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整顿消金公司参与“现金贷”:斩断无放贷业务资质机构资金来源

近日,银监会非银部对各银监局下发《非银部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函》(下称“函件”),要求规范整顿辖内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现金贷”业务工作。

函件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禁止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同时禁止自行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12月1日央行与银监会下发的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同时,网络小贷公司要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小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P2P网贷机构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事实上,在现金贷整顿通知出台之前,大部分现金贷公司的资金端来源中,自有资金占比并不高,有的甚至完全通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P2P助贷、ABS(以项目资产为主的证券化融资方式)以及上市公司借款来完成融资。

此次,除了从网络小贷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P2P网贷三方面切断了“现金贷”资金来源后,函件将消费金融公司现金贷业务也纳入整顿范围中。根据函件,将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与无放贷业务资质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在借款流程外包方面,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禁止消费金融公司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督促消费金融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在放款数目和投资范围上,函件督促消费金融公司严格执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的监管规定,且投资范围严格限定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得直接投资或通过理财等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附《非银部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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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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