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前有门槛、后有红线:从北、上、深网贷备案办法差异看监管思路变化

7月7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正式发布《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零壹财经(Finance_01)发现,此次北京备案办法最大“亮点”是对资金存管未出现当前热议的“属地化”要求。和深圳7月3日公布的备案登记办法一样, 北京地区也设置了备案条件,共六项。

7月3日,深圳市金融办下发《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此前厦门、广东、上海三份相关备案登记办法相比较,深圳首次设立了备案登记八项门槛、明确了备案后六条红线,监管进一步严格。

和6月1日上海金融办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三份地方性监管文件,对备案登记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条文、细则上存在一定差异,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监管思路的异同。

比较一:备案流程大同小异

北京地区备案流程大致可分为四大步骤:一、备案申请。网贷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二、公示和审核。申请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区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作期限为15个工作日的公示;三、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四、备案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沪、深两地相关办法,在备案登记流程上,均为四大步骤。

一是网贷机构向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是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则向社会公示1个月;三是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四是市金融办若认为网贷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比较二:北京、深圳备案设置不同程度门槛,深圳六条红线

此次北京对申请备案机构设置了六项条件,与此前深圳对申请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提出的八大条件大同小异,这些都构成了备案登记的准入门槛。

北京地区备案登记六大条件:

(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

(二)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纠纷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稳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深圳地区备案登记八大条件:

(一)设置风控合规部门,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拥有独立的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

(三)建立了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防篡改、防入侵、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当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

(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六)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七)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与深圳的“备案条件”要求在地方性备案登记办法中系最新提出,此前上海地区相关办法与厦门金融办印发《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金融办印发的《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均未有此要求。

从条文来看,深圳在申请材料上,比上海提出了更多要求项,如"总分支机构所有对公账户的开户行、账号"、"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合作内容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介机构、担保机构等"、"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意向协议书"。

比较三:北京、上海对备案登记申请审核时间较长

针对机构的备案登记的审核,上海、深圳两地时间区别明显。

北京地区要求,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新设立的网贷机构由所在区金融办予以受理期限为40个工作日;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审核期限为40个工作日。

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贷机构,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出相关决定。

深圳地区要求,区政府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政府、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材料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上海地区要求给予的时间则相对宽松。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比较四:北京注重备案后监管,深圳新增"撤销备案"红线

北京地区备案管理办法注重备案后监督管理,手法包括对网贷机构进行信用管理、对网贷平台进行评估分类、风险报送以及自律管理等,风险报送又分为一般风险信息报送与重大风险信息报送。自律管理方面,办法支持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包括开展自律检查,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

此次深圳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中,也首次提出网贷机构一旦触及某些违规情形,市金融办将依法撤销其备案: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备案登记后,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备案登记信息无法与机构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作出撤销备案的决定。

(四)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五)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

(六)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比较五:北京资金存管银行要求“监管认可”,深圳属地化要求明确

此次北京备案办法对资金存管的要求未出现当前热议的“属地化”要求。而是要求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上海地区在6月1日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意见稿中,最早以明文形式提出"存管属地化"原则,具体条文表现为: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深圳地区则在备案登记的八项门槛中提出更为明确的属地化原则,要求网贷机构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网贷机构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对于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深圳地区也要求网贷机构应在完成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现银行资金存管。

总结

整体来看,北京地区备案登记要求较为严格,除提出了六项备案条件外,其先需要完成整改合规、进行工商变更,之后才能依据其六项条件申请备案。

深圳地区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特点有二,一是既设定了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的八大门槛,也设定了备案登记后的六条红线,这比此前厦门、上海地区的备案登记办法更为严格,也意味着获得备案后,网贷机构也并非就此"万事大吉"了。二是在依循上海提出的存管属地化原则后,深圳更明确地提出资金结算账户及存管银行应当开设于在商业银行的深圳分行及以上级别机构,此举将意味着对网贷机构资金流与账户更强的属地化管理。

北京地区资金存管提出的“监管认可”原则,或是对此前业内争议颇大的“属地化”原则的灵活处理,该方式对已上线资金存管的平台来说,留有可商议的余地,而非“一刀切”要求对资金存管再次整改,但其具体操作仍需要监管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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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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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北京备案办法最大“亮点”是对资金存管未出现当前热议的“属地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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