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网贷备案办法正在审批中 或将很快颁布

网贷之家讯 眼下,备案成为P2P网贷平台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各地的整改验收情况也备受关注。

1月4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召开了P2P网贷合规整改研讨会,华商律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事务所的代表分别对57号文(即《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了解读,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以及深圳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的领导分别作了讲话。

深圳召开P2P网贷合规整改研讨会

据了解,此次研讨会是为了了解网贷平台的合规进程,把碰到的问题反馈给监管机构,给予评估、反馈,让合规的平台更好更顺利地进行备案。与会的各家平台向深圳市金融办汇报整改中的问题。

网贷之家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会上,深圳市金融办表示,备案工作将下放区金融办,交由第三方验收,由区金融办负责。不过,“监管层领导并未明确指出第三方是什么机构,但应该是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吧。”

此外,研讨会上,有平台提出,“风险备付金违规的话,那么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合规的呢?质保金由借款人出的,而非平台自有资金,这属于部分保障,而非刚兑,可以参考赴美上市的两家同行,也都设立了质保金。”

对于这一问题,深圳银监局的代表人士表示,应该要厘清质保金的归属问题,合规与否可以再研究。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金融办监管三处副处长陈佺忠在会上透露称,深圳市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正在审批,应该会很快颁布。

此前(2017年7月3日晚间),深圳市金融办公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的规范要求。其中,第九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风控合规部门,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拥有独立的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

(三)建立了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防篡改、防入侵、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当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

(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六)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七)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稿》第十条明确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有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各地备案工作加速推进

2017年12月,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备案。

在备案时间表明确之后,各地的网贷备案进程开始提速。

1月4日,北京市金融工局下发通知指出,北京市P2P平台的验收工作尚未启动,正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准备;验收标准没有所谓的细则,均根据国家1+3的规定、57号文及148项规则;验收备案只求质量,不求数量,通过一家备案一家,没有数量额度等限制。

元旦前夕(2017年12月29日),江苏省金融办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同时发布了《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继厦门、广东(深圳市除外)、上海、深圳、北京、福建以及浙江之后,江苏成为全国第八个出台网贷备案征求意见稿的地方省市。

日前,上海市金融办相关人士曾表示,上海正在加快研究出台P2P备案管理相关办法,原则是“从严把控、不设指标、合规一家、确定备案一家”。(网贷之家 文/牧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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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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