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下一步的整改验收阶段做出部署。
《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备案。各地整治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通知》表示,将成立验收专班,落实各方责任。有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管理干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改验收小组,进行交叉核验,统筹考虑并确定验收标准和措施、各地整治办应当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对整改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做好整改验收工作。
各地整治办可通过核查账务系统、资金流水、融资项目真实性、抽查借贷合同、暗访检査违规线下营销和违规宣传行为、产品合规性调查等手段,查实查透网贷机构存在的问题,严防被检查机构“带病”通过验收。
对于不同情况的网贷机构,应当分类处理:一、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二、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机构,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三、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机构,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四、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此类机构恢复经营后也需酌情予以备案;五、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
《通知》明确指出了几种不予备案的情况: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予以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对于《P2P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线的规定,P2P自2016年8月24日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未化解完成的P2P不得备案登记;对于开展过涉及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有业务的P2P,应暂停新业务,逐步压缩存量,否则不予备案。
此外,《通知》也对整改验收过程中的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综合借款成本和“现金贷”、法人及分支机构备案、线下经营、业务规模控制、与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业务外包及机构分立、信息披露、基础设施11个重点问题予以解释说明。
以下为《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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