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北京、广州等地之后,深圳地区也禁止了网贷P2N模式。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深圳金融办发布的整改要求,除了封杀各种债权转让之外,金交所、典当行、小贷公司等多类第三方资产对接也遭禁止。在分析人士看来,这宣告着P2N模式终结,使平台资产端进一步收窄。
深圳设定网贷平台三条“红线”
10月10日,有消息称,深圳市金融办已经向部分平台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简称《整改要求》)。北京商报记者从深圳某平台高管处求证到上述消息。
《整改要求》全文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应尽未尽义务、违反十三项禁令(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违反风险管理要求、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其他风险要求,共计八大项148条。据了解,该《整改要求》在5月就陆续下发至部分平台,接收到《整改要求》的平台先行根据整改要求的规定进行自查,之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会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深圳平台高管表示,目前每周都会向市金融办报送平台运营数据。
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表示,深圳的整改要求和北京一致,具体还看执行的严格程度。深圳监管方在整改中,采用的是对大平台重点监测的方式,10亿元待收以上平台的现场检查已完成。
《整改要求》指出,网贷平台禁止“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其中明确提到网页和平台上不得有理财字样以及预期收益率等理财产品的特征信息。另外,网贷平台禁止“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
麻袋理财研究院总监路南表示,深圳整改细则在各地整改要求中堪称最严,设置了三条“红线”,第一,不能自我增信,任何形式都不行;第二,不能证券化和打包债权;第三,禁止卖理财产品。
民投金服CEO陈明表示,深圳网贷“148条”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一些模糊性条文有了权威解读,总体较为严格,包括对风险备付金、散标打包、融资租赁合作等一刀切。
P2N模式全面遭禁
事实上,早在今年3月,北京监管部门向辖区内网贷平台下发《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其中就特别规定禁止网贷平台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深圳《整改要求》也有类似规定。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2015年P2N模式风行时,广州就曾发文禁止。2015年广州市金融局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直接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外部融资,或将贷款资产和贷款资产收益权直接(或包装后)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转让。
易观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李子川表示,P2N模式下资产端不是单一融资方,资金流向难把控,其他地市应该也会跟随这一监管原则。
在依靠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贷等渠道发展资产端的P2N模式中,网贷平台的资产主要来自于合作机构,投资人不直接对接借款人,而是直接对接贷款机构。据了解,网贷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模式可分为推荐合作、债权转让和金交所合作三种模式。目前,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模式已被叫停。平台与机构推荐合作模式是P2N平台中最常见的一种模式,即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合作机构向平台推荐借款人,由合作机构先进行风控审核,借款人通过平台直接与投资人完成借贷交易,由合作机构提供担保,承诺保本保息。
陈明表示,《整改要求》中对多类第三方资产对接的隔离禁止将宣告P2N模式终结,使平台资产端进一步收窄,平台合规备案与生存难度进一步加大。
路南认为,P2N模式比较明显的特点是,投资人对接的对象是贷款机构,网贷平台有可能演变成为贷款机构的渠道商。过于依赖合作机构很难有效控制风险,再加上P2N模式会涉及到类资产证券化,与监管背道而驰是其被禁的主要原因。
网贷资产端再承压
在分析人士看来,《整改要求》是对网贷监管办法的落实。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指出,某种程度上,P2N模式违背了网贷平台的定位《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贷平台“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服务”,在P2N模式下,投资者与最终的借款人已经不是直接借贷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同时《暂行办法》也明确禁止网贷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所以,结合各地的整改要求来看,P2N模式属于禁止性行为。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自去年以来,不少平台将P2P业务做了拆分处理,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已有积木盒子、人人贷、陆金所、网信理财、凤凰金融、玖富、团贷网等多家平台将P2P业务独立运营。目前,这些互金企业拆分的做法大体相同,将P2P业务拆分并进行独立运营,网络平台集结为综合理财服务平台。
在路南看来,拆分主要是考虑规避网贷越来越严格的监管,拆分P2P业务后,既可以达到合规要求,也避免了非P2P业务受到过于严厉监管规则的制约,有更大的业务空间。但对于混业经营的互金平台来说,在各类金融业务的实际运营中,还需要保证运营平台主体的不同以及不同种类金融业务之间的相互独立,确保财务账户、信息系统、经营决策等方面有效隔离。在网贷监管要求越来越严厉的背景下,拆分P2P业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拆分后各板块仍要符合穿透式监管的原则。在穿透式监管下,业务没有有效隔离的“打擦边球”行为仍难逃监管约束。
在谈及《整改要求》对平台的影响时,路南指出,资产端断绝了除小额网贷外的一切可能,此前平台开发的各种花样翻新的资产端合作形式全部面临整改清退。 北京商报记者 刘双霞/文 宋媛媛/制表
涉及P2N模式的监管要求
2015年 广州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直接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外部融资
2017年3月 北京
禁止网贷平台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融资租赁 公司产品、典当行、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
2017年9月 上海
网贷平台禁止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专业放贷机构及各类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业务
2017年10月 深圳
金交所、典当行、小贷公司等多类第三方资产对接模式被列为整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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