业务要符合外汇管理、支付清算结算、黄金进出口、反洗钱等法律法规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经营黄金业务的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产品开发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已备案的互联网黄金业务发生代理的互联网机构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

本办法所指的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买卖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和衍生品。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

附: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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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互联网黄金业务征求意见 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账户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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