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受规范

本报讯

(记者李茜)近日,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出口信用保险以外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予以全面规范。分析人士表示,保监会此举意在加强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据了解,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

针对前期信保业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信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和市场行为:一是禁止保险公司为部分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产品和服务,如: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AA+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等。二是禁止保险公司承保违反保险原理、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上限等信保业务。同时,禁止保险公司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开展信保业务。三是禁止保险公司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合作以及超额承保网贷平台信保业务。

记者了解到,所谓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借贷双方提供信保业务。

有媒体统计,截至目前,各地网贷平台成功实施备案的寥寥无几。有行业人士指出,保监会以未备案为名,不允许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合作,是希望从源头上杜绝规避监管乱象。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20万元。

《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且,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信息披露。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相关宣传内容应当经双方共同审核同意,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上述人士指出,《办法》主要从准入门槛、业务细则、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网贷平台的信保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顺应了今年的从严监管态势,封堵了网贷平台借道信保业务进行监管套利的路子。

在划定保险公司信保业务经营红线的同时,《办法》也着重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控,从源头防范风险。一是明确内控管理要求。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团队建设、系统建设、财务核算、准备金提取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提高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水平。二是明确风控措施要求。从资信审核、还款路径、押品管理、风险共担、信息对接、应急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提高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能力。

据悉,《办法》要求,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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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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